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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图解中国历代酷刑史(中国古代刑法精编美绘版) 中国刑法史 中国法制史 原史的.野蛮的文化形态 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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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书名:图解历代历代酷刑史
原价:53.80元
作者:吴晓 编
出版社:内蒙古文化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01-01
ISBN:9787806759509
页码:336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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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的刑法是当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并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在施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残忍意义,反映了统治者暴虐的一面。因此刑法同其他法规法典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法中关于酷刑的量刑和执行也处处体现出统治者的阶级意志。《图解中国历代酷刑史》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各种酷刑和残忍行为的部分实录。
目录
章 中国古代刑与法
第1节 古代法律的产生和刑、法、律的演化过程
奴隶制刑法的产生
“礼”与“刑”的相互补充
“刑”、“法”、“律”的交替使用
子产、邓析颁布《刑书》
李悝编著《法经》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第2节 秦汉至隋唐封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秦律》的内容与形式
《汉律》对《秦律》的继承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对《汉律》的承续和突破
《隋律》继往开来,法制出现新局面
《唐律》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充备的法典
第3节 唐以后历朝立法概述
五代十国的立法简况
宋、明的《刑统》与《编敕》
元朝立法将各民族划分为四等
《明律》礼、刑并重,首标服制图
清承明制,律例并行
清末修订法律夭折、封建法制寿终正寝
第二章 中国古代酷刑论
第1节 酷刑的概念和性质
酷刑的合法性
第2节 酷刑的依据及定义
认识酷刑的依据
酷刑一词的来源
各个版本对酷刑的解释
第3节 刑罚与中国古代经济的关系
经济的发展是法律兴起和完善的重要基础
从分封采邑到履亩而税
井田制度的出现
礼法之变的直接后果就是弃礼征书
第4节 儒家思想对刑罚的影响
不同时期的政治思想文化对刑罚的影响
儒家伦理的核心--“亲亲、尊尊”
儒学玄学化阶段
儒学哲理化阶段
第5节 政治思想领域对于刑罚的争论
德治与刑治
礼治与法制
人治与法治
第6节 中国古代酷刑的变迁概况
经济文明的发展
第7节 高度集权统治下的刑罚特点
刑罚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
第8节 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依据
第三章 中国古代死刑与刑罚
第1节 凌迟
凌迟的由来
拟合凌迟处死的王婆
感天动地窦娥冤
活剐宫女
袁崇焕受磔
恶贯满盈被凌迟
对男犯人的凌迟
对女犯人的凌迟
凌迟肇始于何人何时?
凌迟之刑的始作桶者
应受凌迟的人
第2节 车裂
子高进谏,齐王废刑
商鞅逃秦终被车裂
乱伦丧理、忤逆不孝以车裂
第3节 斩首
斩首须择时择地
监新官“验明正身”
砍头的方法
怒血喷射
斩首前的风度
第4节 腰斩
从斧子到铡刀
脱光上衣
三口铡刀
斩的历史
第5节 剥皮
朱元璋“剥皮揎草”
人皮咒
魏忠贤剥皮
张献忠活剥人皮
第6节 炮烙
龙逢从容纵身火海
灭绝人性的烧鹅掌
第7节 烹煮
烹煮的器具
石乞受鼎烹之刑
被瞻受鼎烹之刑
贤民之士受鼎烹
阿大夫受鼎烹之刑
乐羊怒啜中山羹
秦汉烹刑
油烹酷刑
请君入瓮
第8节 抽肠
第9节 剖腹
第10节 射杀
第11节 沉水
活人沉水
第12节 绞杀
无毒蛇类用身体缠绕杀死猎物
历代绞刑
第13节 鸩毒
第14节 火焚
第15节 活埋
第16节 食人
中国酷刑之死刑食人
第17节 锯割
第18节 断脊骨
第19节 骑木驴
第20节 灌铅、锡
第21节 梳洗
第22节 拘锁
第23节 挖眼
第24节 凿颠
第25节 墨刑
第26节 劓刑
第27节 □刑
第28节 宫刑
第29节 割舌
第30节 枷项
第31节 笞杖
第32节 鞭扑
第33节 兽咬
第34节 滚栲笆
第四章 中国古代刑罚工具
第1节 头部的刑具
金瓜
铁凿和铁锤
铁箍
臧获、竹签
利刃
骨针
第2节 颈部的刑具
树枷
铁钳
枷
丝绢
殊
大锯
鬼头刀
第3节 腹背的刑具
棍棒
鞭
金属刃器
乳夹
铁刷
第4节 臀部的刑具
阴阳杖
贞节 铜锁
第5节 手部的刑具
三木
拶子
竹签
竹筒手铐
第6节 脚部的刑具
铁鞋
木脚镣
跟脚
夹棍
第7节 全身的刑具
匣床
站笼
木手(鬼头棍)
老虎凳
附录
附录一 历史上死得最惨的历史名人
内容提要
《图解历代历代酷刑史》意在通过沉重的古代酷刑记录来反映古代司法的黑暗和法律的不完善,也通过酷刑记录缅怀其中一些历史上受刑而冤死的千古英雄,而更通过酷刑记录来折射现代法治比之古代黑暗司法的文明、进步。也许我们更应该深思,人类为何会留下这样一段血淋淋的历史?
文摘
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迄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其中,据文字可考的历史不会超过三千年。中国最早的准确无误的纪年,应该从公元前八四一年开始,是年为西周共和行政元年。
众所周知,人类在原始社会只有氏族和部落区分而没有国家建制。如果氏族或部落之间产生矛盾,以及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都是由族长或部落首领根据世代相传的习惯加以处断,当时,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根本不可能存在。
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了奴隶制度,这已由大量的考古发掘和史籍记载可以证实。但是,奴隶制社会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了法律,至今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加以确定。而西周时期,我国已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
综观我国所有的古典史记,直至夏朝以前的尧、舜、禹之时,人们还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的一个概念。“刑”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与法律相关的一个概念。“刑”的含义与现代的理解一样,也就是惩罚罪犯的一种手段。
相传在尧、舜之前的上古时代,就开始出现了“象刑”。“象刑”就是对犯罪的人施以某种象征性的惩罚。其惩罚的办法有三种。种:对犯有重罪者令其头蒙黑巾,身着褐衣,脚穿草鞋。第二种:对犯中罪者,令其穿褐衣、草鞋,而头不蒙巾。第三种:对犯轻罪者令其衣冠不变而只穿草鞋。用这种“画衣冠、异章服”的方法表明其罪犯的身份,使之感到羞耻,以示惩戒。这是我国史籍中记载最早的刑罚制度。
据《尚书·吕刑))的说法,墨、劓、□、宫、大辟最早是苗民(一说是蚩尤)发明的,后来被舜吸收所改造。
舜首先将之用于镇压异族的反叛。后来,随着氏族内部贫富分化、氏族贵族与平民斗争激化,五刑最终也施于氏族内部。不过,这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初,对氏族内部平民的犯罪者,还保留有温情脉脉的面纱,决不同于对待异族奴隶。当时把这些犯罪的同族人集中到一个地方,加以看管,令之劳作,以观后效。这些人犯罪的情节、程度不一样,为区别起见,就按照五种刑罚加以类比,并用特殊的服饰表示出来。这种场所,有点像西周的“圜土”。《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加明刑”即明书其罪于其背以耻辱之。这些人放出来以后仍为世人所“不齿”,而且还要将冠缨垂下五寸,以示与常人的区别。后来,当这些“危险分子”大大增加时,有限的圜土供不应求,于是就把“圜内执行”改为“圜外执行”。这样,明书其罪于其背就变成了五种不同的服饰,成为象征性加耻辱性的刑罚。这种刑罚只是个过渡形式,当同族平民与异族奴隶并肩反抗奴隶主贵族时,温情的纱幕就被扯去,露出了血淋淋的刀具。
但这种纱幕并未完全被废除,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处罚手段,依然保留在古代刑罚中。如秦《司空律》还有蒙黑巾处罚的沿袭。汉代(《论衡》中则提到,古时用刑毁人形体,不可取,“方今象刑”,重者如剃发等。可见,象刑之法,汉代仍行之。以上这些,为我们揣摩古代“象刑”提供了依据。
中国的奴隶社会,历经夏、商、周三个朝代。后来有许多史书都有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周穆王又令吕侯制定出《吕刑》。而《禹刑》、《汤刑》、《九刑》、《吕刑》一脉相承,都是奴隶主阶级用来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手段。《吕刑》记载于《尚书》,并且保留了完整的内容。其他几部刑罚制度,其内容均已无法考证,但它们在奴隶制时期的确是存在过的,因此可以确定刑法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相关法律了。“礼”与“刑”的相互补充在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与惩治罪犯的“刑”配套实施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另一类行为规范便是“礼”。“礼”本来是古人祭祀祖先和鬼神以求赐福与保佑的某种仪式。在《说文解字》中,“礼”的解释为:“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后人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礼之名起于事神,引申为凡礼仪之称。”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继续沿用了这种祭祀的习惯,并将一切重要的活动,如大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立法、司法活动,小到贵族、官宦的起居衣食都要按照敬神的礼仪相结合而进行,因此“礼”便引申为统治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方法。这一点在许多古籍中足可得以证明。早在奴隶制的夏、商、周三朝,统治者将“礼”与“刑”十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并加以运用。两者结合,一方面“礼”发挥其思想禁锢和行为约束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刑”则用以对违犯礼仪者进行惩罚。正如“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惩于已然之后”,“出现礼则入于刑”,就是对于礼、刑关系的最恰当的表述。
吉礼。是有关祭祀天神、社稷、山川、祖宗的礼仪。
嘉礼。包括冠礼、婚礼以及饮酒之礼。
宾礼。是有关诸侯朝见天子以及诸侯会盟等礼仪。
军礼。是有关出征和治军的礼仪。
凶礼。是有关丧葬方面的礼仪。
周礼中规定了各种官吏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还规定了有关法律适用的原则等,一直沿用相传。统治者制定礼仪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划分尊、卑、贵、贱的严格等级,以确立尊尊、亲亲、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得以相传,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春秋时期,孔子让弟子们演习礼仪并广泛宣传,其“克己复礼”的主导思想受到了统治者的赞赏。而西周的礼仪,并不像孔子讲述得那样详尽,但是西周时期,“礼”是治国所采用的基本手段之一,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由此可知,“礼”与“刑”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中国奴隶制法律的两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礼”与“刑”的结合与实施,是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古代法律。“刑”、“法”、“律”的交替使用
如上所述,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行为规范即是“礼”与“刑”。而“礼”成为世代相沿的习惯法则,“刑”则成了镇压危害统治阶段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特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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