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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关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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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李俊晔、齐浩岩、李靖元、冯宇雷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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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参数
    • 作者: 李俊晔、齐浩岩、李靖元、冯宇雷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33221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基本信息(以实物为准)
    商品名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关联指引开本:16开
    作者:李俊晔//齐浩岩//李靖元//冯宇雷|责编:孙静页数:
    定价:89出版时间:2024-01-01
    ISBN号:9787521633221 商品类型:图书
    出版社:中国法制版次:1
    作者简介:
    李俊晔,男,1983年生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掌、法学双掌士,民商法学硕士,民商法掌博士。现在北京法院工作,先后从事民事审判、审判管理。 副研究员、博士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入选北京市“ 治理青年人才” “百名法学英才”等培养计划。曾荣获“北京市民事审判业务标兵” (第三届 名)、 “北京市职工 职业技术能手”、 “北京市法院 法官”等荣誉称号。被北京市委、市政府授予第八批“北京市 青年人才”荣誉称号并受到市委书记接见。
         专著《不动产财产权利价值论》作为“十三五” 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入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科学文库”,获得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 研究成果奖”(年度 获奖专著)、第二届“首都法学 成果奖”、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资助。专著《暴风眼中的法庭:司法公共关系之媒体素养与舆论引导》《建设工程裁判规范指引》。译著【美】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十年司法理论研究突出贡献奖” “北京法院学术讨论会工作三十周年论文写作突出贡献奖”。学术论文4度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北京市特等奖。案例分析获得“促公正·法官梦”第三届全国青年法官 案例评选活动特等奖。

    ......

    内容提要: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本书聚焦该司法解释,不仅以表格形式直观对照司法解释主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吸纳与细化,而且还从[条文释义][条文引申][审判实务][关联指引]四大维度对条文进行解读。
        

    ......

    目录:
    一、一般规定
    条【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
    第二条【交易习惯的认定】
    二、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第四条【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六条【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七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格式条款的认定】
    第十条【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第十二条【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十五条【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民法典》 53条第2款的适用】
    第十八条【不适用《民法典》 53条 款的情形】
    第十九条【无权 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职务代理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印章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第二十四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价款返还及其利息计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二十八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二十九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十条【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I
    第三十一条【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十二条【情势变 制度的适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条【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第三十六条【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
    第三十七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相对人的诉讼地位及合并审理】
    第三十八条【起诉债务人后又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九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
    第四十条【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 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 或者高价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和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及“必要费用”的认定】
    第四十六条【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变 和转让
    第四十七条【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债权转让通知】
    第四十九条【表见让与、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
    第五十条【债权的多重转让】
    第五十一条【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及其他权利】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二条【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
    第五十四条【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第五十五条【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销参照适用抵充规则】
    第五十七条【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合同终止的时间】
    第六十条【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持续定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
    第六十二条【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赔偿】
    第六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和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第六十六条【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第六十七条【定金规则】
    第六十八条【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九、附则
    第六十九条【司法解释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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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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