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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 王利明(民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年新版条文释义 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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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曾宪义;王利明编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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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参数
    • 作者: 无著| 曾宪义;王利明编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开本:16开
    • ISBN:9785633032350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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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 (上下册)
    ISBN:  978750938348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7年5月
     装帧:  平装
     页字:  1033/955千
    作者:  王利明 编  
    定价:  168.00
     

    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民法界*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曾任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社会兼职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300篇,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先后获得*精品课程、**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四次),获得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订工作,因对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先后被评为“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

    上册
    基本规定
    【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源】
    第十一条【民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 十 五 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 十 六 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 十 七 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第 十 八 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 十 九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 二 十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对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 三 十 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成年意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者所负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 四 十 条【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规则】
    第四十二条【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时间的推定】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 五 十 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的财产法律效果】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 六 十 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人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公信力】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分立】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 七 十 条【法人解散时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法人】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设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 八 十 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关】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关与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权利滥用的遏制】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的规制】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瑕疵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 九 十 条【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机制】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治理机制】
    第九十四条【捐助法人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 一 百 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百零一条【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种类】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偿债规则】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制度】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强制清算】
    *百零八条【法人规则的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物权】
    *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百一十八条【债权】
    *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百三十条【权利自愿行使】
    *百三十一条【义务必须履行】
    *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下册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百三十四条【法律行为的成立】
    *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的形式】
    *百三十六条【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百四十八条【欺诈】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百五十条【胁迫】
    *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百五十五条【溯及自始效力】
    *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法律行为无效等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节 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构成与效力】
    *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百六十四条【违反代理职责的后果】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复代理)】
    *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形式】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适当补偿义务】
    *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行为人的豁免权】
    *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百八十七条【法律责任的聚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的一般规则】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百九十条【行为能力欠缺者基于法定代理所生请求权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时间点】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截止日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截止日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本数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生效施行日期】
    附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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