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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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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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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8
    • 开本:16开
    • ISBN:9787521623802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定价: 98

    ISBN: 9787521623802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8

    装帧: 精装

    开本: 16


    装帧精美,大16开,大字排版,全彩印刷,适合珍藏。
    含宪法宣誓誓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宪法宣誓仪式。
    内容全面,收入2018年3月新修正公布后的宪法文本,并在附录收入1982年《宪法》、历次《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gao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本书收录2018年3月新修正公布后的宪法文本,并在附录收入1982年《宪法》、历次《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国旗与国徽图样四色印刷,附正红色设计版宪法宣誓誓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修正文本)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8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史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7294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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