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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 黄延廷 法律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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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黄延廷著
    • 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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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黄延廷著
    •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3
    • 页数:162
    • ISBN:9782781073846
    • 版权提供:中国农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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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书名: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  黄延廷著
    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3-01
    版次:  
    ISBN:  9787109291720
    市场价:  78.0
    目录
     

    前言
    □□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节 基本概念
    节 理论基础
    章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现状考察
    □□节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考察
    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考察
    第三章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必要与可行研究
    □□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必要
    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可行
    第四章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内容研究
    □□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静态因素法律规制的内容
    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动态因素法律规制的内容
    第五章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对策研究
    □□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制对策
    第三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客体的法律规制对策
    第四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
    第五节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保障的法律规制对策

    内容介绍
     

    本书在阐述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考察了我国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现实状况,提出了相关问题。接着,针对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的有关问题论证了对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必要和可行。进而,对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提出关键部分是流转市场的主体、流转市场的行为、流转市场的客体、流转市场的保障等。后对我国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对策提出了建议,尤其强调了土地流转的原则、土地流转的方式、土地流转的程序、的职能、流转纠纷的解决等。

    在线试读
     

    章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节基本概念

    一、集体建设用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又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土地所有权为依据,从大的分类上来讲,我国的建设用地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两大类。

    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有两个质的规定或者属,须严格把握。个是合法的要求。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要求具体是指“两符合”“一批准”。两符合是指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体规划,个要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批准是指在两符合的前提下还要经有权限的批准(市级或者省级,如果是占用耕地的话还得经批准)。新增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肯定要适用“两符合”“一批准”的程序,而存量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也要符合以上要求,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或者在早些年代国家根本没有土地利体规划,批准的要求也较低(乡镇批准可以),不能僵化适用上述条件。

    个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属。农民集体所有是指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之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牢牢掌握在农民集体之手,即使某一建设用地已经被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已经改变原有用途(主要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途,如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变为经营用途或者相反)被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根据目前的情况,除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之外,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都掌握在乡镇企业或者本村农民的手中。①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被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还是少数。

    二、集体经营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这一概念在十七届三召开之前的时段,很少可以看到。而仔细梳理现存的有关文献可以发现,学者们对集体经营建设用地这一概念的界定也各不相同,有些界定之间差别较大,有些界定之间差别较小,但都存在的差异。在中央十七届三正式提出集体经营建设用地这一概念之前,在2002年以当年的第1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时隔五年之后的2007年,又对这一法规进行了修订,并且以当年第39号令的形式予以颁布,其名称为《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这一法规的第四条规定:用于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比五年前的对应规定可以发现,仅在商业之前增加了工业这一名词,并且在随后的条款中对工业一词进行了解释,“工业用括仓储用地,但括采矿用地”。此我们可以看出,国有经营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加工、经营、仓储等)、商业经营、娱乐经营、旅游经营、商品房开发经营等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应该说用于这五类经营的土地是经营土地。国家行政法律对国有经营建设用地的经营这一间接解释可以比照、类推适用于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经营上面来。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概念,学界说法不一,也存在着多种划分。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是指土地权利的流转。比如宋志红等学者从法律、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探讨,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土地产权(土地权利)在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移动和转让。②土地权利的流转也有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到底是指哪种流转,还是二者兼具呢?

    首先分析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流转。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一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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