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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诉讼案例指导 奚晓明,孙中华 9787802178762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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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诉讼案例指导
原价:59.00元
作者:奚晓明,孙中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5-01
ISBN:9787802178762
字数:
页码:470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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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诉讼案例指导》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和熟悉立法的有关专家共同编写。
根据该法及其配套规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系统阐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立法精神和适用原则。
紧密联系调解仲裁与诉讼实务,重点阐述新制度设计及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和变化,概括总结办案实践中的成熟经验,综合反映法律适用研究的成果。
结合办案实务中的重点、热点与疑难问题,开展针对性的阐释研究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与经营纠纷处理的教科。
文摘
2.关于王业茂等人在《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上代签123个村民名字同意发包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故审查王业茂等人的代签名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是解决本争议焦点的关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错两个方面的要件。在本案中,王业茂等行为人来自原告不同的农户家庭,在本村领导人主持的村民会议上、在同一份合同附件上签署其家庭成员的名字同意发包,在场的其他村民也未提出异议,在客观上形成了王业茂等行为人具有对本家庭成员的代理签名权表象,其代签名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而被告作为外来承包者,根本无法知晓原告出具的村民名单中谁是本人签名、谁是被他人代签名、谁是本村人、谁是外村人、谁是假名,故有完全、充分的理由相信王业茂等人具有代理签名权,也有完全、充分的理由相信原告向其提供该村同意发包的村民名单是真实、合法的。因此,被告属于善意无过失,符合表见代理制度关于相对人须为无过失的要件。故王业茂等人在承包合同上代签123人村民名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签行为有效。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款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在本案中,原、被告自签订承包合同至王业茂等33名证人出庭作证时,巳历时八个多月,该被代签名的123名村民应当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签名同意发包的事实,但始终无一人对此提出否认的意思表示或提起民事诉讼,故依法应视为对代签名行为的同意。因此,签名同意发包的成年村民已达到当时原告成年村民总数171人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故原吿主张《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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