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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2022年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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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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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6729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2022年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6729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定价:72

    出版社时间:2022-01-11

    装订:平装 

    正文纸:胶版纸/787*960/70g

    页数:456

    开本:16

    字数:838

    版次:B1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内容提要

     

    本书涵盖婚姻家庭相关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范文本,独家梳理和收录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要答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确保内容准确。

     

     

    精彩书摘

     

     

    本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此次修订再版,在保持上一版分类及文件排列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相应地增删和修订。情况如下:

    一、更新、新增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已作出规定,下列文件做删除处理: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三、新增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关于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的通知》,增加张某某虐待案;胡某某虐待案;朱某某、徐某某虐待案——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源头预防家庭暴力犯罪;陈某盗窃案——构建规范化工作机制,有力解决未成年人失管问题等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 庭 关 系

    第一节  夫 妻 关 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2021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实用附录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旧条文对比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条文对比与解读    

     

    二、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3月29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年11月18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15年12月8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3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7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典型案例·

    1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    

    3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    

    4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5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文书范本

    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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