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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精要 杨立新 著 法律知识普及读物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
书名:中国民法典精要
定价:6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立新
出版日期:2020-09-01
装帧:平装
页码:320
字数:342000
开本:16开
书号:9787301316269
民法典立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著作用简单的语言,全面系统准确地讲解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是广大读者学习使用民法典,值得信赖的学习读本。
本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领导干部专用的普及读本。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后,党中央即号召广大干部群众学好、用好民法典。为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结合几十年来的学术研究与经学经验,撰写了这部通俗易读的民法典知识普及读物。全书包括民法典的概念与价值、民法典的编纂历史、民法典的结构体例、民法典的适用方法,以及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重要内容。全书内容丰富而全面,深入而浅出,使读者能够有效地学习民法典,更好地发挥民法典在新时代所起重要作用。
引言上卷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与民法典
一、民法与民法典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二)民法的不同含义
(三)民法的概念
(四)民法典
二、民法的性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性质
(二)民法的本位
三、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二)日耳曼法
(三)近现代民法
(四)中国的民法
第二章《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一、《民法典》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意义
(二)《民法典》调整对象的内容
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一)规定民事权利
(二)规定民事权利行使规则
(三)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三、《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一)《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二)《民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关系
四、《民法典》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
(一)私权神圣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信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七)绿色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二)学习与研究民法的基本方法必须从法律关系入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具体内容
(一)主体
(二)客体
(三)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
(一)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划分的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化的级别
(三)按照性质划分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第四章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概念的区别
(三)民事权利能力
(四)民事行为能力
(五)监护
(六)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人的产生原因与本质
(三)法人的类型
三、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
第五章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概念的界定
(二)与民事权利相关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事权利的本质
(二)权利本位
三、民事权利的特征
(一)民事权利以特定的民事利益为客体
(二)民事权利是对特定民事利益赋予的法律之力
(三)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自由行使意志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
四、民事权利类型的一般划分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二)绝对权和相对权
(三)主权利和从权利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五、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支配权
(二)请求权
(三)抗辩权
(四)形成权
六、民事权利行使
(一)民事权利行使的概念
(二)《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行使规则
(三)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
(四)民事权利失效
七、民事权利保护
(一)民事权利保护方法
(二)民事权利保护途径
八、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二)民事义务的特征
九、民事义务的类型
(一)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二)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三)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四)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五)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问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特定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对行为人的拘束力
五、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特征
(三)意思表示的调控范围
(四)意思表示的心理过程
(五)意思表示的构造
(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七)意思表示不自由
(八)意思表示的生效
(九)意思表示的形式
(十)意思表示的撤回
六、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七、涉及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重大误解的效力
(三)欺诈行为的效力
(四)胁迫行为的效力
(五)显失公平的效力
(六)撤销权的行使
(七)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九、绝对无效的行为
(一)虚假行为无效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
(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自始无效
(二)部分无效
(三)返还责任
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权
(三)代理行为
(四)职务代理
(五)表见代理
第七章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二)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抗辩事由
(五)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求权
(六)善意救助者的赔偿责任豁免
(七)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
(八)民事责任竞合
(九)非冲突性责任竞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二、诉讼时效
(一)《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类型和期间的改革
(二)对三种特别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五)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类型及不适用的范围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强制性
(七)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八)有关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定下卷民法分论
第八章物权编
一、物权和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法律关系
(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与转让
(一)物权变动概述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动产物权变动
三、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三)侵权请求权的行使
四、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述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五)共有
(六)善意取得
五、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居住权
(六)地役权
六、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二)抵押权
(三)质权
(四)留置权
七、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与功能
(二)占有的种类
第九章合同编
一、合同与《民法典》合同编
(一)合同
(二)《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条款
(三)要约与承诺
(四)合同的成立
(五)悬赏广告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
(二)格式合同及其效力
(三)免责条款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及其原则
(二)对合同非主要条款的确定
(三)网络交易合同的履行
(四)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五)情事变更原则
五、合同的保全
(一)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
(二)合同转移
七、合同消灭
(一)合同消灭的概念和效力
(二)合同消灭的原因
八、违约责任
(一)违约的形态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违约金
(四)定金
(五)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九、准合同
(一)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
第十章人格权编
一、《民法典》闪耀着大写的“人”字
(一)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突破是人格权独立成编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格权体系
(三)《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的内容充实而且丰满
(四)《民法典》规定了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体系
二、人格权及其法律特征
(一)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二)人格权保护
(三)人格权的固有性
(四)人格权的公开权
(五)人格权请求权
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生命权
(二)身体权
(三)健康权
(四)禁止性骚扰
四、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
(二)名称权
五、肖像权
六、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名誉权
(二)荣誉权
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隐私权
(二)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编
一、一般规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婚姻家庭法中的禁止性规则
二、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一)亲属
(二)近亲属
(三)家庭成员
三、结婚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二)禁婚亲
(三)结婚的程序
(四)无效婚姻
(五)可撤销婚姻
四、家庭关系
五、离婚
六、收养
第十二章继承编
一、继承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遗产的处理
第十三章侵权责任编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三、损害赔偿
四、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五、产品责任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七、医疗损害责任
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九、高度危险责任
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杨立新,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领域为物权法学、侵权责任法学、人格权法、亲属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工作。 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南方医科大学,烟台大学特聘教授以及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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