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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杨奕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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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杨奕,著 | 杨奕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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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杨奕,著| 杨奕编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5
    • 开本:16开
    • ISBN:9787519754150
    • 出版周期:旬刊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书号:9787519754150 书名: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作者:杨奕
    定价:55.00 出版时间:2021-05 页码:306    字数:440千
    重量:511g 成本尺寸:16开 印次: 1  
    装帧:平装 用纸:胶版纸 版次:1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与第1060条相呼应,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其补充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对各地法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答复等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标准和尺度进行统一和规范,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规则依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既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原则,又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同时其中的第1064条作为新增条文也成为“婚姻家庭编”的最大亮点,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本书专家组按照“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编写要求,在选定裁判规则时坚持遵循重点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思路,从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最常见的争点、焦点、难点入手,共选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高频的20个裁判规则进行写作。

    目 录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举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

    债务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夫妻一方与他人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的时间与婚姻关系解除时间无法确定先后顺序。在不能确定借贷法律关系具体形成时间的情况下,一般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该约定在夫妻关系内部具有约束力,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时,明确约定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或者明确约定债务用途,该用途明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责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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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在夫妻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仅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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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或者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其所负债务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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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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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夫妻一方因共同生产经营负债,可以结合夫妻关系稳定程度、双方生产经营合意、共同参与经营情况、所负债务金额大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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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需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应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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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夫妻一方从事赚取利差的投资行为,若所获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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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但担保之债与家庭生活有关或者相应对价用于家庭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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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增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不必然免除债权人对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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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

    仲裁条款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夫妻一方未在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上签字的,仲裁协议所涉债务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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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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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

    非经审判程序确认,在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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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辅助信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正常的教育培训、社会交往等活动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超出正常的教育培训、社会交往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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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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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辅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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