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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正版 论民法教义体系与家庭法的对立与融合 刘征峰 法律出版社 谱系化的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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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刘征峰著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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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刘征峰著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0372119640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刘征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民法、家庭法与人权法。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家庭法的谱系就是具有历史渊源的家庭法知识体系。家庭法作为一个范畴不是自然产生的,相反它是被人为创造的。此范畴意义上家庭法的生成与民法科学——民法教义学的形成如影随形。因而,至少在大陆法系,只有将对家庭法谱系生成的考察置于民法科学形成的大背景之下才是有意义的。民法教义体系的科学特征主要来源于内部,而家庭法则*依存于外部。《论民法教义体系与家庭法的对立与融合:现代家庭法的谱系生成》将沿着价值和逻辑两条主线,以科学性为视角,探讨民法教义体系与谱系化的家庭法知识之间的关系。

     

    "出版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法学法律界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着力实现中国法学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领域核心智库的发展目标,为专家学者开展法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法学会特决定设立后期资助项目,对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法学研究成果予以后期资助,纳入“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出版。2015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设立以来,累计立项60余项成果,已交付出版40余部。今后每年我们还将评选确定*数量的后期资助项目并予以出版。

    中国法学会

    2018年7月

     

    欣闻征峰博士受中国法学会资助,即将出版他的博士学位论文,衷心为他感到高兴。在此次民法典编纂中,家庭法完成了形式上的回归,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然而,在编纂技术上,家庭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存在明显的区别,家庭法并不能根据法律后果的相似性进行提取公因式操作。承认家庭法的特殊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相对独立性已渐成通说。本书的主题即与此重要议题密切相关。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家庭法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既反映在实定法上,也表现在学术研究上。征峰博士在此书中对范畴意义上家庭法的形成进行了细致的考察,从形而上和形而下两个层面探讨了家庭法的言说和论证模式,回答了家庭法与民法其他部分为何貌合神离这一关键性问题。当然,伴随着全球范围内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人权观念的兴起,原本在各国法律继受过程中被特别排除的家庭法现在也呈现出了继受和融合的趋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形式歧视公约》等*公约对各国家庭法的影响甚为深刻。家庭法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关系与民法其他部分存在明显的差别,外在体系的融贯性在家庭法中影响甚微。受前述*人权公约的影响,家庭法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趋近的态势。两大法系对家庭法独立范畴的承认实际上为家庭法在实定法层面的融合、继受、趋近以及在学术研究层面的*交流对话创造了基础。*家庭法学会在其诞生之后的五十余年间,影响力渐增。欧洲家庭法学会所提出的家庭法统一设想也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空想。

    在本书后半部分,征峰博士提出了将家庭法融入债法的大胆设想,并以此为视角对在婚姻法和亲子关系法中如何融入债法的问题进行了微观层面的分析,具有*的创新性。在人格平等的大前提下,债法提供了有益的解释框架。但正如其所言,这一融入仍然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层面,债法对于家庭法的影响都与日俱增,但将家庭法整体融入债法是否妥当,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征峰博士2013年跟随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作为联合培养博士到瑞典隆德大学学习,逐渐下定决心从事学术研究。本书是他三年博士学习研究的结晶,曾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奖。他在博士毕业后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近年来他笔耕不辍,在一些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我欣喜地见证了他在此期间的进步与成长。期望他能潜心于学术研究,为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不断贡献智识。

    夏吟兰

    2018年春于北京蓟门桥

     

    "

     

    目录

    绪 论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对象

    四、文献综述

    第一章 从人法到家庭法:对立世界的形成

    第一节 作为民法之独立部分的家庭法的诞生

    一、自然法时期法典中的家庭法

    二、家庭法在潘德克吞体系中的独立性

    第二节 家庭法和财产法的两种对立体系

    一、法律的科学化理想:吾辈哥白尼主义者

    二、民法的技术化构造:实证主义、法典体系与民法的科学化

    三、去技术化构造的家庭法:本土化、伦理化和非科学化

    第二章 对立世界的持续:家庭法价值中心主义对民法教义体系的排斥

    第一节 从形而上到形而上:家庭法效力来源的非实证性

    一、作为家庭法效力来源的自然伦理秩序的崩溃

    二、基本权利和人权作为家庭法新权威来源的形而上

    第二节 家庭法范畴内人权和基本权利对民法教义体系的排斥

    一、人权和基本权利对于民法教义体系的蚕食

    二、“人权和基本权利”下的家庭法思维框架

    三、小结

    第三章 家庭法的形而下:社会科学进路对于民法教义体系的排斥

    第一节 家庭法的经验主义转向:对规则合理性的论证

    一、形而上的沉思与形而下的经验

    二、家庭法经验主义转向的三个维度

    第二节 家庭法背景下社会科学进路与民法教义体系的平行关系

    一、两种实证主义

    二、如何约束司法:两种方式

    三、小结

    第四章 家庭法与民法教义体系的融合之一:债之概念的应用

    第一节 债法与家庭法交汇的可能性

    一、债法与家庭法价值体系的契合

    二、债之概念与社会科学方法的合作可能性

    第二节 债之概念在亲子关系法中的应用

    一、对债之概念在亲子关系法中适用的疑问

    二、债之概念在亲子关系法中的具体应用(一):亲子关系的内部构造

    三、债之概念在亲子关系法中的具体应用(二):“债权的物权化”在亲子关系外部构造中的价值

    四、小结

    第三节 债之概念在婚姻法中的应用

    一、婚姻法的契约化:从“类型法定”到“契约之债”

    二、以债为视角分析配偶权

    三、债之概念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应用

    四、小结

    第四节 融合之局限

    一、债权工具必须屈从于人权和基本权利的框架

    二、社会科学进路和社会法对主观权利概念的削弱

    第五章 家庭法与民法教义体系的融合之二:民法教义体系与家庭法续造

    第一节 家庭法的续造和民法教义体系的智识供给

    一、法律续造对于家庭法之特殊意义

    二、家庭法续造方法之特别性

    三、民法教义体系在家庭法续造中的智识供给

    第二节 民法教义体系对家庭法续造的约束

    一、教义体系对法律续造的约束

    二、民法教义体系对家庭法续造的“范式”(Paradigm)控制

    第六章 认真对待家庭法:中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家庭法体系的形成

    第一节 双重继受和贫乏的本土民法教义学体系

    第二节 中国家庭法的继受、革命和游离

    一、从清末修律到“中华民国民法”的缓慢继受:法律革命与社会革命的脱节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家庭法革命:法律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并轨

    三、家庭法的独立和游离

    第三节 民法典编纂与中国家庭法的未来

    一、家庭法的“教义学”改造、对接与融贯

    二、后民法典时代的家庭法发展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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