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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会计实务 9787303150922 季丹群 主编 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会计专业精品系列教材 浙江省重点教材 北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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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季丹群著
    • 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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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季丹群著
    •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3150922
    • 版权提供: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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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金融会计实务》是专门为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编写的,符合高职高专的教学培养目标和满足培养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实际需要。《金融会计实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的一系列规定,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指导,以现行商业银行核算内容为主线,本着统一、规范、整合、拓展、创新的原则组织教材的体系和内容。《金融会计实务》分为十三章,主要以商业银行业务作为主体部分,并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非银行机构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实务进行了阐述,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强调以实例为引导,以实训为手段,以实际技能为目标,各章内容安排深入浅出。每章开篇有学习要点提示,在每章后提供复习思考题和配套练习,以便读者自行测试掌握知识的情况。
    目  录

    第1章 总论
    1.1 金融企业概述
    1.2 金融企业会计特点
    1.3 金融会计工作的组织
    1.4 金融会计的基本前提和会计要素
    第2章 金融企业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
    2.1 会计科目
    2.2 记账方法
    2.3 会计凭证
    2.4 账务组织
    第3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
    3.1 存款业务概述
    3.2 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3.3 个人储蓄存款的核算
    第4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4.1 贷款业务概述
    4.2 信用贷款的核算
    4.3 担保贷款的核算
    4.4 贷款利息的核算
    4.5 贴现业务的核算
    4.6 贷款减值业务的核算
    4.7 债务重组的核算
    第5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5.1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5.2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5.3 非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第6章 资金清算业务的核算
    6.1 资金清算业务的概述
    6.2 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
    6.3 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核算
    6.4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6.5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第7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
    7.1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概述
    7.2 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往来
    7.3 商业银行往来业务的核算
    第8章 外汇业务的核算
    8.1 外汇业务概述
    8.2 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8.3 外汇存款业务的核算
    8.4 外汇贷款
    8.5 国际支付结算业务
    第9章 证券公司业务的核算
    9.1 证券公司业务概述
    9.2 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9.3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9.4 证券承销业务的核算
    9.5 其他证券业务的简介
    第10章 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10.1 保险公司业务概述
    10.2 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
    10.3 人身保险业务的核算
    10.4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第11章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11.1 实收资本核算
    11.2 资本公积
    11.3 留存收益
    第12章 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的核算
    12.1 收入的核算
    12.2 成本和费用业务核算
    12.3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第13章 年度决算及财务报告
    13.1 年度决算概述
    13.2 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
    13.3 财务会计报告分析
    参考文献
    教学支持说明
    精彩书摘

    《金融会计实务》:
    4.3.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担保贷款的一种,是银行对借款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收入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或以该抵押物折价充抵贷款本息。
    抵押贷款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事业单位以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一般采取逐笔核贷的贷款核算方式。
    1.抵押贷款发放的核算
    抵押贷款由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书”,写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日期、抵押品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有关事项,同时提交有权处分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首先应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债务人只有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并具有□终的处分权,才可以作为抵押人向银行申请抵押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选择的抵押物一般为具有变卖价值和可以转让的物品。没有交换价值,不具有独立性的物品,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此外,抵押物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必须是可以流通,易于变现和处分,抵押物的使用期限必须长于借款期,贷款到期居,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应大于借款本息。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进行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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