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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首要分子的理论基础与规制规则 肖扬宇 中国检察出版社978751022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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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书名:首要分子的理论基础与规制规则
作者:肖扬宇 著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21064
定价:52.00
出版时间:2019-09-01
用纸:胶版纸
包装:平装
页数:255
字数:220000
开本:16开
版次:1
内容简介
《首要分子的理论基础与规制规则》是在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首要分子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书对首要分子的存在基础、首要分子的可罚性前提、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本质等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论述,吸纳了2018年以来我国新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力求能够较全面地对我国首要分子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司法规制这两大基本问题进行研究。
作者简介
肖扬宇,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律师、仲裁员,在《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编著《刑法判例教程》等教材。曾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广东省政法委重大改革课题等项目。
目 录
绪论
第一章 首要分子制度的存在基础
第一节 我国首要分子制度的传承轨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首要分子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首要分子制度
第二节 其他国家刑事立法及理论的共识
一、其他国家刑事立法中的同类规定
二、其他国家刑法理论的认同
第三节 首要分子制度与犯罪参与体系的契合性
一、首要分子与大陆法系正犯标准的趋同性
二、首要分子与我国共犯体系的同质性
第二章 首要分子的认定标准
第一节 首要分子的概念界定
一、首要分子的法定含义
二、首要分子的内涵本质
第二节 首要分子的主要特征
一、范围的特定性
二、行为的支配性
三、主观的率众性
四、对象的众多性
第三节 首要分子的类型划分
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二、共犯首要分子与单独首要分子
三、纯正首要分子与不纯正首要分子
四、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与事中通谋的首要分子
五、现场的首要分子与幕后的首要分子
第三章 首要分子的体系地位
第一节 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
一、学说纷争概述
二、本质问题探索
第二节 首要分子与组织犯的关系
一、概念分歧评析
二、逻辑关系梳理
第四章 首要分子的共犯规制规则
第一节 共犯可罚性前提的国内语境
一、共犯可罚性前提的学说争论
二、首要分子与共犯可罚性前提的不兼容
第二节 首要分子与实行犯的竞合形态
一、首要分子与实行犯的区别
二、首要分子与实行犯的竞合规则
第三节 首要分子与间接正犯的竞合形态
一、首要分子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
第五章 首要分子的停止形态规制规则
第六章 首要分子的罪数规制规则
第七章 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规制规则
后记
精彩书摘
《首要分子的理论基础与规制规则》: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①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和动机与目的。因此,首要分子的主观特征是指首要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在犯罪过程中,每一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都有自己的主观心理,且每一个人的主观心理表现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此,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也当然具有其特殊性。因此,首要分子的主观方面也是其区别其他参与者的特征之一,这种主观特征表现为率众性。
首要分子是根据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产生的一类犯罪人,这类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有目的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组织、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是他们的意志追求,犯罪集团成员和聚众犯罪参加者都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犯罪。虽然首要分子与其他参加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行为故意,但是首要分子主观方面的率众性心理是其他参与者所不具备的。故而,这种率众性主观特征也是界定首要分子地位的重要判断标准,不具备率众性主观特征的行为人不能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这种率众性的主观特征决定了首要分子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可能为过失。虽然首要分子与其他参加者之间都存在共同的故意,但此时的故意是否可以是间接故意不无争议。有学者认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必须有组织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集团犯罪中指挥、策划犯罪活动,并且希望犯罪集团成立或有组织的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发生,这说明组织犯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①但是,此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首要分子仅仅是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并不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他可能根据实施行为过程中的突发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因而在许多情况下,首要分子对于实行行为所实施的行为而导致的结果只具有概括性的、不确定性的认识。对于既定的犯罪结果,首要分子是直接故意,而对于其他非既定的结果,首要分子则仅仅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因此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如果认为首要分子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那么首要分子对于超过既定计划的结果是不需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此结果是不能被人所接受的。因为首要分子为了追求整个犯罪计划的实现,就可能希望或者放任影响整个犯罪计划实现的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这在英美刑法和大陆法系刑法中均有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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