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软暴力”就一定是黑社会吗? 2019年4月9日, 、 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意见》)开始施行,其对于“软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无疑是 必要的。
根据《“软暴力”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可能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诸多犯罪,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如果符合《刑法》规定,自然应当定罪处罚。但是,“软暴力”只是司法解释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它并非刑法上的法律概念。而司法解释只能对《刑法》规定进行说明,不能创造新的法律规范。因此,“软暴力”构成何罪,依然要取决于《刑法》本身的规定。不能先给行为人套上一顶“软暴力”的帽子,然后因为这顶帽子就随意契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软暴力”意见》认为:“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不过在认定“软暴力”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其他手段”时,仍然要根据《刑法》规定来进行甄别。
《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规定的特征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里的“其他手段”作为一种兜底条款,必须和暴力、威胁具有等价值性。换言之,“软暴力”必须以暴力作为后盾,一种没有暴力后盾的“软暴力”无论如何也不是暴力,否则就是对词语的歪曲和玩弄。
这就是为什么 人民法院、 、 、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特别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
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通过“软暴力”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索取债务经常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因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组织就又被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 、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必须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一次犯罪活动。因此,如何准确认定“软暴力”和非法拘禁罪的关系,就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它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这个条文,非法拘禁罪有三个 基本的特征,非法性、剥夺性、持续性。
首先是非法性,通过合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犯罪.比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而拘留他人。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非法逮捕、拘留自然构成犯罪。
其次是剥夺性,非法拘禁必须剥夺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刑法》对于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有明确的区分,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就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表述(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剥夺人身自由既包括直接剥夺,也包括间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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