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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中法图 2021新 民法典物权编一本通 程啸 法律出版社 新民法典物权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考复习法律实务审判工作
  • 民法典物权编一本通 程啸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程啸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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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程啸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5055791006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店铺公告

      为保障消费者合理购买需求及公平交易机会,避免因非生活消费目的的购买货囤积商品,抬价转售等违法行为发生,店铺有权对异常订单不发货且不进行赔付。异常订单:包括但不限于相同用户ID批量下单,同一用户(指不同用户ID,存在相同/临近/虚构收货地址,或相同联系号码,收件人,同账户付款人等情形的)批量下单(一次性大于5本),以及其他非消费目的的交易订单。

    温馨提示:请务必当着快递员面开箱验货,如发现破损,请立即拍照拒收,如验货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在线客服处理,(如开箱验货时发现破损,所产生运费由我司承担,一经签收即为货物完好,如果您未开箱验货,一切损失就需要由买家承担,所以请买家一定要仔细验货),

    关于退货运费:对于下单后且物流已发货货品在途的状态下,原则上均不接受退货申请,如顾客原因退货需要承担来回运费,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非破损问题)可在签收后,联系在线客服。

      本店存在书、古旧书、收藏书、二手书等特殊商品,因受采购成本限制,可能高于定价销售,明码标价,介意者勿拍!

    1.书籍因稀缺可能导致售价高于定价,图书实际定价参见下方详情内基本信息,请买家看清楚且明确后再拍,避免价格争议!

    2.店铺无纸质均开具电子,请联系客服开具电子版

     


    基本信息

    书名: 民法典物权编一本通
    书号: 9787519757335
    定价: 68.00
    作者/编者: 程啸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1年07月


    内容简介

    为更好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研究学习《民法典》物权编,掌握我国物权法律规范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快速、有效地查找相关法律规范,法律出版社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全面归纳整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典案例,以物权编法条为脉络,精心编成本书。

    可以说,本书是学习和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超实用和便捷的工具书,特别适合法学教学辅导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查阅。


    目录

    *分编 通 则

    *章 一般规定

    第205条 本编调整范围

    第206条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第207条 平等保护

    第208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210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

    第211条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

    第212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213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214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215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分

    第216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与管理机构

    第2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218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第219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和非法使用登记资料

    第220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221条 预告登记

    第222条 登记赔偿责任

    第223条 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224条 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

    第225条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第226条 简易交付

    第227条 指示交付

    第228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229条 基于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

    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

    第231条 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32条 连续登记原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233条 物权受侵害的解决途径

    第234条 确认物权请求权

    第235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236条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237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第238条 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239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240条 所有权的内容

    第241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242条 国家专有的不动产与动产

    第243条 不动产的征收与补偿

    第244条 保护耕地

    第245条 不动产或动产的征用与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246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与所有权行使主体

    第247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248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249条 土地的国家所有权

    第250条 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第251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

    第252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

    第253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

    第254条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

    第255条 国家*的物权

    第256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257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制度

    第258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259条 国有财产的监管管理

    第260条 集体所有的物的范围

    第261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物的归属及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262条 不动产的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263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264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开义务与成员的查阅复

    制权

    第265条 集体财产受保护

    第266条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第267条 私人合法财产受保护

    第268条 出资的权利与出资人的权利

    第269条 营利法人的财产权

    第270条 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财产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271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272条 业主对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第273条 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274条 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

    第275条 车位与车库的归属

    第276条 车位与车库应*满足业主需要

    第277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278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279条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280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281条 维修资金的归属、筹集与使用

    第282条 利用共有部分的收益的归属

    第283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284条 物业管理

    第285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义务

    第286条 业主的义务

    第287条 业主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288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289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290条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291条 通行的相邻关系

    第292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第293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294条 不得排放有害物质的义务

    第295条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

    第296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应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有

    第297条 共有的概念与类型

    第298条 按份共有的概念

    第299条 共同共有的概念

    第300条 共有物的管理

    第301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及变更性质或者

    用途

    第302条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

    第303条 共有物的分割

    第304条 分割方式

    第305条 共有份额的转让

    第306条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第307条 因共有物所生的债权债务

    第308条 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309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

    处理

    第310条 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311条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312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313条 动产善意取得后原权利消灭

    第314条 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第315条 有关部门对遗失物的处理

    第316条 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第317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义务

    第318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

    第319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320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321条 孳息的归属

    第322条 添附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作者简介

    程啸 男,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洪堡学者;兼任z高人民法yuan执行特邀咨询*、z高人民检察yuan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委法律顾问、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三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仲裁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等。

    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至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

    先后出版《侵权责任法》《担保物权研究》《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保证合同研究》等个人著作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先后参与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不动产登记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大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z高人民法yuan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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