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 民法典时代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定价: 69.9
ISBN: 9787302581697
作者: 李胜先,袁延顶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6
装帧: 平装
开本: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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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出问题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律师论述与建议法条链接
7大版块,100个热门话题,以案说法,在简单轻松的氛围中走近民法典、认识民法典、掌握民法典、运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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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5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时代: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正是围绕该法典涉及的热点问题、亮点问题而展开讨论的,并以引出问题、问题争议点及原因、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律师论述与建议,以及法条链接的形式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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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总则
001.胎儿是否拥有继承权/2
002.8岁孩子打赏女主播60多万元,妈妈能追回吗/5
003.妻子、儿子,谁适合做监护人/8
004.小刚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在武汉,谁来照顾他的生活/12
00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还应继续负担抚养费吗/15
006.民政局是暖心的“极”监护人/18
007.捐助人是否有权知悉捐助财产的去向/20
008.游戏账户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吗/23
009.地理标志商标能随便使用吗/26
010.公司解散后由谁承担清算责任/29
011.遇到第三人欺诈怎么办/33
012.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撤销权吗/36
013.见义勇为造成他人伤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42
014.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吗/45
015.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清偿债务后还能要回吗/50
第二编物权
016.业主的不动产信息能随便公开吗/54
017.小区内车位费、电梯内广告费归谁/57
018.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有权/60
019.物业公司有权制止业主的违法行为吗/63
020.按份共有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66
021.承租人自建房屋的归属/69
02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72
023.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74
024.什么是居住权/77
025.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80
026.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否需要抵押权人同意/83
027.应收账款能质押吗/86
第三编合同
028.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吗/92
029.如何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95
030.需审批生效的合同若未审批影响合同生效的,责任由谁承担/98
031.电子合同受法律保护吗/101
032.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分配/104
033.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吗/107
03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109
035.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定金罚则/111
036.买方知道标的物有瑕疵,卖方能免责吗/113
037.东西卖出去就万事大吉了吗/115
038.网贷被套路怎么办/117
039.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做出保证,须以书面形式吗/120
040.保证方式约定不明,须承担连带责任吗/122
041.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出租人要承担维修义务吗/125
042.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128
043.租期届满承租人有没有优先承租权/131
044.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吗/133
045.什么是保理合同/136
04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139
047.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承包人能解除合同吗/142
048.法律如何向“霸座”者说不/145
049.委托合同解除后如何索赔损失/148
050.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151
051.管理人能否要求受益人支付无因管理的合理费用/155
052.饭店上错菜,能免费吃掉吗/158
第四编人格权
053.一方违约,另一方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162
054.什么是法定救助义务/164
055.法律对捐献器官是如何规定的/166
056.我可以克隆自己吗/168
057.保护自身,远离性骚扰/170
058.孩子不随爸的姓氏可以吗/172
059.乔丹的名字能随便使用吗/176
060.经常被推销电话骚扰怎么办/179
061.李佳琦的声音可以随便拿来用吗/182
062.“标题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186
063.住宾馆被偷拍怎么办/189
064.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哪些内容/193
第五编婚姻家庭
065.国家还鼓励晚婚晚育吗/198
066.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能不能结婚/201
067.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能否请求损害赔偿/204
068.有一个子女的人,还能再收养一个吗/208
069.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10
070.是否可向法院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213
071.离婚时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吗/216
072.离婚为什么要设置30天冷静期/219
073.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支持吗/222
074.婚姻关系解除从哪一天算起/225
075.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归谁抚养/227
076.做家务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吗/230
077.哪几类人不得收养子女/233
078.有犯罪记录的人一定不能收养子女吗/236
第六编继承
079.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240
080.继承权可“失而复得”吗/243
081.被继承人的侄子、外甥能继承财产吗/246
082.自然人能设立遗嘱信托吗/249
083.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有效吗/254
084.公证遗嘱效力一定优先吗/257
085.遗产执行人有权管理遗产吗/260
086.张老太无子无女,老了没人照顾怎么办/264
08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谁/267
088.“父债”一定“子还”吗/270
第七编侵权责任
089.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274
090.什么是自助行为/277
091.结婚照被损坏,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280
092.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83
093.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受伤,可以向接受劳务者主张赔
偿吗/286
094.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个人信息,能要求平台删除吗/289
095.生产者、销售者如何承担缺陷产品召回责任/292
096.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侵权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296
097.做手术前医院应告知哪些事项/299
098.破坏生态环境应承担什么责任/302
099.宠物被遗弃后伤人,主人还承担责任吗/307
100.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310
附录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汇编
A.1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315
A.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320
A.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336
A.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342
A.5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A.6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355
A.7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367
A.8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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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先律师,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市十五届人大代表,人大社会建设委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在读管理学博士。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中国致公党河南省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副主仼,河南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统战部党外人士建言献策专家。
长期专注于公司并购、金融资本、私募投资、国际投资等法律服务领域。
已出版主编、参编《掘金新三板之股权激励》《掘金之旅: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十八般武艺》《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一本书解决股东纠纷》等著作。
袁延顶,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证券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宛城商会常务副会长,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外聘讲师,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有《一本书解决股东纠纷》。爱诗词,喜历史,好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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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胎儿是否拥有继承权
【引出问题】
原告李女士与丈夫郭先生于1998年结婚。2002年,郭先生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45m2小户型商品房。2004年1月,两人与某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之后李女士怀孕。2004年4月,郭先生患癌住院,向李女士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了,但李女士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先生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那套小户型房屋赠与其父母。郭先生于5月23日病故,李女士于当年10月产下一子。随后,李女士就丈夫遗产的继承问题与公婆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胎儿是否有继承权?二是在郭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小户型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对胎儿继承权问题有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论述与建议】
关于胎儿是否拥有继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民法典》中同样涉及胎儿的继承权问题,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第十三条确立的“自然人从出生时才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原则,从而使《民法典》在人的权利保护上拓展至出生前的胎儿时期,从而确立了一项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别规则。这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进步,民事权利类型和权利实现方式不断扩展的结果,是对初始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的发展。创设此项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如果完全否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如果其父亲在婴儿出生前死亡,婴儿活着出生就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其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其母亲和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此势损害孩子的生存权益。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对胎儿继承权的规定来源于《继承法》:“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规定一如既往地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更是法律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建议社会各界都能关注、重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个人都能幸福生活、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