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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专家伴读版 卢梭 钟书峰译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集体利益 思维导图 高分译本 政治学经典 民主政治 易读版读
¥ ×1
基本信息:
作 者:[法] 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译 者:钟书峰
出 版 社:海南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11-30
字 数:195千
包册数(=件册数/4):13
版 次:1
页 数:296
印刷时间:2023-11-30
开 本:32开
印 次:1
ISBN:9787573013958
包 装:平装
内文用纸:亚太雅文
定 价:¥49.90
编辑推荐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谁更重要?《社会契约论》带你理清!
◆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如何解决?看卢梭给你答案!
◆ 读懂现代政治起源:启蒙思想家卢梭集大成之作,政治哲学不能错过的经典。
◆特约专家伴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卢梭权威专家黄璇倾情导读,每章伴读,梳理重点,补充前沿观点,带你读懂社会契约论。
◆高分译本:法语直译无删减,准确还原作者原意
◆重磅思维导图:一图读懂人为什么需要社会契约
◆ 全新人物小传:带你还原卢梭“孤独漫步”的一生。
◆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
◆ 本本都有专家伴读,伴你啃透社科名著!(读客三颗钻人类思想文库)
内容简介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谁更重要?
维护个人利益是人类的本性!
卢梭认为,最初的人类,每个人都是孤身一人,每个人都是自已的主人,自给自足,只对自己的利益负责。
维护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独立的个人难以在自然中生存,因此人们需要签订社会契约,把自身权利让渡给集体,同时获得属于集体的权利,成为公民。集体代表的是公共利益,集体考虑的是公共福祉。
作为独立个体的人类,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作为公民的人类,则要追求公共利益。两者之间,谁更重要?答案尽在本书……
翻开本书,带你读懂《社会契约论》,读懂现代政治的起源!
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1778年在巴黎逝世,死后被葬入法国“先贤祠”。他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爱弥儿》《忏悔录》等。
卢梭认为“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政府的性质使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需要寻找能让人类的善良天性不受损害的政治制度。《社会契约论》因此诞生。书中提出的“主权在民”思想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译者简介:
钟书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代表译著有《社会契约论》《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犯罪与刑罚》等。
导读伴读专家简介:
黄璇,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理论、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著有《情感与现代政治:卢梭政治研究》、《寻求合作共治:当代中国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哲学阐释》。
媒体评论
◆没有卢梭,就不会有法国大革命。
——拿破仑·波拿巴
◆卢梭是另一个牛顿。牛顿完成了外界自然的科学,卢梭完成了人的内在宇宙的科学,正如牛顿揭示了外在世界秩序和规律一样,卢梭则发现了人内在本性。
——伊曼努尔·康德
◆《民约论》(社会契约论)者,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也;法国大革命,十九世纪全世界之原动力也。
——梁启超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社会契约论:专家伴读版》(第一章第三、四、八节,有删减)
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可能强大到永远是主人,除非把强力转为权利,把服从转为义务。唯有如此,才能产生最强者的权利。在世人看来,最强者的权利只是一种讥讽,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作出解释。强力是一种物质力量,我看不出有何道义后果。服从强力,只是被迫行为,不是自愿行为,充其量只不过是明哲保身的行为而已,怎么可能成为义务?
假设真有那种所谓的“权利”,我坚信必然是无法自圆的胡说。倘若强力可以创设权利,其结果就会随之而变:凡是战胜前一强力的强力,就继受前一强力的权利。一旦存在不服从而又不受惩罚的机会,不再服从就是合法的。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唯一要做的,就是让自己成为最强者。但是,这种随强力的丧失而消失的权利,是何种权利?倘若必须凭借强力让人服从,就不存在服从义务;只要不再不得不服从,就没有义务服从。可见,“权利”一词并未给强力增添任何东西。就此而言,它毫无意义。
服从掌权者吧。倘若这意味着屈从强力,那么,这就是一条很好却多余的告诫,我能保证永远不会有人违背该告诫。我承认,一切权力源自上帝。可是,一切疾病也源自上帝,难道这意味着要禁止求医看病吗?假如有强盗在森林角落突然窜出打劫,难道我不是只有被迫交出钱包吗?即使我可以藏起钱包,但是,凭心而论,难道我不是必定要交出钱包吗?毕竟强盗所拿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
因此,可以确认,强力并不创设权利,人们有义务服从的,只是合法权力。这样,又回到开篇所提问题上。
......
说什么无偿奉送自己,就是在说荒谬和不可思议之事。如此行为系精神错乱,仅凭这一事实,该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就是无效的。说什么全体人民也都这样做,就是在说举国皆狂,而疯狂是不能创设任何权利的。
纵使每个人都可以让渡其自身,但也不能让渡其子女。子女生而为人并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外,任何人都无权处置其自由。在子女达到有理智年龄之前,为子女的生存和幸福,父亲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订立某些约定,但不能不可撤销地并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出去,盖这种奉送违反大自然,并且超越了父权。因此,专制政府要合法化,就必须让每一代人都能作主承认它或者否认它。但是,果真如此,这种政府也就不再是专制政府。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就是放弃人权,甚至就是放弃义务。对于放弃一切之人,是无法补偿的。如此行为不合人性:取消一切意志自由,就是取消一切行为的道德。最终,一方享有绝对权 威而另一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的约定,是自相矛盾而无效的。对于我们有权向他索取一切之人,我们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这难道不清楚明白吗?难道这种不等价又无交换的约定本身,不就宣示着其无效性吗?既然我的奴隶的一切都是我的,他的权利也是我的,他有何权利反对我?这种我自己反对我自己的权利,岂不是毫无意义的废话?
......
人类因签订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自由权和意图获取并成功获取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的,是公民自由权和所占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防止权衡得失时发生误判,必须明确区分天然自由权与公民自由权的异同,天然自由权只受个人力量的限制,公民自由权则受公共意志的限制;必须明确区分占有权与所有权的异同,占有权只是强力或者先占的结果,所有权只能建立在合法产权之上。
除以上所述外,还可以在文明状态的人类收获清单上加上精神自由。唯有精神自由,才让人类成为自己的真正主人,盖仅有欲望的冲动就等同于被奴役,而唯有服从我们为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 才是自由的。
目录:
第一章 契约论
第一节论第一章的主旨
第二节论最初的社会
第三节论最强者的权利
…………
第二章主权论
…………
第三章政府论
…………
第四章监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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