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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马帝国的元老院 理查德·J.A.塔尔伯特 著 政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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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Richard著 | | 梁鸣雁,陈燕怡译
    •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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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Richard著| 梁鸣雁,陈燕怡译
    •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开本:32开
    • ISBN:9787567574786
    • 版权提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书名: 罗马帝国的元老院

    定价: 88

    ISBN: 9787567574786

    作者: 理查德·J.A.塔尔伯特,梁鸣雁,陈燕怡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5

    装帧: 平装

    开本: 32


    一部罗马帝国权力角逐的政治史
    帝国时代的罗马复兴不仅仅是西方游戏世界的热门主题,更是当今现实追求的霸权梦想。元老院,作为古罗马帝国时期重要的政府机构,不仅是古罗马贵族统治的支柱,更重要的是古罗马帝国的核心体系。可以说,《罗马帝国的元老院》因为揭示了至今依然神秘的政体——罗马帝国的本质及其演变的政体动因,跃然成为罗马史研究的当代专业之作。
    《罗马帝国的元老院》研究了古罗马帝国早期帝政时期(公元前30年—公元238年)元老院的构成、会议程序及相关职权。其作者为当代历史学家和古希腊罗马文学研究专家、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历史学及古希腊罗马文学教授理查德.J.A.塔尔伯特。塔尔伯特教授长年致力于古罗马政体相关研究,《罗马帝国的元老院》可谓是其多年潜心专研古罗马政体的综合研究力作。
    虽然元老院在罗马时期很重要,但之前的学者并未予以足够重视,《罗马帝国的元老院》为研究古罗马作家(特别是普林尼和塔西佗)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吸引了铭文和律法作家们对元老院的全面研究。
    引言
    一部分立法团体
    一章元老院
    第二章元老
    第二部分会议
    第三章会议地点和朱利亚元老院内部结构
    第四章出席会议
    第五章皇帝在元老院
    第六章日常事务
    第七章程序
    第八章公元2世纪的程序改变
    第九章记录和用途
    第三部分职能
    第十章选举与抽签
    第十一章皇权与其他荣誉
    第十二章元老院的行政职能
    第十三章元老院的行政职能(续)
    第十四章外交、军队及对外事务
    第十五章元老院立法
    第十六章元老院法庭
    第十七章总结:元老院角色的转变
    附录
    补充注释
    非专业读者指引
    参考文献
    索引
    理查德·J.A.塔尔伯特,作者简介:
    理查德·J.A.塔尔伯特,当代历史学家、古希腊罗马文学研究专家、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历史学和古希腊罗马文学教授,领衔创建北卡罗莱纳大学古代世界绘图中心,著述颇丰,包括《罗马帝国的元老院》、《希腊罗马世界巴林顿地图集》(主编)等。
    梁鸣雁,译者简介:
    梁鸣雁,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硕士;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
    陈燕怡,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硕士;香港教育大学文学及文化学系博士生。
    在共和制时期,元老一直在罗马社会享有崇高的地位。奥古斯都不仅希望保持地位,而且进一步采取措施在公元前18年的婚姻法中一次定义了“元老阶层”,元老资格属于元老和他们的男性后代,以及他们的妻子,一直延续到第三代。因此,在材料允许的条件下,我们需要考察这种阶层的法律地位和它的发展。发展的说法其实很随意,绝不是因为此阶层享有的权利和特权从来没有全面地定义过,它的限制也没有定义过。事实上,某些法令显然只适用于元老,而其他法规也适用于他们的亲属,由此引起更多的困惑。不管怎样,定义几乎没有要,因为实际上很少较低阶层的人敢于质疑这些高高在上的要人的意愿和行为。
    托伽(toga)、特别的凉鞋和丘尼卡上的宽纹让元老院议员在公众场合中一眼就能被人认出。此外,从克劳狄乌斯时期起,执政官和元老的妻子有权乘坐有遮蔽的抬椅。当然,元老一直都受到尊重。在2世纪中期,盖乌斯提到地位低的人对元老造成任何伤害将以严重侮辱罪(iniuria atrox)严刑处罚。也许,早在奥古斯都时期,元老似乎享有某些保护政策来防止民事指控(特别是欺骗罪)——地位低的人可能对他们提出起诉。当然,在2世纪早期,元老及其妻子被指控欠债的话,可以享有部分变卖财产的特权(distractio bonorum),即他们个人财产的某些物件将由特别的代理以体面的方式卖掉,而被告人不会损失地位(声名狼藉)。
    元老的居住地应该在罗马,总体上有规定不允许他随便离开意大利。因为这些原因,还考虑到他对国家政府应有的贡献,他可以免去有的地方职责(munera)。但同时,他仍保留和原居住地的正式联系,也仍有可能被召去那里就职。属于自治区阶层(municipal ordo)的元老会将他们的名字刻在成员名册的前面。惊奇的是,他们中很多人,包括家庭里的其他成员,确实遵循了传统,即显赫的人实际上不会要求豁免地方责任,而严格说来他们是有权这么做的。相反,他们表现出愿意承担赞助人、元老官职和祭司等各种职位的开支,不论是在自己的原居住地,还是在别的地方。在西部地区,他们会担任团体(collegia)的赞助人,而在整个帝国时期,他们会为各种自治区项目贡献力量。
    反映元老公共精神的资料丰富,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在有7份皇帝手令(sacrae litterae)的副本,由塞普蒂米乌斯•塞维鲁和卡拉卡拉于204年5月31日发布:“显然你对元老院的法规无知,如果你请教有经验的人,就会发现罗马人的元老没有义务违反自己的意愿接待公众客人。”除了一份副本出处未知,其余副本的发现地都是在那时的亚细亚行省:其中两份在以弗所(都用拉丁文撰写),两份在帕罗斯岛(用希腊文和拉丁文书写),还有一份在佛里吉亚和吕底亚都有副本(都用拉丁文撰写)。很有可能皇帝瓦莱留和加利恩努斯寄给一位元老的信中也提到了同样的事情,并且说发生在士麦那。究竟是谁要皇帝手令的“庇护”——行省总督?还是另一位元老?或者他的代理人?在这里讨论这令人烦恼的问题有点不太合适。我们也无法完全了解为什么要进行裁决,为什么在好些元老的领地上明显都有宣告。
    不管怎样,在这些例子上特别花费工夫去证明元老的一点小小特权看来让人惊讶,奇怪的是,我们发现关于另外一件事也要同样努力去证明。据帕皮尼安说,“元老的自由民如果参与管理他们赞助人的事务,根据元老院法规,可以免去监护人的责任”。其他资料表明,这里对特权的描述很不严谨。某位不知名的皇帝的法令描述得更准确:“自由民如果参与管理罗马人民的元老的事务,可以免除担当监护人的职责;但因为他享有公共福利,不能免除他的公民职责(munera)。”据乌皮恩说,对此特权认可的裁决仅适用于元老的一位自由民,他参与元老的总管事务,也因此得以免除职责。这种解释也在239年得到了戈尔迪安的肯定。这项特权无疑是对每位长期离家的元老的一种肯定,因此要求他将沉重的责任放在别人的肩膀上3然而,从戈尔迪安的法令还有法学家的描述中,可以很明白地看出有人企图用各种办法从这项有限的特权中获取超出法律允许的更多利益。有些成员不仅想豁免一位自由民代理人的责任,还想豁免他们每个住处的代理人。元老的妻子也为她们的自由代理人取得豁免。如果曾担任元老的自由民代理人,甚至在他被赋予戴指环(anulorum)的权利(凭此可视为自由出身的人)之后仍然担任的话,他也会想继续利用这项特权。在这一点上,值得一提的是在担任赞助人孩子的监护人时,元老的自由民同样企图免除其他监护职责,虽然多少要求更高。
    虽然起初看来让人惊奇,但元老尽可能利用那两项小小的特权也许证明了2世纪晚期和3世纪早期,即使社会高阶层也面临军队和政府不断增长的压力。然而,不顾法律限制利用第二种特权的做法让人不安。因此,另一方面可能要预防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特别的身份,所以奥略留发了道谕令让寻找逃亡奴隶的人有权进入任何一位领主的领地,特别包括皇帝和元老的领地。
    我们没有听说为元老作为监护人所享有的特权有过争论,他们在罗马担任官职时都免除了这样的职责。此外,塞维鲁和卡拉卡拉作出裁决,他们永远不会被要求去超过罗马城200英里的辖区当监护人。但是,根据奥略留和康茂德的一份法令,他们如果被定去担任低层民众的监护人就不能拒绝了。显然,如果担任低于元老阶层的人的监护人,而他后来成了元老,那么他的责任会立即免除,但如果他的监护人是元老,他的责任就不会免除。
    作为这个阶级的后一项特权,虽然微不足道,我们还是注意到从奥古斯都时期起,任何演出不论在任何地方,一排的位子都要保留给元老院的观众。在罗马,长久以来,元老作为独立的群体在剧院的乐团表演时坐在一起,外国使者也会被邀请加入他们。同样,从奥古斯都时期起,若不是更早的话,元老在竞技场也跟别人分开坐,并从克劳狄乌斯时期起享有专座。在圆形剧场,情况也如此。
    由同等地位的人审判有时候也被看作元老的特权。但如我们将在第十六章中所见,对元老的指控在多大程度上会在作为法庭的元老院中进行无法确定。当然他们在别处受审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在选择法庭的时候,似乎起诉人更多地受到的是传统和指控性质的影响,而不是被告的地位。因此,实际上有叛逆罪和索贿罪案件都会交由元老院或皇帝审判,而元老院要是听审诸如伪造罪的指控是相当不寻常的,即使它有审判资格。元老层和地位较低的起诉人,在选择法庭的时候都会受以上考虑的影响,虽然元老起诉人可能会说服元老院聆听通常不会受理的指控,理由是案件会影响立法团体的荣誉或利益。在元老院进行的任何审讯,假如被告是元老阶层的人,自然会得到同伴的同情。但这样的偏心也不应该被夸大:被告所属阶层只是影响元老院态度的众多因素之一,尤其是在被告的行为对元老院或其利益造成损害时,他们只会遭到敌视,不管地位如何。元老院拥有随意改变判决的权利,虽然不管是在元老院,还是其他法庭,定罪的元老院成员通常肯定会根据照顾上层阶级的较轻刑罚判定。叛国罪(叛逆罪)几乎是一会被判处死刑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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