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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改判经典案例评析 方燕、王新军律师团队著 法律出版社 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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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方燕、王新军律师团队著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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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参数
    • 作者: 方燕、王新军律师团队著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4649883577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商品参数

    书号:9787519781033 书名:*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改判经典案例评析 作者 :方燕、王新军律师团队著
    定价:88.00 出版时间:2023-10 页码 :  324 字数:311千
    重量:560克 成本尺寸:16 版次:1
    装帧: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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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篇·

    具备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便利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履行催缴出资勤勉义务的,应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赔偿责任

    如当事人无特别约定,转让股份当然包含股息、红利以及其他衍生孳息

    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后,公司不能仅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股东变更前原高管主张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长个人总体概括授权他人代行董事长及其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授权及他人代表行为均无效

    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的债务加入行为无效,但该分支机构应对债务加入无效承担过错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中强制收回股份的规定,对于同意签署章程的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在增资期限届满前进行股权转让的,如无明确约定,则原股东的增资义务将由受让方全部承接

    由于公司的公章不唯一,合同中争议公章鉴定结果为真实性无法确定的,将不能据此认定公章虚*

    股东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仅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无权查阅原始凭证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执行“限高”措施,但该变更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无效的除外

    股东会解除抽逃出资股东股东资格的,排除无表决权股东后须达到规定的*比例,否则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项目参与人提供资金及从事经营活动等,但未签订合伙协议也未登记又无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合伙关系

    经股东委任担任公司董事后,如参与公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应认定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和其他股东共同承诺收购公司特定股权的,如公司不具备回购条件的,不影响其他股东以受让股权方式收购股权

    股权受让方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后,基于股东共同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不属于股权转让方的违约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股权比例的公司章程,也属合法有效

    ·二、物权篇·

    夫妻一方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形下,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人以银行对借款人未尽贷款发放监管义务及改变贷款用途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不具有法律依据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赴登记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但登记机关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认定为抵押权未设立

    对于个人购买用于自住的唯一房屋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以保障生存权和居住权的精神,予以优先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包括当事人合意与物权登记两个行为,当事人有权单独基于物权登记的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安置房被设置抵押权的,被拆迁人有权优先获得安置房屋,但以查明安置房屋的位置范围等情况为前提

    抵押合同条款中同时出现担保本息和担保本金矛盾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践惯常做法认定担保本息

    案外人购买的商品房系投资性质的商铺的,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的保护范畴,不得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

    ·三、合同篇·

    实际施工人已起诉发包人行使请求权,发包人与名义承包人擅自结算工程造价的,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

    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作出抵销债务表示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未来诉讼环节费用的条款,不能作为适用2年保证期间的合同依据

    债权人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债务人即使证明借贷关系“真伪不明”,仍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迟在作出判决之时债权仍未到期的,相应债务人将不承担责任

    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其无偿受赠财产后立即再次赠与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再次赠与

    如将开具发票列为合同约定义务内容,则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

    保管人未收到存货人的通知直接向买方放货,即使存货人认可买方收货的,也不影响存货人追究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原债权人起诉后才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仍可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占有资金属于不当得利的,占有人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权利人支付其无依据占有期间的利息

    当事人约定增加债务履行方式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按照原履行方式偿还债务

    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但属互负到期债务,如另在合理期间通知抵销的,仍有权确认该债权债务抵销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具有民间借贷的特点,委托贷款利率上限应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借新还旧”不是对旧借款的展期,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借新还旧”并新设抵押的,不应予以撤销

    当事人未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仅约定过户土地出让金发票的,不能定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但未明确排除法定解除权的,仍有权单独行使法定解除权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但不属合同僵局且违约方无履行合同的善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1‰,兼顾综合因素,人民法院不予调整减少

    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法受让方未参加合同纠纷诉讼的,该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应予撤销

    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与实际债权金额不一致,但经双方合意确认的,应认定持票人合法享有票据权利

    律师在一项委托事务中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该行为可构成受托人解除其他的委托事务的理由

    人民法院认定缔约过失责任下信赖利益损失数额,应遵循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和过失相抵原则

    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起始时间的标准,不仅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还须满足法律的强制规定

    “一房二卖”下,占有人善意占有房屋期间,无须向产权人返还利益

    ·四、知识产权篇·

    权利人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另行注册为商标的,其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注册之前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分支机构设立晚于他人商标注册的时间,该新设分支机构使用他人商标的,不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部分具有《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情形的,该包装、装潢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五、诉讼程序篇·

    执行异议之诉中,买受人名下其他房屋不满足合理居住条件的,可适用“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当事人在另案审理中明确认可的事实,亦属于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证据,在其他案件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承租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承租人直接起诉政府主张给予独立补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财产保全金额与生效判决虽然存在较大差距,但如不能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的,申请人不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无须以劳动仲裁程序为前提

    如受诉法院收取行政诉状后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的,行政起诉人

    无责,再次起诉将不受2年起诉期限限制

    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非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行刑事案件未明确认定的事实,对后行民事案件不具有预决力

     


    内容介绍

    本书聚焦*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案例的分析研究,*精简的案件基本情况,结合一审、二审判决对案件焦点问题的认定,从学理、法律解释方法、法律适用方法等多种维度分析再审法院裁判观点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及价值权衡,并给读者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或纠纷解决思路。


    作者介绍

    方燕,北*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第十三、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直接联系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兼职副部长,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兼职副主席,陕西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党委委员,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特聘专家等职务。

    王新军,北*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办理过二十余件*高人民法院再审、二审等案件,在诉讼与仲裁、证券与资本市场、并购与重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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