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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与价值机理 现有研究的修正与重述 余军 著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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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余军著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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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余军著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6077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商品参数

    书号:9787519776077 书名: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与价值机理:现有研究的修正与重述 作者:余军著
    定价:48.00 出版时间:2023-3 页码:191 字数:200千
    重量:245克 成本尺寸:   A5 版次:1
    装帧:平装 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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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绪论:术语说明、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

    第一节术语说明

    一、行政法律责任

    二、公法责任

    三、法律责任

    四、不法与违法

    第二节问题的提出

    一、作为规范性概念的行政法律责任含义不明晰,致使责任概念被泛化使用

    二、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化研究的欠缺

    三、对作为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认知模糊

    第三节本书的研究进路与基本结构

    一、本书的研究进路

    二、本书的基本结构

    第二章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构造

    第一节法律关系视角下凯尔森法律责任概念的转换

    第二节法律责任概念的规范性要素——救济权法律关系之分析

    一、救济权的四种类型和以制裁为内容的救济权关系

    二、可强制实现的救济权关系与无法强制实现的救济权关系

    三、作为法律责任规范性要素的救济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总结: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构造及其意义

    第三章行政法上的请求性救济权关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形态

    第一节行政法上请求性救济权关系的两种情形

    一、公法秩序中原权利保护的三道“屏障”

    二、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展开

    三、行政法上请求性救济权关系的两种情形

    第二节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类型与请求权基础

    一、行政主体不法行为的类型与相应的请求权基础

    二、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类型及其意义

    第四章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第一节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对行政法律责任规范构成缺乏合理界定

    二、归责机制存在误区

    三、行政赔偿责任与行政补偿责任关系界定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不法性”与“有责性”框架下的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解析

    一、理论基础:客观法律秩序和主观法律秩序

    二、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行政赔偿责任与行政补偿责任的功能

    第五章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机制

    第一节归责机制的理论意涵:关于法律责任的本体论认识

    第二节行政法律责任归责机制的哲学脉络

    一、理性主义与意志自由论

    二、经验主义与行为决定论

    三、相对意志自由论:理性和经验的统一

    第三节行政法律责任归责机制之一:道义责任论

    一、道义责任论的一般机理

    二、行政法上道义责任论的含义

    第四节行政法律责任归责机制之二:社会责任论

    一、社会责任论的一般机理

    二、行政法上社会责任论的含义

    三、总结: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融合

    第六章我国行政法律责任理论的修正与完善

    第一节基本结构与主要观点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构造与规范类型:划清责任的“外部边界”

    二、行政法律责任“内部构造”的修正以及责任的正当化理论

    第二节非责任损失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与类型化

    一、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的双重维度

    二、中国制度的定位

    第三节行政补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理论之修正

    一、以“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为框架建立过错归责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明确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功能

    参考文献

     


    内容介绍

    本书尝试在“客观不法性”“主观有责性”这一传统的法律责任基本架构中,系统地澄清目前研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理论进行修正和完善。在“客观不法性”维度,通过对行政法律责任概念形式构造、规范类型的分析,厘清作为法律规范概念的行政法律责任之实质含义,从而划清行政法律责任的“外部边界”。这一结论可以澄清我国当下行政法学研究中以及公众舆论中将行政法律责任“泛化”的错误(将行政征收、政府救助、政府在提供社会公共福利方面应履行的各种义务都看作政府法律上的责任等错误认识)。

    在“主观有责性”维度,本书认为,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有责性”要件上,前者以过错为归责依据。后者在归责时排除对过错的考量,属于无过错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理念乃是基于主观过错的“道义非难”,行政补偿责任则建立在以利益均衡(危险责任、特别牺牲责任)为基础的“社会非难”之上。这一结论可以澄清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德日公法理论的关于行政赔偿责任与行政补偿责任的误解与误用。归责机制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本书从本体论价值分析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追本溯源式的阐释。

     


    作者介绍

    余军

    法学博士,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双聘”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公法理论与立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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