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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修正版)-9787519729882
  • 本书获得了众多专家的推荐或权威评价,许多业内人士和读者纷纷表示它是一部不可错过的佳作。
    • 作者: 法律出版社著 | 法律出版社编 | 法律出版社译 | 法律出版社绘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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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法律出版社著| 法律出版社编| 法律出版社译| 法律出版社绘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1-01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8-11-01
    • 字数:21000
    • 页数:43
    • 开本:21开
    • ISBN:9787519729882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四)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五)将第八十条修改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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