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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签名版北大 车浩的刑法题 第2版第二版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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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车浩著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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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车浩著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1948214201
    • 版权提供: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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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介绍




    基本信息
    书名: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第2版)
    ISBN书号:9787301322192
    定价/元:49
    作者/编者:车浩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7
    开本/尺寸:A5
    装帧:平装
    页码/页:
    字数/千:236
    重量/克:523
     
    编辑推荐
    我读过*精彩的故事竟是北大刑法题!
    “*巧合”“*悲情”“*宫斗”“*史诗”和“*穿越”——“北大神考题”又添新作。
    每一个罪名都是通往社会生活的暗道,一部刑法典数百罪名,勾勒出幽暗人性的罪恶底线。
    北大神考题之《车浩的刑法题》首版推出引起购买热潮,五年后“车浩的刑法题”再度来袭!烧脑之后体悟刑法背后的法理与人情!
     
    亮点文摘
    真实的法律业务,包括人生,也是如此。没有人会为你指明哪些是重点和关键,也没有人总在你身边告诉你哪些是你要珍惜的东西。若你不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分清轻重,懂得取舍,对不起,考试时间到了,人生旅途也已到站。你输了。
    我们平时所分析的甲、乙、丙、丁或A、B、C、D,并不是虚拟的抽象人,也不是哈哈一乐的对象,更不是被当做标本来解剖的客体。他们与你我一样,都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只是有时候被命运所戏,卷入到了偶然的漩涡中,成为被害人,或者犯罪人。
    我还奢望的是,在你作为律师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时,当你作为法官决定一个犯罪人的生死时,如果还能依稀想起当年考试中出现过的悲剧人物,由此让你在辩护时多一点耐心,在判处死刑时多一点斟酌,那么这次考试就是有意义的。作为老师,夫复何求呢。
    刑法典是一个法律人观察和了解世界的“神器”。它能像放大镜一样帮助你细微地观察人间烟火的纹理,又像是一个能带你进入辽阔星空的望远镜,透过一个个条文,眺望到一段段风云变幻的历史。
     
    内容简介
    《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第2版)一书主要收录了五套刑法考题及十多万字的考题解析。这五套大型案例题目被网友封为“神考题”名作,分别被定位为“*巧合”“*悲情”“*宫斗”“*史诗”和“*穿越”。 题目设计不仅情节曲折,涵盖大量的知识点,而且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照以及对法学教育的思考。
    书中,作者按照刑法案例解题框架展开分析,为每套题目附上了详尽的参考答案,以期读者以一种边看故事、边做题、边学习刑法理论的方式,熟悉掌握刑法分论的学习要点。*后,作者通过书中的考试赠言告诉每一个法律人,掌握精湛的专业技能固然重要,但是悲天悯人的情怀、对人情世故的洞悉,对时代变迁的把握也是法律之学中极其精妙、重要的一部分。
    第2版在增加了新的考题和答案的同时,也更新了书中涉及的法条和引注。
     
    作者简介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c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青年教学名师。曾挂职任*高人民检察院d一检察厅副厅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著有《阶层犯罪论的构造》《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等作品。
     
    精彩书摘
    第2版序
    距离这本小书出版,转眼五年过去了。它很幸运,面世之后得到很多读者的喜爱,出版社也多次重印。从2012年开始,在北京大学的课堂教学中,我一直提倡开卷考试的理念。本书中收录的考题,均是在践行这一理念。于d一版中,我曾经表达过自己对于考试出题的一些个人想法。几年过去,看到越来越多的老师在开卷考试的路上不断探索,深感吾道不孤也。趁第二版的机会,再谈一下关于课程教学的零星感悟,不揣谫陋,与诸位教师同行交流。
    d一,本科生的刑法分论,侧重培养“找法”的能力。
    本书收录的是“刑法分论”课程的考试题。对所有的法学院校来说,“刑法分论”都是本科生 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这门课如何考试,首先取决于它如何上课。这就涉及一个教学安排中的重要问题,即划分本科生教学、硕士生教学与博士生教学的不同层次。例如,都是“刑法分论”的课程,如果同一个老师给本科生上又给研究生上,如何合理区分教学内容?窃以为,从法律人专业能力培养的不同侧重点入手,或许是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
    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事实为小前提,由此展开三段论的分析,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法律人的常规工作,在技术上可以简化为两个层次。首先,发现事实并寻找法律。其次,确认找到的法律是否能够涵摄所发现的事实。“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是为了思考事实是否适用于法律。总之,一个法律人的专业能力,就是处理事实与法律的关系。
    以“刑法分论”课程的教学为例。对于刚从高中进入大学,缺乏生活阅历又未接触过法律的本科生而言,如果说“刑法总论”的授课,重在输出体系和逻辑,帮助学生构建一个犯罪论体系的思考框架,了解本学科基本概念的内在关系,那么,“刑法分论”的授课,就重在引领学生体会经验和人性。每一个罪名都是通往社会生活的暗道,一部刑法典数百罪名,勾勒出各领域中重大利益的分布图以及幽暗人性的罪恶底线。本科生学习完“刑法分论”,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罪行以及刑法的规制手段,应当有一个全貌性、整体性的把握。
    何谓“全貌性、整体性的把握”?好比我们心中有一幅地图,提到guo家、城市、名山大川的名字,目光就自然地投向地图上某处;旅途中看到一处地貌,脑海中就浮现出它在地图上的区域以及对应的地名,这当然是地理学得很好的水平了。对应到法律的学习上,就是在现实生活或文字材料中看到某个事件或场景,能联想到与之相关的罪名;反之亦然,碰到一个罪名,脑海中就能浮现出构成要件事实轮廓以及各种案例的变式。这就是上述法律人专业能力的d一个层次,即能够从纷繁复杂的生活素材或案件材料中,识别出重要的事实并对应到相关的法律规范。亦即通常所说的“找法”。我认为,本科生“刑法分论”的教学,应当强调体系和广度,以几百个罪名的全貌性认知为基础,侧重培养这种“找法”的能力。
    到了研究生阶段,“刑法分论”课程应当强调重点和深度,围绕一些现实中常见多发、理论上疑难复杂的重点罪名展开。以个罪的教义学理论为基础,侧重培养学生解释和适用法律即“深度涵摄”的能力。由此可见,虽然都是“刑法分论”的同主题课程,但针对不同的学生群体,可以赋予不同的课堂重点,承担不同的教学任务,确立不同的培养目标。这样一来,作为法律人基本功的三段论,就能够在不同的教学阶段得到较为充分和全面的训练。
    总之,对事实敏感并能够迅速准确地“找法”,是法学方法论闯关的d一关,也是本科生“刑法分论”课的主要教学任务。考试作为手段,服务于教学任务。如果认可考查这一基础能力的意义,考试题的设计就 然要围绕着这一考查目标展开。通过开卷考案例题的形式,将大量知识点埋伏在复杂的案情中,甚至设置一些迷惑性的情节,考查学生能否辨别和挑选出有意义的事实,寻找到对应的刑法罪名,无疑就是有效实现这一考查目标的考查手段(之一?)。当然,能写出相关的罪名,仅能考查出“找法”能力的平均水平,题目中还会设置一些在涵摄环节上有争议和深度的考点,作为取得高分的机会,留给那些认真听讲、主动复习、对理论比较有兴趣的学生。
    第二,重估应试教育的理念,充分发挥考试的引导功能。
    在本书后记中,我曾探讨过考试的功能。我认为考试是师生之间的一次深度沟通和告别,更是教学过程的延长甚至高峰。因为老师要想办法将一学期课程的精华浓缩在考点中,学生也 然会在限定时间地点以及有分数形式的考查中感受到压力和刺激,教学效果应当在此阶段有一个明显的跃升,甚至成为整个教学过程的*高峰。
    此外,在评奖学金、出国、保研、就业等场合,考试成绩常常被作为一项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评价指标,对学生来说,这可能是考试成绩*现实的功能。我曾经认为,这类功能与教师无关,不能为教师命题考试提供理由。但现在看来,这一认识需要更新。因为学生的学习动机千差万别,不可能全部基于对知识本身的兴趣。为了获得奖学金、出国、保研、就业的机会而努力学习考出好成绩,这是一股虽然现实但同样有效的动力。犹如道德与法律各有分工一样,兴趣与成绩,是驱动专业学习的两股不同的力量。作为教师,应该正视这股动力,通过有效的引导,达到提升学生能力的教学目标。只要能力上了身,至于动机是基于兴趣还是成绩,那就不是授课教师能够完全决定和影响的事情了。
    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应当认真对待和重新评价“应试教育”的激励作用。
    既然成绩排名对奖学金、出国、保研、就业等各种事项有重要影响,这就会赋予考试一种重要的引导功能:考试考什么以及怎么考,决定了学生应当学什么以及怎么学。当考试以闭卷形式要求学生默写概念、特征、法条、理论的内容时,这种主要依赖记忆力的知识考查,就 然会倒逼学生以考前刷夜、“狂背硬记”的方式应对之。很多学生都经历过 “平时上课随意、考前突击复习、考完立马忘光”的三部曲,这种应对方式的弊处显而易见,临时性记忆来得快去得也快,很难增进对所学知识的深度理解。一直以来,还让法学教育背上了“死记硬背远离现实”“理论与实践两张皮”“毕业前把学的都还给了老师”“参加工作了才发现学的都没用”等种种埋怨和指责。
    相反,面对开卷方式的考查,任凭学生的记忆力再好,也难以通过在考试前的短期记忆来应对。它需要学生在日常的学习过程中,包括课堂听讲和课下自学,都要长期投入大量精力,牢记和体会理论知识,关注和理解社会生活,反复揣摩法条于事实的适用,日积月累方见成效。
    开卷考试的目的在于考查能力,但能力考查不是对知识考查的替代,而是进阶和升级。有了记忆未 能有理解和适用,但能够理解和适用的,通常要以记忆为基础。如果没有扎实的记忆基础和“找法”能力,虽然开卷考试可以携带材料入场,但在有限的考试时间内,也难以快速地根据案情事实准确地找到法律。数次考试的经验证明,很多低分者即使在题目中发现了考点,也因为记忆不牢,理解不深,不能迅速定位到相关法条,于是把大量的时间耗费在不停地翻书找法上面。法就在那里,但他既看不见,也“想不起来”。
    在上述意义上,我认为,应试教育的理念本身没有问题——在兴趣之外,也很有 要用考试成绩来激励和引导学生的学习。有问题的,不是“应”试,而是“试”的内容,即用什么样的考试来引导学生。只要教师形成了有规律的考查模式,学生对此也有了预期,那么,有什么样的考试,就自然会激励学生自行探索如何应试,进而就 然会影响到他们日常学习的方法和习惯。当然,我所说的,适用于有专业兴趣或者是重视成绩的学生,如果是对专业既无兴趣又毫不在意成绩者,什么方法也没用,徒唤奈何就是。
    第三,考试形式应与教学内容相匹配,注意正当性与合法性。
    近年来,很多老师在法学教育改革上投入大量精力,在考试形式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清新风气的同时,一些做法也值得总结和反思。
    在试题中可以有情节和修辞(实际上任何题目都难以避免),但不宜过分渲染。如果连续大段的案情陈述都与考点无关,那就意味着,戏剧性修辞的比重压倒了考试内容,对专业考试来说,可能会让人感觉是喧宾夺主了。因此,考题中的情节和修辞应恪守 要原则,就如同学术论文中的引用注释一样,一旦过度,可能会使得考题的定位模糊,甚至令人感到娱乐化。对出案例题的老师来说,把握好这个火候和分寸很不容易。
    有些考题,本身有趣味和启发性,也有一定的考查功能,但是欠缺与课堂教学内容的关联度,因而存在正当性的疑问。例如,有的题目考查学生能否辨认出任课教师的照片,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生的出勤情况,但如果学生据理力争说“自己对课程知识都掌握得很好,就是对老师的颜值毫无兴趣,长期不愿意正眼看他”,那又凭什么给这学生扣分呢,就因为学生不喜欢老师?这样的考题,就会面临考查正当性的质疑。
    有的考题,仅给一个非常简要的题面信息。例如,“请分析丘处机在嘉兴烟雨楼事件中的刑事责任”,或者干脆分析“武松打虎”。这题目本身是巧妙的,内容也值得讨论,但它预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答题者首先要清楚地了解这类故事。通常来说,这可能不是问题,但如果就是有较真的学生表示,“自己对小说和历史都不感冒,但是不妨碍自己的法律学得很好”,这就比较麻烦了。读没读过金庸小说或者四大名著,显然并不能成为判断一个法律人是否优秀的标准,更不好构成考试丢分的理由。
    此外,可能还会有学生质疑:任课老师没有在课堂上介绍讲解过的内容,凭什么预设和要求学生 须知道。或者,即使老师在课上讲过,又凭什么要求一个法学院的学生 须接受和记住这类小说中的故事,才能顺利通过一门法学专业的考试呢。这些“凭什么”的质疑,也许在一般人听起来,有些无趣甚至煞风景,但是,对法学院的专业学习来说,*重要的职业素质和问题意识之一,本来就是对一个事件的合法性“较真”,或者对一项制度的正当性“抬杠”。
    考试也是如此。考查教师从未在教学中涉及过的内容,或者是预设学生都了解与本专业知识无关的内容,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考查,均存在很大的正当性/合法性的风险。无论是多么新颖有趣的题目,如果不能经受住这种质疑,恐怕都不适合作为法学院的考题。当然,这也只是我一家之见,对此自然会见仁见智。
    尽管各种新型考题可能存在不同方面的瑕疵,但我始终觉得,对教师在考试上的探索,不能简单地以“不严肃”或“娱乐化”的名义一棍子打死。在整体上,还是应当采取一种积极鼓励或者至少是善意批评、支持改进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高校教师普遍被科研压力所累的情况下,还有老师愿意在教学方面“扯闲淡”,实属难得。即使方式和火候有待改善,也总是强过不愿去尝试任何改革探索的惯性做法。
    以刑法考试为例,类似于“××× 的成立条件”“××× 的特征”“×× 罪与×× 罪的区别”之类的名词解释、简答题或论述题,对大部分刑法老师来说,出题时得心应手,阅卷批改时也是省心省力。相反,以开卷形式出现的各种新型考题,无论是出题还是批卷,都要麻烦很多。对这些迎难而上、自找麻烦的考试探索,应当多给予一些鼓励和支持。任何领域都不可能因为原地踏步而取得进展,总是需要各种创新探索;而只要创新探索,就总会出错;因循守旧什么都不变,才是*稳的。在教学和考试领域,也是如此。
    以上,主要是与教师同仁们的交流,接下来要对本书的读者说几句话。据我所知,有不少同学用本书中的试题作为对自己刑法水平的测试,所以有 要对其使用方法略加说明。第二版增加的题目,与以往一样,都配有我给出的参考答案。这些答案是供应试后复盘之用的。事实上,要在几个小时之内,圆满回答出这些试题中的所有考点,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设计题目时,我心目中的100分,原本也不需要答出全部考点。我出的考题,实际上是一个“答题池”,只要应试者能从中捞出60%以上的考点值(难易不同,分值也不同),就已经进入优秀之列。因此,整个考试过程,其实是一条限定时间的“寻宝”之路。
    对本书里收录的所有考题来说,结论都不是*重要的,关键是答题人对考点特别是争议点是否敏感。与我给的参考答案不同,但有自己独立见解且说理有力的,也应得分。在“刑法分论”考试中,刑法总论问题不是考查重点。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刑法总论”的授课和考试中有过测试;鉴定式案例分析模式,在我另外开设的“刑法案例研习”课中也会反复训练,因此,这些都不是我出“刑法分论”考题时的考查目标。相反,为了在有限的考试时间内,尽可能多地考查答题人对各种罪名的理解和掌握,不要求也不 要在每一个考点下面,按照阶层犯罪论的架构进行完备的鉴定式分析。
    本书初版于2016年,当时收录的四套题目,是我给2011级和2013级本科生上“刑法分论”课的考题。三年后,我给2018级本科生开课,出题和考试方式自然也是遵循先例。新的考题被北大官微刊载,阅读量达到10万+,引发了一些关注,编辑杨玉洁女士也催促我尽快更新本书,于是有了读者手中的第二版。这一版在增加了新的考题和答案的同时,也更新了书中涉及的法条和引注。感谢我授课和考试的对象,北大学生的聪敏给了我出题的灵感。感谢三位助教曾军翰、汪萨日乃和邢文升同学为本课程付出的辛劳。感谢曾军翰同学和陈尔彦博士帮助更新法条和注释,保证了这本小书的与时俱进。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蒋浩总编和杨玉洁女士,能够再度与他们合作,令人愉快。
    车浩2021年3月于京西见山居
     
    目录
    前言    为什么考试
    给北大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的考试赠言
    d一试  甲的一生
    *巧合之“一场婚宴引发的连环血案”
    第二试  甲的一生前传
    *悲情之“被嫌弃的少女郭芳的一生”
    第三试  爱的春夏秋冬
    *宫斗之“继承者们的互撕大战”
    第四试  西京风云
    *史诗之“跨越三十年的阴谋与爱情”
    第五试  梦里不知身是客
    *穿越之“大理寺卿走进新时代”
    后记    *后一课
    给北大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的考试赠言
    附录一  法学院情书
    《北大青年》采访
    附录二   法检高手如果作答“神考题”
    微信网友部分解题答案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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