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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物权纠纷案例解析 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大学出版社 教材 民事法律与《民法典》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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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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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图书其它
    • ISBN:9789447851863
    • 版权提供:图书其它

    书    名:物权纠纷案例解析

    作    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组织编写 

    定    价:128.00元

    开    本:16开

    版    别: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年5月出版 

    书    号:ISBN 9787301320662

     

     

     

    作者简介

     

    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对北京市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北京市律师协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目标。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的物权法领域学术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拥有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专委会委员三十余名。其主要职能:一是积极参与物权法的理论研讨和国家立法、修法等工作,对社会出现的物权法热点问题进行解析、点评;二是承担北京地区中青年律师的物权法理论与实战经验的培训任务;三是发现与开拓物权法新的法律业务模式;四是就物权法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与公、检、法等机构开展交流与研讨。对完善国家立法、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中青年律师的实战能力尽了绵薄之力,受到中青年律师及相关机构的好评。

     

     

     

     

    内容简介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编写了这本《物权纠纷案例解析》。本书几乎涵盖《物权法》出台以来所有类型的物权纠纷案件,其中不少属于疑难案件,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培训工作提供了一本宝贵的教材。本书作者均为物权领域内资深律师,不但对法学理论颇有研究,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采用真实案例,通过多重角度的剖析,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宛如庖丁解牛,对提高律师的实战能力帮助很大。在律师点评中,为青年律师提供律师诉讼代理思路、方向和策略等不可多得的宝贵经验。本书还深入分析了法院判案的得失利弊,附带查找错判的原因所在,对提高青年法官的审判能力也颇有助益。另外,本书也可作为高校案例教学的实战性很强的教材。

    案例解析是对过往经验的总结。为了更好地将经验与《民法典》衔接,本书专门附录了“既有民事法律与《民法典》对照表”。

     

     

     

    目  录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纠纷

    一、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001)余某芬等与张某异议登记不当纠纷案(周帆)

    案例(002)邓某某与杨某甲等异议登记不当纠纷案(李兵)

    二、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

    案例(003)陆某某诉如皋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案(李兵) 

    案例(004)梁某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纠纷案(刘硕) 

    案例(005)王某某诉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侵权纠纷案(李兵)

    案例(006)赵某权等与李某顺、镇江市住建局房屋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案(周帆)

    三、协助登记责任

    案例(007)竺某敏与北京蓬莱房地产开发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登记纠纷案(刘金华)本章附录 不动产登记纠纷大数据分析(毕文强)

     

    第二章 物权保护纠纷

    一、物权确认 

    (一)所有权确认

    案例(008)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周帆) 

    案例(009)借名买房案件之物权确认纠纷案(李吏民) 

    案例(010)于某峰诉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马强) 

    案例(011)丁三诉丁一、丁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文科) 

    案例(012)王某某等与吕某某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兀勇) 

    案例(013)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案(周帆) 

    案例(014)王某某诉吴某离婚的物权确认纠纷案(兀勇)

    (二)用益物权确认

    案例(015)刘乙与刘甲、刘甲配偶、刘甲子女租赁公房使用权纠纷案(杨智星 )

    (三)担保物权确认

    案例(016)某银行诉污水处理公司等特许经营权抵押确认纠纷案(潘茂华)

    案例(017)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清算小组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案(张怀玺)

    二、返还原物

    案例(018)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永外分中心诉白某伟、景某华等返还原物纠纷案(马强)

    案例(019)某公司诉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刘国起)

    案例(020)肖某诉北京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文科)

    案例(021)苏某群诉乐基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周帆)

    三、排除妨碍

    案例(022)仲某某诉戴某甲、朱某某财产权属、排除妨碍纠纷案(何俊辉)

    案例(023)连某某诉臧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王龙兴)

    四、消除危险 

    案例(024)陈某魁诉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消除危险纠纷案(王永利)

    案例(025)王某信与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案(王永利)

    五、修理、重作、更换

    案例(026)任某生诉宜兴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逄伟平)

    案例(027)袁某某与陈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逄伟平)

    六、恢复原状

    案例(028)非法占地侵权纠纷案(李吏民)

    案例(029)陈某良诉李某仔恢复原状纠纷案(王永利)

    案例(030)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公司诉张某等恢复原状纠纷案

    (王永利)

    七、财产损害赔偿

    案例(031)林某华诉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王永利)

    案例(032)陈某盈诉远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赵剑)

    本章附录 物权保护纠纷大数据分析(毕文强)

     

    第三章 所有权纠纷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一)农村集体成员

    案例(033)宗某某诉杨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李吏民)

    案例(034)某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等人四荒土地租赁纠纷案(李吏民)

    案例(035)马某诉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宅基地纠纷)(李兵)

    案例(036)陈某荣等诉崇仁县巴山镇巴山村民委员会第十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王龙兴)

    (二)城镇集体成员

    案例(037)万某婷、张某树等诉泉州市浔美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案(逄伟平) 

    二、建筑区分所有权

    案例(038)重庆市南桥新苑业委会诉杨某权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屋顶所有权)(赵剑)

    案例(039)叶某凤与吴某功建筑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添附物所有权)

    (逄伟平)

    案例(040)沈阳市九林居业委会与沈阳重通房地产公司等物权纠纷案(会所所有权)(逄伟平)

    案例(041)金骏花园业委会等与金骏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车位所有权)(逄伟平)三、业主权益

    案例(042)李某英与姚某研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房多卖)(周帆)

    案例(043)崔某利等诉北京万润家园小区业委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违反程序)(赵剑)

    案例(044)李某姿等诉常熟市某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业主怠于行权)(逄伟平)案例(045)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某业主知情权纠纷案(毕文强) 

    四、无主物返还

    (一)遗失物返还

    案例(046)李某因返还拾得物诉朱某华等悬赏广告约定的给付酬金纠纷案(任旭丰)

    案例(047)山某强诉马某录不当得利纠纷案(遗失提货单)(任旭丰)

    (二)漂流物返还

    案例(048)刘某华诉张某国漂流物返还纠纷案(文科)

    (三)埋藏物返还

    (四)案例(049)汪某诚等诉某市博物馆返还原物纠纷案(文科) 

    五、相邻关系

    案例(050)冯某连诉某宁等相邻关系纠纷案(外墙面使用权)(周帆)

    案例(051)崔某忠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案(施工侵权)(周帆)

    案例(052)马某与耿某相邻关系纠纷案(通风)(李吏民)

    案例(053)相某军诉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采光、日照)(王永利、李兵)

    案例(054)苏某伟与朱某勇相邻关系纠纷案(通行)(王永利)

    案例(055)邓某治诉宜昌某饮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空气污染)(逄伟平)

    案例(056)赵某等与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噪声)(赵剑)

    案例(05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天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

    纷案(水污染)(王永利)

    案例(058)何某道等诉何某照等相邻关系纠纷案(损害防免)(王永利) 

    六、共有关系

    案例(059)甲与乙等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上诉案(共有权确认)(周坤平)

    案例(060)李某野与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共有物分割)(李兵)

    案例(061)师某丽诉陈某离婚纠纷案(夫妻财产约定)(文科)

    案例(062)顾某东等与刘某云船舶所有权纠纷案(共有权转让)(周帆)

    案例(063)宁某芳与王某一、王某二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案(时福茂)

    本章附录 所有权纠纷大数据分析(毕文强)

     

    第四章 用益物权纠纷

    一、海域使用权纠纷

    案例(064)陈某一、陈某二诉福建漳浦县人民政府海域使用许可纠纷案(李吏民)

    案例(065)吕某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李吏民) 

    二、探矿权、采矿权纠纷

    案例(066)孙某贤等三人与玄某军探矿权纠纷案(探矿权诉讼程序)(张怀玺)

    案例(067)贵州肥矿光大公司与柳某金等采矿权纠纷案(采矿权变相转让)(赵剑)

    案例(068)盛海公司与陈某波、范某军等采矿权纠纷案(采矿权租赁)(李吏民) 

    三、取水权纠纷

    案例(069)湖北省水利厅与荆门市供水总公司取水许可证纠纷案(李吏民) 

    四、养殖权纠纷

    案例(070)段某斐等与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渔业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李吏民)五、捕捞权纠纷

    案例(071)曲某章与曲某工捕捞权纠纷案(周帆)

    案例(072)贾某良与沙庄自然村、张某十五等捕捞权纠纷案(周帆)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例(073)王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王龙兴)

    案例(074)段一诉段二法定继承纠纷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王龙兴)

    案例(075)刘某良等诉北京西北旺镇亮甲店村村委会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非村民承包)(王龙兴)

    案例(076)于某成与湖南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案(经营权转让)(王龙兴) 

    七、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案例(077)阳江市国土局与练达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杨明)

    案例(078)金地置业公司诉桐乡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使用权取得)(王龙兴)

    案例(079)新戴河房地产公司与康泰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使用权转让)(王龙兴)

    案例(080)海南海联工贸与海南天河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使用权合作开发)(王龙兴)

    案例(081)崔某敏不服北京北臧村镇政府撤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纠纷案(集体建设用地)(王龙兴) 

    八、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案例(082)吴某连等诉谢某珍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转让)(李吏民)

    案例(083)万某飞与陈某海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李吏民)

    案例(084)李某杰诉临汾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城镇宅基地)(李吏民) 

    九、地役权纠纷 

    案例(085)施某元与赵某显地役权纠纷案(周帆)案例(086)张某亮与建行永城支行地役权纠纷案(周帆) 

    十、居住权纠纷 

    案例(087)高某诉张某菊遗赠房屋居住权纠纷案(文科)

    案例(088)刘某真诉郭某荣等居住权纠纷案(文科)

    本章附录 用益物权纠纷大数据分析(毕文强)

     

    第五章 担保物权纠纷

    一、抵押权纠纷

    案例(089)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齐鲁饭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在建建筑物抵押)(赵剑)

    案例(090)九三集团与敖丰粮油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动产抵押)(赵剑)

    案例(091)六安农行与溧阳汽车总厂等担保确认纠纷案(未来财产抵押效力)(李兵)

    案例(092)光大酒店公司与海口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抵押确定)(赵剑)

    案例(093)某资产浙江分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孙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抵押转让)(文科)

    案例(094)徐某栋与南京住建局房屋抵押登记纠纷案(抵押权善意取得)(李兵)

    案例(095)某银行支行与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抵押权善意取得)(张荣)

    案例(096)王某亮与招商银行等抵押权纠纷案(抵押权善意取得)(韩飞、赵继云)

    案例(097)重庆索特公司与新万基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擅自转让抵押物)(赵继明)案例(098)朱某保与顾某清等抵押权纠纷案(抵押合同未登记)(李兵)

    案例(099)唐某与叶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抵押预告登记效力)(文科)

    案例(100)鑫油造漆公司与福邦典当公司抵押权纠纷案(抵押权涉刑事犯罪)(李兵)

    案例(101)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水泥公司、李某某抵押权撤销纠纷案(张荣)

    案例(102)侯某某、任某某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李兵)

    案例(103)刘某与李某华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文科) 

    二、质权纠纷

    案例(104)张某庆、某银行沈阳分行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额质权)(文科)

    案例(105)中建二建公司与中行扬州文昌支行票据纠纷案(票据质权)

    (周帆)

    案例(106)王某与魏县德政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存单质权)(周帆)

    案例(107)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佛山金诚信公司质权纠纷案(仓单质权)(周帆)

    案例(108)建行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提单质权)(周帆)

    案例(109)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抚顺艳丰公司、郑某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金钱质权)(王龙兴)

    案例(110)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天津九策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应收账款质权)(王龙兴) 

    三、留置权纠纷

    案例(111)北京瑞达公司诉北京亚鑫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张晓光)

    案例(112)海宁市金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管某飞等修理合同纠纷案(张晓光)

    本章附录 担保物权纠纷大数据分析(毕文强)

     

    第六章 占有保护纠纷

    一、占有物返还纠纷 

    案例(113)杜某红诉杜某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孙在辰)

    案例(114)福特斯公司诉供热中心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潘茂华) 

    二、占有物排除妨碍纠纷

    案例(115)蒋某林等与上海浦东新区潍坊六、七村业委会排除妨害纠纷案(张涛) 

    案例(116)甲与乙、丙占有保护纠纷案(周坤平)

    案例(117)贾凤某承租公房腾退纠纷案(公房租赁权)(许德蛟) 

    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118)邵某请求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许德蛟)

    本章附录 占有保护纠纷大数据分析(毕文强)

     

    第七章 征收与拆迁补偿纠纷

    一、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物补偿纠纷

    案例(119)商某诉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强制拆除房屋违法纠纷案(李吏民)

    案例(120)陈某与崔某拆迁安置房屋确权纠纷案(周帆) 

    二、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补偿纠纷

    案例(121)唐某顺与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案(毕文强) 

    案例(122)李某全诉临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毕文强)

    案例(123)李某红等与李某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毕文强)

    本章附录 行政征收补偿纠纷大数据分析(毕文强)

     

    附录一 物权法纠纷案件审判援引的高频法条(毕文强)

    附录二 既有民事法律与《民法典》对照表(李昊)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知识、新课题、新经验层出不穷,各行各业都深切地感受到知识老化的问题。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截至2018年年底,北京市律师人数已经超过32 000人,其中大部分是中青年律师。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各种法律关系的不断重组、各种矛盾的相互交织,给战斗在第一线的中青年律师带来了不少困惑,若想紧跟形势,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除了加强律师行业的培训,别无他途。

    北京市律师协会非常重视中青年律师的业务培训工作,每年举办的免费业务培训有600多期。北京市律师协会下属的57个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各自承担本专业的业务培训,受到广大律师的热烈欢迎。培训现场几乎场场爆满,大家对培训的效果赞誉有加。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范围非常广泛,是有关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不少律师在实践中也发现,物权法的案件相当复杂,存在不少疑难问题。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编写了这本《物权纠纷案例解析》,案例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物权法纠纷案件,其中不少属于疑难案件,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培训工作提供了一本宝贵的教材。由于采用真实案例,加之多重角度的剖析,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本书对提高律师的实战能力帮助很大;作者均为物权法领域的资深律师,在律师点评栏目中,为青年律师提供律师诉讼、代理思路、方向和策略等不可多得的宝贵经验。本书还深入分析了法院判案的得失利弊,附带查找错判的原因所在,对提高青年法官的审判能力也颇有助益。另外,本书也是一本实战性很强的教材,适合高校法律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与参考。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庞正忠

    2019年5月25日

     

     

    ※前言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开始施行。《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之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十余年的施行过程中,据不完全统计,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物权法案件有35万余例,本书选取部分疑难或典型案例予以解析,时间跨度自2007年至2018年,内容基本涵盖物权法纠纷的各种类型,虽是管中窥豹,但也略见一斑,从中可以了解人民法院在物权法纠纷审判中的基本状况,也可以窥见《物权法》的部分规定由于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

    本书采用原始案例作为解析的素材。原始案例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解析一个原始案例,类似于解剖一只麻雀,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本书通过案例导读、案情简介、审理与判决、法律要点解析、律师点评、法官审判要旨、结语、案外语等栏目对原始案件进行全方位和不同角度的解析,可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物权法案件的基本理论与审判实践,熟练掌握物权法案件的诉讼技巧,提高诉讼实战能力,对读者颇有助益。

    本书基本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的顺序进行编排,力求做到大多数案由均有对应的案例。本书案例均为生效法律判决或裁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不少属于疑难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之后方才定案。通过解析我们发现,疑难案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或是因为事实过于纷繁复杂,或是所适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是审判技术欠缺、审判人员水平有限,或是律师诉讼方向错误等。

    除了主文,本书及各章附录亦有自己特色。借助现代互联网技术,采用诉讼案件大数据统计资料,对每章物权法诉讼案件的整体情况、案由、程序、裁判结果、标的额、审理期限等进行统计分析,并按审判引用频率高低列出高频法条作为本书附录,使本书颇具参考价值。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之前发生的案例适用原来的单行法,不适用《民法典》。本书案例均发生在《民法典》之前,故不适用《民法典》。作为对既往案例的解析,只能以当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尊重历史原貌。对于所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书出版时已失效或已被修正的情况,已酌情加注说明:(1)对于在本书出版时已经失效或已被修正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其名称后,采用文中注明“(已失效)”或“(已修正)”。(2)对于既有民事法律与《民法典》的“旧新条文对照”,读者可自行参照本书附录二,正文中不再专门注明。本书在《民法典》出台后的意义不在于所引用法条的新旧,而在于对案件代理或审判技巧的研讨与提高:对一个原生态的复杂案件如何进行分析、推理和判断,律师如何决定诉讼方向和代理思路,法官如何审理以避免失误。

    本书由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编,并得到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参与和支持,编写期间得到北京律协高子程会长、庞正忠副会长的精心指导,得到北京律协秘书处各位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另外,本书还得到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的鼎力相助,该会秘书长毕文强不但参与本书的编写,是本书的主编之一,而且还专门提供了本书大数据统计的珍贵资料,为本书增色不少。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旨在对案例教学法进行初步尝试与研讨。因作者水平有限,编写过程中不免挂一漏万,有所偏颇,错误在所难免,真诚欢迎专家和读者不吝指正!

    为了帮助普通读者更好地理解本书的内容要旨,有必要简单梳理一下物权法的基础理论要点。

    1. 物权法的基本定义

    (1)物:本书所谓物,即狭义物权法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其中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有体物,知识产权属于无体物。对于无体物,仅在将知识产权用于担保时所产生的权利质押才属于狭义物权法的客体。作为物权法客体的物,一般应为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和特定物。物权法客体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新的物权法客体不断出现,通过法律不断创设新的物权。

    (2)物权:物权指对特定物依法享有支配权和排他权。所谓支配权,指物权人可以依照自己意志和行为对特定物进行管领和控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所谓排他权,指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之物的侵害以及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干涉和妨碍。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永久性的特点。

    (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人具有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一种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是绝对权;债权是一种对特定义务人的请求权,是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永久性的特点;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有期性的特点。物权与债权均为民法中相对应的反映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法律制度,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4)物权的种类:按照权利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权人,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谓自物权即所有权,包括单一所有权、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谓他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物权的权能:权能指权利之职能。一般以所有权的权能最为完整,分为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所谓占有,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占领、控制的事实状态;所谓使用,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依法进行利用和开发;所谓收益,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亦称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如银行利息、租金等和天然孳息如植物果实、动物生产物等);所谓处分,指对所有物依法进行事实上的处分或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事实上的处分使物质的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指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包括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指排除他人干涉或侵害的权能,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6)物权法:物权法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分为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前者指一切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除了《物权法》,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中有关物权关系的条款;后者仅指集中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即《物权法》。本书所述的物权法,即指狭义的物权法。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制度本质的集中表现,其精神贯穿于物权法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物权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物权的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2)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必须公开、透明。通过公示,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公示以国家的公信力为基础。

    (3)物权限制原则,指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德的限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物权应取之有道,依法行使。《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4)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指各类物权应受到法律同等保护。这主要针对中国特有的三类物权——国家物权、集体物权和私人物权,三者应平等地受到保护,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而逐渐得到贯彻落实。《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3. 物权的变动(发生、变更与消灭)

    (1)物权变动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

    (2)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①发生,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如建造房屋)与继受取得(如购买房屋)。 ②变更,指物权狭义的变更,包括物权客体的变更(如客体数量、结构的变化)与内容的变更(如用益物权变更为所有权)。 ③消灭,指物权与其主体相分离,就物权主体而言,是物权的丧失,分为绝对消灭(如标的物不存在)与相对消灭(如转让给他人)。

    (3)物权变动的原因:①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抛弃、买卖、互易、赠与等)与行政法律行为(如征收、没收等)。②非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事件等(如生产、建造、先占、添附、权利人死亡、标的物灭失、物权存续期间届满、混同等)。

    (4)物权变动的规则:①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现实中存在大量无须登记或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同样具备物权效力,这是法律人应当注意的地方。②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性质上能够移动,而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车辆、电视机等。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价值很大的动产,如飞机、轮船等,虽然交付时发生效力,亦需登记在册,但是该登记并非效力性登记,而是为了对抗第三人,这也是法律人应当注意的地方。

    4. 物权的保护方式

    (1)物权的保护形式,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保障的制度,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其中民法的保护形式分为自力救济(自我保护)与公力救济(诉讼程序)。

    (2)民法意义上的物权保护方法:①物权确认请求权,指物权主体或其利害关系人请求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确认物权归属的权利。②物权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或原权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占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等。③侵权请求权(亦称债权请求权),指物权人对他人非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毁损和灭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物权保护方法与诉讼时效: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侵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也是法律人应该注意的地方。

     

    第十届北京市律协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帆

    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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