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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法律法规全书(第二十一版)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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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开本:32开
    • ISBN:9785621762993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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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店存在书、古旧书、收藏书、二手书等特殊商品,因受采购成本限制,可能高于定价销售,明码标价,介意者勿拍!

    1.书籍因稀缺可能导致售价高于定价,图书实际定价参见下方详情内基本信息,请买家看清楚且明确后再拍,避免价格争议!

    2.店铺无纸质均开具电子,请联系客服开具电子版

     

    《法律法规全书》是畅销的法律工具书,至今已经更新至第二十一版。第二十一版增补了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间,新公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国家立法动态的需要。截至2023年5月底,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共计295件,行政法规598件,监察法规1件。

    基本信息
    商品名称: 法律法规全书(第二十一版) 开本: 32开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编 定价: 180.00
    ISBN号: 9787521633757 出版时间: 2023-07-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印刷时间: 2023-07-01
    版次: 1 印次: 1

     拼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3.11)

     

    一、宪法相关法

    (一)国家机构

    1.选举、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8.29)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     

    2.国家机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存目,参见三、行政法(一)总类2.行政机构设置、职权划分)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4.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11.14)     

     

    (二)立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3.13)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12.22)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12.22)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     

     

    (三)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2.28)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5.19)     

     

    (四)特别行政区

    1.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6.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2020.5.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2021.3.11)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1997.6.5)     

    2.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6.28)     

     

    (五)相关法

    1.国籍、国旗、国徽、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9.1)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9.24)     

    2.领土、领海、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10.23)     

    3.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     

    4.游行示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1.8)     

    5.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10.2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1.17)     

    6.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9.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3.1)     

     反分裂国家法(2005.3.14)    &n......

    一、法律文件全面准确。本版收录的经过修订的文本根据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排印。

    二、法律文件检索方便。为方便读者对本书收录的文件进行准确查阅,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宋体字表示法律,楷体字表示行政法规和监察法规,仿宋体字表示部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由于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读者查阅,本版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参见处以及文件页码,指引读者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9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

    司法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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