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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研究 于波 法律出版社 正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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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于波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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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于波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93616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
    基本信息
    商品名称: 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研究 开本: 大32开
    作者: 于波 定价: 42.00
    ISBN号: 9787519793616 出版时间: 2024-11-0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印刷时间: 2024-11-01
    版次: 1 印次: 1

    引 言
    第一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一、网络服务商的定义
      二、网络服务商免责规则的确立与失灵
      三、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缘起与发展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类别
      一、公法审查义务与私法审查义务
      二、普遍审查义务与特定审查义务
      三、事前审查义务与事后审查义务
     第三节 审查义务与相关法律义务的界分
      一、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
      二、审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三、审查义务与过滤义务
    第二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设立的正当性
     第一节 权利基础: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一、知识产权的积极保护义务
      二、审查义务在保护义务体系中的必要性
    第二节 理论依据:“网络守门人”责任理论
      一、网络环境使知识产权法政策发生变迁
      二、网络服务商与网络“守门人”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视角:审查义务与负外部性
      一、审查义务是具有经济效率的权利义务配置
      二、负外部性:市场自动调节无法实现效果
    第四节 制度优势:弥补通知—移除规则的功能不足
      一、利益妥协下的“通知—移除”规则
      二、“通知—移除”规则的失灵
    第三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设立的可行性
     第一节 技术发展:服务商具有审查的技术实力
      一、算法推送技术的发展与运用
      二、过滤审查技术的发展与成熟
      三、网络服务商对于过滤技术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节 商业模式:审查义务有利于完善网络服务商经营模式
      一、“通知—移除”规则下网络服务商的商业模式
      二、审查义务下网络服务商的商业模式
     第三节 理论排除:“中立”理论无以否定审查义务
      一、网络中立原则与审查义务
      二、技术中立与审查义务
    第四章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制度化路径
     第一节 法律义务与侵权过错类型的对应机理
      一、法律义务与主观状态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法律义务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引起关系
      三、技术发展与过错判定之间的动态联系
     第二节 域外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探索与实践
      一、由政府代替履行审查义务的法国HADOPI法案
      二、通过司法裁判与私人协议明确审查义务的美国经验
      三、不断强化审查义务的欧盟互联网平台治理规范
      四、我国司法实践对审查义务的创新与突破
     第三节 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制度构建
      一、适用主体:区别网络服务商的服务类型、商业模式与市场地位
      二、设立标准:技术因素与标准量化
      三、容错机制:建立错误过滤救济机制
    结 语

      自  序
      2024年巴黎奥运会,全民关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早在赛前就发布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关于2024巴黎奥运会版权保护的声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关于未经授权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针对2024巴黎奥运会转播开展招商活动的声明》等各项版权声明,并向各大平台发送了预警函。正式比赛期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更是设置了版权专项保护工作组进行全平台实时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侵权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然而即使在这样全天候、全流程、多环节的高强度布控下,奥运赛事侵权短视频的网络传播数量仍然居高不下。
      严峻的现实一次又一次地向我们证明,以“通知-移除”规则为核心的网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已经无法充分保障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网络服务商承担着与其所享经济利益极不匹配的社会责任。面对未来信息技术的变革、商业模式的升级,如何扭转“通知-移除”规则异化导致的利益失衡局面,形成共创、共建、共享、共赢的网络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是笔者长期关注和研究的内容。
      立足全球网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升级,本书深入分析了“通知-移除”规则的必要而不充分性,旗帜鲜明地提出必须突破旧有的以平台责任免除为中心的事后模式,创设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来进行规则补强。对于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研究,本书主要有以下三大研究特色:
      其一,拓展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长久以来,学界对于知识产权性质的分析主要停留在私权层面,对于知识产权公法属性的关注并不充分。知识产权既是基于智力成果而形成的私人财产权,又是人类尊严和创造力的表达,具有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保护的正当性。本书引入德国宪法理论中著名的基本权利双重属性理论,并撷取其中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论证了确立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正当性,为强化网络服务商积极保护义务,推动网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其二,注重与民法体系的融合。由于“通知-移除”规则是一项“舶来品”,如何使其与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更好地融合,一直是规则本土化改造过程中的主要内容。本书从法律义务的视角切入,刺破“通知-移除”规则的面纱,揭示了其作为网络服务商过错判断规则的本质,从而架起了滥觞于英美的知识产权规则与传统民法体系之间沟通的桥梁,以审查义务引导网络服务商积极参与构建网络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本书所提出的审查义务正是在新型利益格局下,对网络空间权利义务作出的一次回归初心的安排,以期实现网络知识产权治理规则与民法体系的一致性与自洽性。
      其三,坚持“产业法学”研究理念。网络知识产权治理史,同时也是一部技术与产业发展史。本书将“产业法学”研究理念贯彻到底。问题的思考,缘起于旧规则与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格局的脱节,导致“通知-移除”规则不再是利益平衡的“杠杆”,而在事实上成为网络服务商攫取利益的“登云梯”。问题的剖析,立足于技术发展引发的深刻产业变革,算法推荐背景下的网络服务商是主动的内容分发者,具备的内容识别与控制能力,不存在履行审查义务的技术障碍。问题的解决,聚焦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产业需求,在过滤标准设立时充分考虑技术因素,并且追求实质公平,探索构建分类分级的审查义务体系,以避免给产业发展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研究》的大力支持下,本人将这十多年来的研究内容进行了集中性总结,并通过本书呈现给广大读者。专著虽已完稿,但研究的脚步不会停歇。未来,我们将会迎来机遇与挑战更加错综复杂的AI时代,算法平台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知识产权责任,还需要与诸君共勉,不倦探索。 
      于 波
      2024年11月22日于华政园
      

      互联网技术迭代催生媒介新形态、PC时代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跃升,重塑了互联网流量分布及商业模式,同时也改变了网络侵权治理格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手段更加隐蔽、成本更加低廉、损害更加深重,而以《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确立的“通知-移除”规则不仅异化为网络服务商逃避责任的制度工具,在应对复杂频发的网络侵权时,也面临规则失灵的窘境。在此背景下,打破旧有的网络治理思路,设立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进行规则补强势在必行。
      研究网络侵权离不开网络服务商这一特殊主体,明确其角色定位、内涵外延是探索义务设定的前提。为此,本书以网络服务商这一角色为锚点,从审查义务设立的基本问题、正当性、可行性及规则化四个方面展开,旨在构建一套以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加“通知-移除”规则这一兼具事前与事后保护的互联网治理新模式,积极响应未来内容为王的网络生态的法治需求,助力网络强国建设。
      

    ......

      于波,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青年东方学者”,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先后在中法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研究》(2017年)、《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18年)、《大国引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2016年,合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研究》(2018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协调商业创新与侵权风险的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义务研究》(2016年,一等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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