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苏宁会员
购物车 0
易付宝
手机苏宁

服务体验

店铺评分与同行业相比

用户评价:----

物流时效:----

售后服务:----

  • 服务承诺: 正品保障
  • 公司名称:
  • 所 在 地:
本店所有商品

  • 公司法解读与应用(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
  • 新商品上架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送至
  • 由""直接销售和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 加入购物车 购买电子书
    服务

    看了又看

    商品预定流程:

    查看大图
    /
    ×

    苏宁商家

    商家:
    江莱图书专营店
    联系:
    • 商品

    • 服务

    • 物流

    搜索店内商品

    商品分类

    商品参数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开本:32开
    • ISBN:9787521634693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基本信息
    商品名称: 公司法解读与应用(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 开本: 32开
    作者: 李连宇 编著 定价: 39.00
    ISBN号: 9787521634693 出版时间: 2023-06-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印刷时间: 2023-06-01
    版次: 1 印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公司登记】

    第七条【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公司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转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工会】

    第十九条【党组织】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十六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九条【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第六十条【一人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一条【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第六十二条【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七条【设立方式】

    第七十八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七十九条【发起人的义务】

    第八十条【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条【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出资方式】

    第八十三条【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八十四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八十五条【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

    第八十七条【股票承销】

    第八十八条【代收股款】

    第八十九条【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条【创立大会的职权】

    第九十一条【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第九十二条【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三条【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公司形式的变更】

    第九十六条【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九十七条【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年会和临时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零四条【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

    第一百二十一条【特别事项的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种类】

    第一百三十条【股东信息的记载】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一百三十二条【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发行新股的决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五条【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丢失的救济】

    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解读

    股东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如果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如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或者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金额出资,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不能因此免除或者减轻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特别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管理人仍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即构成了对其他已经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违约,应当依法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已经支出的公司开办费用以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等。股东在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股东不按期履行缴纳出资义务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等,尽量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便在出现该种情形时,能够比较明确地确定不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具体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实务应用

    27.债权人能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案例指引

    27.未届章程出资期限,股东会决议提前注资,是否应当履行?

    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名册载明股东钱某认缴出资300万元、股东赵某认缴出资200万元、股东孙某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方式皆为货币,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为2040年8月20日。截至2021年8月31日,钱某向公司基本账户汇入了50万元注册资本金,赵某、孙某皆未出资。2021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参加,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约定了2021年12月31日前股东赵某向公司注资30万元,孙某向公司注资80万元。后赵某、孙某未能出资,公司将赵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股东赵某向公司实缴出资30万元,孙某实缴出资80万元。

    赵某、孙某辩称,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40年8月20日,现公司无理由要求两被告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即股东在公司章程载明的认缴期限之内向公司缴足出资资本。但注册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公司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公司章程载明认缴出资期限为2040年8月20日,这是章程规定的注资最长期限,具体出资时间由股东根据公司经营所需确定。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公司处于经营状态,此种情况下从公司经营所需出发,股东应当履行部分的出资义务。关于出资额,股东会已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该股东会决议成立,公司及股东均应当按照该决议的内容执行。故法院判决赵某、孙某分别给付公司注册资本金30万元、8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8.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如何维权?

    通达公司于2018年4月1日设立,股东为张三、李四。公司设立时的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出资60万元,李四出资4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0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公司成立后,张三、李四均未向通达公司缴纳出资。2020年11月1日,张三、李四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019年4月,海洋公司与通达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由通达公司向海洋公司采购价值40万元的设备。海洋公司供货后,因通达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海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达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9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通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海洋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该判决于2020年9月20日生效。后因通达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海洋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通达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该次执行。

    后海洋公司经工商查询,发现通达公司的股东张三、李四并未实际出资且在出资期限到期前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延长了出资期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李四分别在未出资的60万元、40万元本息范围内就通达公司对海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除外。通达公司对海洋公司的债务已在2020年9月20日经生效判决确认,通达公司的股东未按原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实缴出资,反而于2020年11月1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海洋公司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支持了海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29.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科技公司欠付贸易公司货款23.6万元,因科技公司未能及时付款,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科技公司有4名股东,田某认缴10万元,持股0.5%;张某认缴100万元,持股5%;姜某认缴590万元,持股29.5%;顾问公司认缴1300万元,持股65%,4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但出资期限均未届至。2021年7月14日,贸易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田某、张某、姜某、顾问公司在各自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243622元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贸易公司有权要求科技公司股东田某、张某、姜某、顾问公司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在资本认缴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然对于认缴资本存在期限利益,但出资义务并未免除,公司股东仍负有充实资本以保证公司具备对外偿债能力的义务,公司认缴出资额越高,股东承担风险越大。因此,投资者应理性对待资本认缴制,在设立公司时,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发展规划以及股东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抗风险能力等,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

    30.发起人已经转让股权,公司破产清算时发起人的出资期限利益应否得到保护?

    2015年9月9日,朱某、季某、马某、许某作为发起人设立文化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每人认缴出资125万元,出资期限为2045年8月28日。2016年12月23日,经股权转让,原股东退出,文化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某、朱某,刘某持股95%,朱某持股5%,出资期限仍为2045年8月28日。后经多次转让,刘某持股76.5%,惠某持股10%,陈某、王某、黄某分别持股4.5%,出资期限仍为2045年8月28日,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均约定股权转让款为0元。2019年9月18日,文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经核查,刘某、陈某、王某未履行出资义务,遂起诉主张刘某、陈某、王某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向文化公司缴纳出资款,朱某、季某、马某、许某作为发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支持文化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该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如果没有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设立时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及债权人亦无权据此要求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文化公司四名发起人,出资期限为2045年8月28日,刘某于2016年12月23日受让四发起人股权时,出资期限亦未届满,不属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故对文化公司要求朱某等四发起人对刘某、陈某、王某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应支持。

    关联参见<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公司法解读与应用》为其中一个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本书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实务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本书专设【案例指引】板块,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终审案例,生动地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李连宇,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职于中国法制出版社。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国际法、民法、公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相关专业,法律功底扎实,写作经验丰富。

    1
    • 商品详情
    • 内容简介

    售后保障

    最近浏览

    猜你喜欢

    该商品在当前城市正在进行 促销

    注:参加抢购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活动

    x
    您已成功将商品加入收藏夹

    查看我的收藏夹

    确定

    非常抱歉,您前期未参加预订活动,
    无法支付尾款哦!

    关闭

    抱歉,您暂无任性付资格

    此时为正式期SUPER会员专享抢购期,普通会员暂不可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