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此商品库存有限,请在下单后15分钟之内支付完成,手慢无哦!
100%刮中券,最高99元无敌券,券有效期7天
活动自2017年6月2日上线,敬请关注云钻刮券活动规则更新。
如活动受政府机关指令需要停止举办的,或活动遭受严重网络攻击需暂停举办的,或者系统故障导致的其它意外问题,苏宁无需为此承担赔偿或者进行补偿。
正版 经济法概论 第二版 侯艳丽 梁平 第2二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787562053644
¥ ×1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信息≡≡≡
书名:经济法概论
原价:43元
作者:侯丽艳
出版社:中国政法
印刷时间:2014/1/15
ISBN:9787562053644
字数:
页码:361
版次: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标识:
≡≡≡编辑推荐≡≡≡
暂无
≡≡≡内容提要≡≡≡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是针对全国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编写的经济法教材,根据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需要编写而成。《经济法概论(第二版)/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共五编二十章,主要按照经济法导论、市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程序保障的编排体例,全面介绍了经济法概述、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质量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竞争法、证券法、票据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等内容。每一章中我们还精心编写了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练习题,以有效引导教学活动的开展。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不仅是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教材,也是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理经济法律事务的重要参考书。
≡≡≡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导论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节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人
第二节 代理
第三节 物权
第四节 债权
第五节 诉讼时效
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六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制度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七节 破产责任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五编 程序保障法律制度
≡≡≡作者介绍≡≡≡
暂无
≡≡≡文摘≡≡≡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设立时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和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人决定增加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的收益在分配给合伙人之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以合伙企业名义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财产权。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受赠的财产、对企业的赔偿款等。
(二)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_致同意。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尤其是在合伙人人数较少的情况。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形式是在各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基础上引申而来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未接受委托的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媒体推荐≡≡≡
暂无
.............
..............
亲,大宗购物请点击企业用户渠道>小苏的服务会更贴心!
亲,很抱歉,您购买的宝贝销售异常火爆让小苏措手不及,请稍后再试~
非常抱歉,您前期未参加预订活动,
无法支付尾款哦!
抱歉,您暂无任性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