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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欧盟成员国检察机关的任务和权力 吕清,马鹏飞 9787801857606 中国检察出版社
¥ ×1
基本信息
名:欧盟成员国检察机关的任务和权力
原价:42.00元
作者:吕清,马鹏飞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04-01
ISBN:9787801857606
字数:
页码:35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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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是荷兰检察委员会以及欧盟司法网站项目的研究成果。
本汇集了欧盟25个成员国提交的报告这些报告,紧紧围绕着检察制度中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究竟应该如何定位7它应该拥有多大的权力?它与其他国家专门机关(包括警察机关、司法部和法院)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它在整个诉讼机制中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等。这些都是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必须明确的大事,收入中的所有报告,都是不同国家的知名法学教授或者有经验的公诉检察官亲自撰写的,既有深层次的理论剖析,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
这些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以及是否实行“检警一体化”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学者们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见解,但迄今尚无定论比较欧盟不同法系国家的不同作法,对于健全我国的检察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文摘
对警察的控制
正如前面所说,法律执行机构,包括警察机关,负责他们自己管辖案件的侦查。检察官对于侦查行为没有任何权力,对于侦查官的不作为行为也不承担责任。因此,由高级警官来负责低级警官遵从法律的规定。这种制度是存在缺陷的。此外,经常被引用的一个法律格言是警察“为法律负责”,这意味着接到起诉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警察违法行为(如果被发现的话)。但是这也是个有缺陷的程序,因为这个程序中可能会存在正义(比如警察非法收集的证据可能被采用,而如果被使用的话,可据此作出有罪裁决)与司法(比如,法庭可以通过拒绝使用可能导致起诉失败的证据来惩罚这种非法行为)之间的冲突。
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对监督警察的手段:向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组织提起行政程序(1996年《警察法》);由一个民间机构控制的通过告诉而启动的纪律惩罚程序,目前这个根据1984年的《警察和刑事证据法》建立的投诉警察机构将会在2004年4月由一个被赋予更多权限(2002年《警察改革法》)、更加独立的机构,即投诉警察委员会来取代;行为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赔偿将警察告到民事法庭;向督察团提起:对于警察、皇家检控署以及其他刑事执法机构,有多种督察团,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与这些监督机构合作。必须注意到如果告诉的是已经构成犯罪的警察滥用职权行为(比如受贿、伤害等),国家检察官办公室的公诉检察官将扮演角色:在专门警察侦查的基础上,检察官办公室内的一个部门将负责决定是否起诉警察的非法执法行为(1996年《警察法》第75条)。
警察机关的侦查
既然由警察为他们自行的侦查行为负责,那么他们就不需要就任何侦查事务向检察官进行商议,同时也意味着检察官也没有权力就侦查事务向警察发布指令。但是,这种观点是有些偏差。
首先,警察可以就其工作的任何方面寻求检察官的建议。虽然警察在相对轻微的案件中很少在侦查开始或者过程中寻求检察官的建议,但是在特别严重和复杂的案件中,他们倾向于这么做。有时这种建议是关于特殊程序的合法性;有时是关于是否有足够证据起诉;有时是关于是否有必要进一步侦查以形成铁案。
其次,在警察决定是否起诉后,这个案件交给了皇家检控署。皇家检控署可以继续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或者减少指控的数量或者降低指控的罪行。皇家检控署有时与警察讨论这些不同选择,有时会告诉警察除非他们采取进一步的侦查,否则会撤销案件或者改变、降低指控。
再次,虽然警察不需要(实际上也不能够)向皇家检控署获得使用线人、监视、、扩大侦查等方法的许可,但是他们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必须得到司法授权(通常是向治安法官)。具体细节根据申请的权力而定。比如:指控前进行的超过36个小时的拘留(只能在严重犯罪案件中获得),监听,某些特殊类型的搜查。但是对于逮捕,不超过24小时(有时36小时)的拘留、讯问、大多数搜查、使用内线,以及许多其他措施和权力,警察在使用前无须获得任何人的批准。
最后,皇家检控署不干预警察机关设定案件优先侦查顺序,警察机关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他们可以在《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下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开展侦查以及决定不开展侦查。《欧洲人权公约》现在已经转化为英国1998年的《人权法》。但是,警察在设定侦查优先权时需要与某些为其负责的机构进行讨论。这通常发生在地方警察机关里。比如,根据1998年的《犯罪和违法法》,犯罪和违法部门需与地方行政当局进行合作。
……
作者介绍
吕清,女,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诉讼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主要从事刑事司法制度方向的研究和教学。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公派至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律系进修,期间获得国际和欧洲刑法方向法律硕士学位。代表作品有:《从判例法看米兰达规则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刑事调解在欧洲的复兴与发展》,《辩诉交易制度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以及专著《审判外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研究》。
马鹏飞,男,1971年1月出生于山西省夏县。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曾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科学校任教,现在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工作,在职攻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师从陈光中教授。曾参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及修改研讨概述》(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犯罪学理论研究综述》(群众出版社,1998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馆,2005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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