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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顾远文集 第2卷 中国婚姻史 陈顾远 著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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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陈顾远著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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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陈顾远著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ISBN:9787100202794
    • 版权提供:商务印书馆

    书名: 陈顾远文集 第2卷 中国婚姻史

    定价: 82

    ISBN: 9787100202794

    作者: 陈顾远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21-11

    装帧: 精装

    开本: 16


    现代中国法律专史研究就是追随陈顾远开辟的学术路径经久不衰,我馆已出版了“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版本,现拟将本书与陈顾远先生的其他三本著作结集出版。以便更好地反映和呈现陈顾远先生的思想面向和脉络。具有不可小觑的学术及文献价值。
    《中国婚姻史》早在民国年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婚姻为社会现象,同时又为法律现象,社会学家及法学家均重视对此问题的探讨。 陈顾远先生广泛涉 猎法学、政治学、历史学的许多领域,在讲授相应课程或从事相应立法工作之余,撰写《中国婚姻史》。该著作在民国时期和195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的学术教育界发生了重大影响,《中国婚姻史》(1936,商务)一书,被日人翻译为日文,于1940年在山本书店出版,为中国学者的法制史著作早被翻译为日文在东洋传播者,为日本学者所重。

    一章婚姻范围
    一就语义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婚姻之语源
    (乙)婚姻之目的
    二就礼法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婚姻与礼制之关系
    (乙)婚姻与法制之关系
    三就择偶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以族系为标准之婚制
    (乙)以阶级为标准之婚制
    第二章婚姻人数
    一多夫多妻制之推测
    (甲)与群婚有关之礼俗
    (乙)与群婚有关之称谓
    (丙)与群婚有关之故事
    二一夫一妻制之承认
    (甲)礼制上之一夫一妻制
    (乙)法制上之一夫一妻制
    三一夫多妻制之演变
    (甲)双娶及二嫡
    (乙)媵嫁及同嫁
    (丙)贵妾及贱妾
    四一妻多夫制之偶见
    (甲)关于一妻多夫之奇例
    (乙)关于一妻多夫之边俗
    第三章婚姻方法
    一早期型之嫁娶方法
    (甲)掠夺婚之始末
    (乙)买卖婚之前后
    (丙)交换婚之观察
    (丁)服役婚之推测
    二后期型之嫁娶方法
    (甲)纯正的聘娶婚之确定
    (乙)混合的聘娶婚之种类
    (丙)继兴的志愿婚之源流
    三特殊型之嫁娶方法
    (甲)选婚与罚婚
    (乙)赠婚与赐婚
    (丙)收继与续嫁
    (丁)赘婿与养媳
    ……
    第四章婚姻成立
    第五章婚姻效力
    第六章婚姻消灭
    陈顾远先生学术年表
    法学家陈顾远笔下的《中国婚姻史》尤陈俊
    陈顾远(1895-1981),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出版图书多部。1949年去台湾,出任台湾地区“立法委员”“民法委员会委员长”,曾任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学院教授。其代表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婚姻史》已被收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陈顾远文集(第2卷):中国婚姻史》:
    一,就婚约之成立言:古律散佚,多不可考,于晋仅知其“崇嫁娶之要,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而已!唐律,堪当婚约者为许婚之书,即许嫁女已报婚书是;盖女家已承诺纳采问名而又为纳吉之答也。又,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亦须先知,是日私约;惟富贵贫贱随时而变,不入其内。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亦然;酒食为供设亲宾,所送虽多不同娉财之限;若送财物以当酒食,不限多少,亦同娉财;盖聘则为妻,但受娉财即系许诺也。观于白居易判文中,“婚书未立,徒引以为辞;娉财已交,亦悔而无及”云云,可知之矣。明清律,“凡男女定婚之初,或残疾、老幼、庶出、过继、乞养者,务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与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而行嫁娶”;如不依媒妁通报,由男女主婚人私将议约记载于婚书者,则以私约称之,与但曾受聘财者同为有效云。
    一,就婚约之效力言:此种婚约系保障纳吉、纳征之效力而设,且女子许嫁,依礼即有从人之端,著之以缨,明其有系;故不许其反悔,更不能再与他人定婚或成婚。依唐律,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或但受聘财而辄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然男家自悔者竟无罪,仅不追聘财而已!若女方悔约更许他人者,则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元,悔约者笞三十七,男家悔者不坐,不追聘财;更许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七,女归前夫,惟已生有子女者,则有追还聘财与前夫别娶之例。明、清律,女家悔者,主婚人笞五十,女归本夫;再许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女家同罪,财礼人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以罪不在女家,故不追财礼;若夫男家再聘而已娶者,则后娶之女既已失身,无所归着,惟有听原聘者另嫁耳。
    一,就婚约之解除言:往昔虽视婚约缔结,即具有履行成婚之义务,然遇一定之原因存在,仍可于中途解除之。除上述之一女数许及其他情形外,兹择其原因之要者论焉。妄冒是否可以解除婚约?据唐律云,“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是未成者仍依原定,已成者始离之,律文意义仅得其概。明清律均有妄冒之条,《注》更详明其事。即,为婚而女家妄冒之事,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主婚人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之事,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之类,因其往往致女失身,故罪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即与妄冒相见之人为婚,从所愿也;盖虽非解约而约之内容变矣。倘妄冒相见之人另有聘娶,自应别为婚配;与夫“已成婚者离异”,其目的为“不得因已成婚,即听完聚,而遂奸伪之愿”,盖即解除婚约之例矣。犯罪是否可以解除婚约?唐律无规定。元、“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者,其夫家犯叛逆应没入者,若其夫为盗及犯流远者,皆听改嫁;……诸国女既定婚,其女犯奸事觉,夫家欲弃则追还聘财,不弃则减半成婚……”,是许其解除婚约也。明、清律,婚约不许反悔,但“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即“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娶”,既不在无故悔婚之限,即婚约之可以解除也。延期是否可以解除婚约?唐律,“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此不过保障礼制上“请期”之效力,明、清律亦有规定,与延期不娶之情形异也。元始规定“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据改嫁”,明因之。清律附例中并详之日,“凡期约已至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经告官给照,并听别行改嫁,不追财礼”。此种情形之解约实亦应有者也。
    (丙)结婚方面之仪文六礼始于纳采,终于亲迎,成妻之仪即以亲迎开其端,成妇等仪又随而举之;后世泛称为结婚仪式是也。虽《昏义》所述,《士昏礼》所记,已立标准于往昔;而《朱子家礼》所示,亦成规范于后世;但历代之因时损益,各地之依俗变易,殊无由统一其事。今,我《民法》称日,“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盖六礼虽废,结婚仪注仍难划整,不得已而为此概括之规定耳。是故关于此一问题,亦惟择其荦荦大者略述数端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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