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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 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黄宗智 着 大学问出品 中国近现代史 正版书籍 广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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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黄宗智著
    •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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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黄宗智著
    •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59867346
    • 版权提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基本信息(以实物为准)
    商品名称: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开本:
    作者:黄宗智页数:
    定价:86出版时间:2024-07-01
    ISBN号:9787559867346 商品类型:图书
    出版社:广西师大版次:1
    作者简介: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 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

    内容提要:
    本书为黄宗智教授法律社会史代表作。全书基于大量文献资料,对清代与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修订过程做了细致梳理;又从巴县、宝坻、淡水-新竹等地诉讼档案出发,对其进行深挖,比较和还原了清代与民国民法处理户、婚、田土等民事纠纷的不同之处。作者从清代与民国的法律变化观察近代中国转型, 展现了清代与民国民事法律之种种异同,以及与社会的复杂纠缠。全书学术视野广阔,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吸收大量中外学者如马克斯·韦伯、瞿同祖、滋贺秀三等的 成果并尝试与之对话。作者从“表达”与“实践”的角度切入法律社会史研究,深化了我们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理解。

    ......

    目录:
    章 导论
    议题与分析角度
    过去的研究
    对研究结果的几点说明
    上篇 从清代法律到 法律
    第二章 清末民初的民法:修订过的《大清律例》
    清末法律改革
    民国对经过修订的《大清律例》的援用
    清代法典中的民事条例
    清代法典的 改
    第三章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的改革
    晚清司法行政改革
    贯彻新的法律体制
    第四章 1929—1930年的 民法典
    法典的起草
    从禁与罚到“权利”
    资本主义对小农经济
    男女平等
    社会公正与矛盾倾向
    习俗对成文法
    下篇 清代与 民事法律制度的比较
    第五章 典
    清代的法典和习俗
    清代的习俗与法庭行为
    民国时期的典惯习
    持续的问题
    第六章 田面权
    习俗中的佃权与所有权的起源
    双层所有权的常规与语汇
    成文法
    适应与对抗
    司法实践
    第七章 债
    生存借贷与资本主义信用
    司法实践中的延续与新发展
    法律和惯习间的拉锯战
    第八章 赡养
    民间惯习
    习俗与法律
    第九章 清代法律下妇女在婚姻奸情中的抉择
    司法分类与相关的法律
    清代的构造
    司法实践与社会惯习中的变异概念
    妇女作为受害者
    消极自主的负担
    第十章 法律下妇女在婚姻、离婚和通奸中的选择
    法律下妇女的自主
    实践中的妇女自主
    第十一章 结论
    清代法律和民间习俗的逻辑
    清代的司法实践
    向现代法律过渡
    现代化的地方实践
    附录
    引用书刊目录
    索引
    表目录

    ......

    精 彩 页:
    编者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周黎安教授曾这样评价黄教授的法律史研究:“拜读黄宗智关于法律史的著述对我而言是一种震撼性的阅读体验。”《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是 教授”黄宗智法律社会史代表作。该书从清代与民国的法律变化看近代中国转型。既是一部法律史著作,又是一部社会史、文化史著作。以下摘选的是此书第三章“清末民初司法制度的改革”的部分内容。
        法律职业的兴起虽然清政府在其 几年通过与日本(特别是法政大学)合作创办法政学校,在法官与律师培训系统化方面迈出了几大步,但它的几部法典却都没有对他们的资历和审核做出明白规定。有关日本在晚清法律教育中所起的作用,请见雷诺兹(Reynolds),1993:53—57。要到1912年民国肇基之后才有律师条例颁布(阿利森·康纳\\\\[Alison Conner\\\\],1994:210;文见《法令辑览》,1917,6:156—174)。
        1913年,1426人注册为律师。其中大多数(1118人)是中国新式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余下的曾在日本、美国或英国受训(7人;康纳,1994:220)。到1933年,全国律师协会总共有7651名注册会员,可能是当时现代律师数量较客观的指标。康纳(Conner,1994:229)提供的数字是1934年有6969名注册律师,此数字实际上是1932年的(《申报年鉴》1936:D141)。我们暂时估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从业律师的总数当在10000左右。
        这一数目是多是少也要看你从什么角度考虑。10000个律师相对来说是个小数目。正如康纳指出的那样,它等于是在20世纪40年代早期每45000人中才有一个律师;而在1935年的日本,每9700人中就有一个律师(比较改革之后1990年的中国,每年有10000多名法律院校学生毕业,这确实是一个很小的数目\\\\[《中国法律年鉴》,1990:1013\\\\])。大多数律师都集中分布在大城市,仅北京、上海、天津就占总数的1/4以上。而沿海省份律师比例比内陆省份高得多。内陆省份律师极为稀少,甚至相对较大的县城也是如此(《申报年鉴》,1935:D139—140)。如四川长宁县,新方志的编纂者们发现他们只找到一件民国时期带有律师的名字的案卷(《长宁县志》,1993:576)。与此相似,开县直到1942年才有律师(当时开设了三个律师事务所),而且直到1943年县法院才出现 由律师辩护的案件(《开县志》,1990:366)。在中国农村的小城镇和村庄里根本就没有律师。
        但是,从被清代 贬为“讼师”“讼棍”的法律“顾问”到在社会和 看来都是值得尊敬的律师,实乃巨大的变化,有着深远的意义。律师毕竟属于与法官相同的法律行业,不少人是先当律师而后晋升为法官。清代改革者明确设想法官的社会地位和职务足以与县长媲美。正如我们所见,1908年的《法院编制法》规定过渡时期的法官需要具备与县令相等的资格——举人功名或七品以上官职。
        在民国县政府官员的等级中,地方法官地位仅次于县长而位列财务、建设及教育诸局局长之上。20世纪30年代早期的顺义县即如此(《顺义县志》,卷5:1—29)。它反映出与清代一脉相承的官方价值系统,在这一价值系统内,地方政府司法工作与其他工作的重要性程度通过县令不同类型幕僚的薪水体现出来。在各类幕僚中刑名幕友通常领薪 ——在淡水-新竹地区1888年每年1000元(银元),相比之下钱谷幕友800元,主要吏书120—300元,而衙役仅29元(黄宗智,1998:128,181)。
        循此,检察官也有很高的地位。我们已经看到,检察官的资历可以作为充当法官的资格。像法官一样,他们毕业于新的法政学堂;他们是法官的同学,与法官具有同等的地位。
        据此可推定,律师具有同样的地位,至少原则上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可能仍处于对过去“讼师”和“讼棍”等的联想的阴影下,而且在地方上可能不会受到如法官和检察官那样的尊敬。当然,那些在国外受教育、在条约口岸城市代表外国或中国企业的律师, 属于另外一类。不过,他们与司法官员具有相同的教育背景与依正式章程可能获得司法官职的事实,多半提高了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
        法官、检察官的官职,以及私家律师的职业,为民国初期的法律专科人员提供了爬上“成功之梯”的有效途径。根据1933年的数字,113个地方法院(每院6名高等司法人员)及147个分院和县法院(每院3名高等司法人员),在当时的地方法院系统中总共有1100名经过职业训练的法官和检察官。这一数目当然远低于 所希望达到的在1933年之前要有8000名在业法官和4000名在业检察官的目标。但是,考虑到在19世纪清代全国县及县以上级正规官员也只有27000名,总数12000名地方司法官员的计划是一个具有相当雄心的目标(Chang,1955: 16页及随后几页)。
        正如我们可以预想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律专科是在地方上晋身精英阶层的主要途径之一。1933年的《顺义县志》给我们举出了特别清晰的例证。对清代,纂修者依照地方志正统的做法把科举及第者列为县里地方上的知名人物,排列顺序如下:首先是进士(8人)和举人(13人),两者均有资格入仕;其次是可以获准进修、随后亦可当官的贡生(135人)和武举; 是购得功名的监生。在民国时期(1912—1932),他们按同样的思路列出地方上受过教育的精英,按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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