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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十五批至第二十四批)中国检察出版社 978751022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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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最高人民检察院编
    •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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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最高人民检察院编
    •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12
    • 开本:16开
    • ISBN:9787510225369
    • 版权提供:中国检察出版社

    基本信息

     

    书名: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十五批至第二十四批)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

    ISBN:9787510225369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12

    定价 :38.00

    开本:16开

    包装:平装

    页数:189

    字数:150000

    版本:1

     

     

     

    内容简介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

    新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指出:指导性案例是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主题的抓手,是体现检察工作“稳进、落实、提升”总基调的重要方面。指导性案例工作带有综合性,案例指导工作抓得好,能够把各级检察机关各项检察业务都带动起来,能够促进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案例是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的主要体现之一,要把案例指导工作作为提升检察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水平的重要内容来抓。

    上述重要论述,为我们学习理解新时期指导性案例工作指明了方向和思路。为方便读者学习和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司法实践,我们特别出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本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至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9年9月9日)

    检例第57号 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抗诉 征收补偿依职权监督调查核实

    检例第58号 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

    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违法占地 遗漏请求事项

    专项监督

    检例第59号 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

    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河道违法建设 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9年12月20日)

    检例第60号 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永久基本农田 “大棚房

    非农建设改造

    检例第61号 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假种子 农业生产

    损失认定

    检例第62号 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

    农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借证生产农药

    田间试验

    检例第63号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

    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监管职责 违法建设

    农村垃圾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20年2月5日)

    检例第64号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 资金池

    检例第65号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检例第66号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关键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犯罪与刑罚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2月28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7月16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7月30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11月24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12月3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12月21日)

    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十五批至第二十四批)》:

    【指控与证明犯罪】

    本案由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移送至姜堰区公安局。8月14日,姜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5月13日,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以许全民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移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在无“农药三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有药害成分的农药,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三组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销售合同、出库清单、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借证生产、销售农药的事实。

    二是田间试验公证书、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吡蚜酮中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是造成水稻受损的直接原因。

    三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共谋借用“农药三证”,违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水稻大面积受损,及农户损失已经得到赔偿的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1.涉案农药不应认定为伪劣农药,行为人不具有生产伪劣农药的故意。2.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并非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泰州市农作物事故技术鉴定书是依据农药检测报告等作出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水稻受损原因不明,不能排除天气、施药方法等因素导致。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第一,虽然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证涉案农药吡蚜酮如何混入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吡蚜酮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并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伪劣农药。被告单位、被告人无“农药三证”,未按照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审批获得登记的农药配方进行生产,生产完成后未进行严格检验即出厂销售,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故意。

    第二,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具有农药成分检验资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书证有关要求,可证明涉案吡蚜酮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这一事实。泰州市农业委员会依据该检验报告和田间试验结果出具的《农作物事故技术鉴定书》,系按照《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组成专家组开展鉴定后作出的,符合证据规定,能证明受害水稻受损是使用涉案吡蚜酮导致。

    第三,为科学确定水稻受损原因,田间试验结果系由泰州市新农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在泰州市姜堰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拍照、摄像固定取得的。“七种配方,八块试验田”的试验方法,是根据农户将吡蚜酮与阿维氟铃脲、戊唑醇、咪鲜三环唑混合施用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涉案吡蚜酮仅存在于两个批次,确定第一到第四块试验田分别施用两个批次、不同剂量(20克和40克)的吡蚜酮;第五和第六块试验田分别将两个批次吡蚜酮与其他农药混合施用;第七块试验田混合施用不含吡蚜酮的其他农药;第八块试验田未施用农药。结果显示凡施用涉案农药的试验田,水稻均出现典型的除草剂药害情况,排除了天气等因素影响,证明水稻受害系因农户使用的涉案农药吡蚜酮中含有烟嘧磺隆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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