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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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汪露著
- 出版社:五洲传播出版社
- ISBN:9787508537221
- 版权提供:五洲传播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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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边界:〈新闻伦理与法规〉案例选编》集生动的案例和中肯的点评为一体,颇具知识性和可读性,对于新闻专业学生和媒体从业人员都有比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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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商品名称: | 新闻的边界:《新闻伦理与法规》案例选编 | 开本: | 16开 |
| 作者: | 汪露 著 | 定价: | 48.00 |
| ISBN号: | 9787508537221 | 出版时间: | 2018-01-01 |
| 出版社: | 五洲传播出版社 | 印刷时间: | 2018-01-01 |
| 版次: | 1 | 印次: | 1 |
一、保障知情权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三个问题
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何胜诉不多
放弃报道即是对知情权的伤害
新闻史上的另一个“深喉”
维基解密与政府信息公开
二、言论自由的边界
律师的言论边界
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
经济报道的言论边界
编造恐怖信息可入罪
三、新闻采编的边界
生命权高于新闻采访权
严禁以非法手段获取新闻
新闻敲诈即为职务犯罪
采访不可结论先行
新闻报道能否介入事件发展?
四、媒体的自律
广州日报公布自律规范
新华社公布媒体报道禁用词
职业协会约束新闻界
媒体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媒体职业规范委员会频频发声
纽约时报辞职记者欺骗报道实录
未定案报道切勿“贴标签”
五、消息来源
拒绝接受采访是否也是一种权力
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
采访切忌断章取义
消息来源不可“就地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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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拥有言论自由,但也确实有些职业的从业人员,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比如医生。医生要保守病人的隐私和秘密,在某些方面,言论的尺度就会稍紧。一般而言,这些特殊职业对从业人员言论自由的限制多是以本行业的自律条规的形式来加以规定,并不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保证执行。
那么,同为专业人士,律师这个职业是不是有言论自由的边界?如果有的话,这个职业的边界在哪里?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的上述第9号执业规范指引就是一个对律师言论自由边界的探索。
它对律师公开的言论姿态进行了规定: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发表公开言论时,始终应当保持律师的专业形象和严谨的风格;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对所承办的法律业务各方当事人、参与人或相关人进行带有诋毁、贬损、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性的评论,不得进行恐吓、要挟。
不止如此,它还对律师公开言论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在有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为当事人所不愿透露的信息时,均应予以保密;要求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要求律师未经法庭、仲裁庭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实时传(直)播庭审情况。
在上述对律师公开言论的内容进行限制的过程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点没有任何争议,但在要求律师在判决生效之前不能公布办案信息这一条上,却引起了相当的争议。对这部分内容,制定者的初衷可能是想要避免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但若干律师和法律学者从中国目前的司法审判环境等角度来对这一条禁令表示了不同看法,认为律师在判决生效前主动公开办案信息,让公众在网上围观案件的审理,能倒逼法官更加审慎,反而有助于推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对这一部分内容的争议至今未能停息。但不论具体观点如何,制定方地方行业协会和律师法律学者,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要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服从于这一*利益,各方充分的表达和辩论反倒会成为真理“脱颖而出”的前提。如果能经由这一个执业指引和各方的争论辩驳,*终得出一个各方接受的律师言论自由边界的话,则不仅是法律界之福,也是新闻伦理的一大进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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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边界:〈新闻伦理与法规〉案例选编》主要探讨了保障知情权、言论自由的边界、新闻采编的边界、媒体的自律及消息来源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每一部分均由案例入手,整合各方面资料对案例进行较为的还原,进而提出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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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露,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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