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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字实用版)[双色]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正版书籍
  • 新商品上架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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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参数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8453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专业出版: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
      编写全面: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
      内容实用: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
      便捷易读: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基本信息
    商品名称: 开本: 32开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定价: 42.00
    ISBN号: 9787519778453 出版时间: 2024-01-0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印刷时间: 2024-01-01
    版次: 1 印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及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二)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编辑出版说明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法治社会,人们与其生活的社会发生的所有关系,莫不以法律为纽带和桥梁。人与人之间即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为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我们组织专业力量精心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实用版系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专业。出版机构专业: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法律专业出版机构,有专业的法律编辑队伍和标准的法律文本资源。内容专业:书中的名词解释、实用问答理据权威、精准专业;典型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地方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在实践中起到指引法官“同案同判”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2.全面。全书以主体法为编写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囊括了该条的标准理论阐释和疑难实务问题,帮助读者全面构建该条的立体化知识体系。
      3.实用。实用问答模块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解答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读者可按图索骥获取解决实务问题的答案;典型案例模块精选与条文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书中呈现裁判要旨,读者可按需扫描案例二维码获取案例全文。
      4.易读。采用大字排版、双色印刷,易读不累,清晰疏朗,提升了阅读体验感;波浪线标注条文重点,帮助读者精准捕捉条文要义。
      书中可能尚存讹误,不当之处,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4年1月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
      【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法、检及其他官方发布的案例。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怎样确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怎样认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具体怎样计算?
      哪些情况下可以“单处罚金”?
      实践中,哪些情形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哪些情形以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哪些情形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
      

    ......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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