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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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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柯岚,大学问出品著
    •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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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柯岚,大学问出品著
    •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59873460
    • 版权提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基本信息(以实物为准)
    商品名称: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开本:
    作者:柯岚 著页数:
    定价:79出版时间:2025-01-01
    ISBN号:9787559873460 商品类型:图书
    出版社:广西师大版次:1
    作者简介:
    柯岚,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史、法律文化。著有《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等。

    ......

    内容提要: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 望的根源?本书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整理与《红楼梦》中事件类似的清代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考察了清代性别、家庭、法律、政治间的互动与演变。作者综合多重视角,立足“法学与文学”研究路径,聚焦人口拐卖、生育、财产分配、官员考核等社会议题,分析了《红楼梦》作者及书内女性角色如何受到当时礼教与法律的限制、如何做出反抗与批判,展示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的风貌。

    ......

    目录:

    引言:《红楼梦》记录了宗法社会中的女性悲剧
    章 甄英莲的命运与清代的司法黑暗
    第二章 秦可卿之死与清代的亲属相奸罪
    第三章 赵姨娘的诅咒与清代的巫术犯罪
    第四章 宝黛悲剧与清代的婚姻继承法制
    第五章 宝钗结局与清代的选秀制度
    第六章 鲍二家的之死与清代的仆妇贞节
    第七章 王熙凤管家与清代的宗族治理
    第八章 探春治家与贾府的陋规
    第九章 尤三姐之死与清代的定婚法制
    第十章 尤二姐之死与清代的妻妾宗法
    第十一章 红楼伶人与清代的查禁女戏
    第十二章 十二钗的结局与清代的籍没刑罚
    后记

    ......

    精 彩 页:
    黛玉似乎是《红楼梦》里 不应该为钱操心的人,但如果结合清代与财产继承和婚姻有关的法律分析就能读出,黛玉浓浓的寄人篱下感,除了她性格的原因,也的确与钱有关。因为清代法律对女性权利的限制,黛玉父母离世,她不仅失去了爱,也失去了大部分的权利。
        ——编者按林黛玉的委屈:清代女性几乎没有财产权,不能合法继承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是林黛玉的困境大约在和曹雪芹差不多相同的时代,奥斯汀在英国写出了《傲慢与偏见》,书中乡绅班纳特先生的五个女儿都不能继承他的庄园,他的远亲科林斯要成为他产业的继承人。奥斯汀比起曹雪芹同时代的中国女性,要多一些自由度,她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也能自己选择恋爱对象,还可以指望以写作谋生,但她笔下的女主人公,仍然面临继承财产方面的困境。无 偶,曹雪芹在稍早三四十年的时候写出了《红楼梦》,他 钟爱的女主角林黛玉似乎也遭遇了和伊丽莎白差不多的困境。
        ……(不能合法继承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这就是贾敏和林如海相继死后林黛玉面临的困境。黛玉进贾府时可能六七岁上下,林如海死时应该也就十岁左右,她成了一个孤女,她的父母很疼爱她,但法律并没有给她全面的保障,假如林家的族人执意相争,她很可能失去继承权,顶多能得到一份嫁妆。
        林如海写信来说自己病重要接黛玉回去时,贾母忧心忡忡,她预感到了林如海将不久于人世,假如这时她不肩负起监护人的责任,让贾府出面来据理力争,孤苦无依的外孙女可能都分不到她父亲的遗产,而这份遗产中应该还包括贾敏出嫁时带去的巨额嫁妆。贾母很快就决定派贾琏送黛玉回去,贾琏的使命不仅是要保证黛玉安全来去, 重要的,他要在万一发生了意外林如海病重死后为黛玉争得继承权。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指出,明清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遗嘱的效力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可能认可遗嘱的效力。清朝初年曾经有一个真实的判例,就是一个父亲排除了侄子的继承权,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了庶出的女儿。生员徐鍹因为妻子没有子女,娶杨氏为小妾,杨氏生下了一个女儿。他的侄子徐浃是个品行不好的青年。徐鍹得了重病,同学吕日昌、田一泰和他交好,他就将五岁的女儿许配给吕日昌的儿子,预先送去了陪嫁的首饰衣物,还拨出田产作为女儿的嫁妆田。并让小妾杨氏改嫁给田一泰,让田家善待自己的女儿,把她抚养成人,等她长大后嫁到吕家去。他亲笔写下了遗嘱, 完毕。死后他的侄子告到官府认为自己才有继承权,遗嘱 无效。县令判决认为徐鍹的遗嘱 适当,应为有效。
        由此可见,清代遗嘱继承并不必然发生效力,假如死者家族中的其他男性有不同意见,可能发生争执告到官府,但是司法仍然可以认可遗嘱的效力。《红楼梦》没有写林黛玉回扬州这一段发生了什么,林如海 疼爱他的女儿,假如他临终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他的女儿是可能得到司法认可的。
        《红楼梦》第十六回写秦钟临死时,宝玉赶着去见他 一面,带了几个仆人,“来至秦钟门首,悄无一人,遂蜂拥至内室,唬的秦钟的两个远房婶母并几个弟兄都藏之不迭”(第十六回)。秦钟的姐姐死了,父亲也死了,他也快死了,他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秦家这时面临的也是“户 ”,秦可卿的死给她的家族换来了一笔巨款,秦业还有留积下的三四千两银子。脂评本《红楼梦》在此处有一句批语:“妙!这婶母兄弟是特来等分 户家私的,不表可知。”户 的家庭会有远房的族人来等着分家私,看来是当时社会的常态。估计林家的族人也不例外。作者写到这一点,也说明他十分了解当时关于“户 ”的法律。
        林家还有一些同姓的远亲。《红楼梦》第五十五回写紫鹃假意试探宝玉的心意,骗他说林家的人要来接黛玉回去,宝玉急火攻心差点要疯,后来紫鹃说了实情他才好过来。紫鹃说:“那些顽话都是我编的。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纵有人来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纵有人来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这话很有意思,可以想象,就算林如海死时林家的族人有意为他立嗣争夺财产,他们又怎么可能跟财大势大的贾府对抗呢?贾母是林如海的岳母,法律上不能继承他的财产,但她作为林黛玉的监护人,可以在法律上尽力维护她的继承权。林如海应该立下了遗嘱处置好了后事,他面临的情形跟前面讲到的徐鍹案有些类似,妻子已经死了,留下一个孤女,有几房小妾,可能还有一些远房的侄子。那他的遗嘱会交代什么事呢?显而易见,让小妾改嫁,让她们生活有着落,因为他不能指望年幼的女儿来照顾她们,把孩子托付给她的外祖母,还会让贾母操心黛玉的婚事,他的遗产就要留着给黛玉作嫁妆。贾母应该是接受了林如海的托孤,为他的女儿代管财产。无论考虑到血缘关系还是林如海的遗嘱,她都有义务把林黛玉抚养成人,完成她父亲的遗愿。至于林家的族人,一来他们关系很远又分散各地,二来贾府位高权重,林如海托付了这样强大的遗嘱执行人,他们恐怕也不敢出来打官司质疑林如海的遗嘱争遗产。就算他们敢打官司,此时的应天府知府正是林如海的好友贾雨村,他的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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