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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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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32163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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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民诉法及解释逐条对应权威适用解读

    最高院首次对保全、执行最新热点疑难问题专题系统解答

    根据民法典等新规范全面修订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为主编写,撰稿人多为新民诉法解释的起草人员,是最高人民法院分专题对保全、执行法律规范和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系统适用解读,直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问题的裁判观点和司法导向,透析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保全、执行制度的新规定、新导向。

    第3版根据民法典、新出台和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全书内容进行系统修订。

    250682645
    基本信息
    商品名称: 开本: 16开
    作者: 江必新 定价: 179.00
    ISBN号: 9787521632163 出版时间: 2023-02-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印刷时间: 2023-02-01
    版次: 3 印次: 1

    上册

    第一章 保全

    第一节诉讼保全

    【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诉讼保全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全担保

    第一百六十一条上诉期间保全

    第一百六十二条二审再审保全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执行前保全

    第一百六十八条诉讼保全与执行措施的衔接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节诉前保全

    【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全担保【存目第8页】

    第一百六十条诉前保全的移送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保全范围

    【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范围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特殊物品保全

    第一百五十七条担保物保全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保全到期收益

    第一百五十九条保全到期债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担保财产保全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第四节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全财产保管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全财产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全方法和措施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节保全的解除

    【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保全的解除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全措施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裁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变更保全标的物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节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章 先予执行

    第一节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先予执行时间、范围

    第一百七十条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

    第二节先予执行的条件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三节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不服

    的救济

    第一百七十三条先予执行回转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章 执行一般规定

    第一节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条特殊案件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六十一条执行依据确定原则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节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变更执行法院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四节案外人异议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异议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二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百六十三条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第四百二十一条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二条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处理

    第三百零二条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第三百零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

    第三百零四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第三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八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零九条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百一十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

    第三百一十一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

    第三百一十二条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第三百一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节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

    第六节委托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委托执行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节执行和解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和解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执行和解后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选择

    第四百六十五条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六十六条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期间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节执行担保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担保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暂缓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担保方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担保财产的执行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节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因分立、合并、注销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一条对其他组织的执行

    第四百七十二条因名称变更而变更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因死亡而变更被执行人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节执行回转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回转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七十四条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后的执行回转

    第十一节调解书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调解书执行

    第十二节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一节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到期债权的执行

    第五百零六条参与分配的一般条款

    第五百零七条参与分配申请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第五百零九条参与分配方案

    第五百一十条分配方案异议处理

    第五百一十一条执行转破产程序

    第五百一十二条破产申请审查处理

    第五百一十三条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第五百一十四条不同意移送或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处理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节仲裁裁决的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部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四百七十六条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

    第四百七十七条仲裁裁决对执行的影响

    第四百七十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

    的期限

    【关联新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公证债权文书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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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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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广大读者和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修改的执行司法解释,作者对《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一书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对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围绕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践成果,对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进行阐释,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要点、难点,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二是有机融入立法、司法的最新成果。自2018年以来,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了多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出台了多部涉执行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而且对司法解释开展了清理工作,特别是2020年,在修改和决定废止的227件中,修正了18件执行类司法解释,决定废止了8件执行类司法解释。本书在修订过程中对所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更新,同时也将近年来执行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果融入其中,增强本书的精准性、指导性和时效性。三是注重更新的同时,注重对原有成果的承继。本书在进行修订时,不是简单地将司法解释规定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文进行替换或者粘贴,而是在保留原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或者修订后司法解释制定的原则、依据以及背景,重点突出新的或者修订后司法解释相关内容修改、补充的比较,重点突出新的或者修订后司法解释所修改、补充条文涉及内容的理解,重点突出新的或者修订后司法解释修改、补充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以便读者全面对全书所涉及新的或者修订后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整体理解和把握,增强理论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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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读章节      第三节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对应关系】

    民事诉讼法条文民诉法解释条文第111条第171~173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立法背景】

    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虽然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和义务,但不是对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后决定,其主要功能仍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发生的事项,保证案件审理和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故两者仍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民事诉讼法规定用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定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即属于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但民事诉讼法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赋予当事人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的规定。

    对民事裁定的复议和对民事裁定的上诉不同。当事人提起复议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裁定则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需待上一级法院审理后,根据上一级法院的审理结果决定原裁定是否生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法院应当是作出原生效民事裁定的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上诉案件的法院,则是作出原民事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上诉或复议程序的民事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或提出复议。

    一、当事人应向作出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由原作出裁定的法院审查处理。这里的复议应与终局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不服执行法院的处理结果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区分开来。前者是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规定的救济程序;后者属于人民法院对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以及终局执行程序中,法律针对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设置的救济程序。对执行程序开始前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只能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不能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直接申请复议。

    二、当事人应向作出裁定的法院及时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但当事人不能过分拖延。如果待案件审结后才申请复议,也不利于其自身权益的维护。为便于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中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这也属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方式。

    三、复议以一次为限

    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仅审查一次。对同一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再次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如果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是可分的,当事人仅对裁定中的部分内容申请复议后,又对其他内容申请复议的,或者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多份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当事人仅对部分裁定申请复议后,又对其他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只对重复申请的部分或者已经复议审查的部分裁定不再审查,但对裁定的其他内容或其他未经复议审查的裁定仍应在复议程序中作出处理。

    四、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属于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因此复议不对裁定的效力造成影响,当事人申请复议,不能阻却生效裁定的执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如果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

    五、复议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复议期间,当事人申请撤回复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对于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后是否可以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复议,实践中存有争议。

    【适用指导】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

    申请复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发现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问题,及时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及时审查。对当事人复议申请的审查由原作出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办理,上一级法院在复议程序中不能对原受诉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缺乏监督下级法院审判行为的有效手段,对受诉法院不处理或拖延处理复议申请的行为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如果受诉法院的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复议程序纠正,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受诉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必须及时审查处理,保证权利救济渠道畅通。

    二、注意区分当事人对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对保全、先予执行实施行为的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也就是说,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制作与实施分别由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审判机构对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制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而执行机构对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区分,明确当事人是对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还是对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执行异议是因执行行为本身违反程序性规定,侵害了执行案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以法院违反执行程序为由提出的异议,即程序异议。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是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即实体异议。)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程序,以及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规定审查。

    为妥善处理上述对裁定不服和实施裁定中的行为不服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全中的上述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第25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26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审查处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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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   

    江必新 男,1956年9月出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教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 《求是》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出版物发表论文4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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