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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2023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民法典刑法刑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合同法公司劳动法法条汇编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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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4308685558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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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参数

    Parameters

    商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23年版)(总第十六版)
    ISBN:9787521630985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年1月
    页数字数:/2534千字
    装 帧:平装
    定 价:95.00元
    产品编码:23105735

    内容简介

    About this Book

    本书特色:
    一、专业编撰
    本书收录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辑审定,内容准确、文本规范。
    二、精选文件
    选录使用频率高且实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264件,截至2022年11月。
    三、准确查找
    1、编排体系科学,分类清晰
    2、附常规、拼音双目录索引,查找方便。
    3、条文加注条旨,言简意赅,精准定位法条。
    四、动态增补
    1、免费赠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电子版。
    2、依托我社连续法规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提供免费实时专业的电子版法规增补服务。
    下载路径:扫描添加“法规编辑部”公众号→资料下载栏→本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
    五、适用对象
    本书能满足对于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及日常工作、生活中使用法律的需要。

    目录

    Table of Contents

    拼音索引(1)
    及相关法
    (一)(1-1)
    (二)国家机构组织(1-13)
    (三)立法制度(1-84)
    (四)国家安全(1-94)
    (五)民族区域自治(1-101)
    (六)国家赔偿(1-107)
    民法商法
    (一)总类(2-1)
    (二)物权(2-97)
    (三)合同(2-121)
    (四)婚姻家庭、继承(2-152)
    (五)侵权责任(2-163)
    (六)知识产权(2-175)
    (七)商法(2-209)
    行 政 法
    (一)总类(3-1)
    (二)人事(3-39)
    (三)公安(3-54)
    (四)交通安全(3-151)
    (五)司法行政(3-181)
    (六)教育、文化(3-205)
    (七)旅游(3-239)
    (八)应急管理(3-248)
    (九)卫生(3-267)
    (十)环境保护(3-310)
    (十一)土地(3-322)
    (十二)房地产(3-342)
    经 济 法
    (一)财会、税务(4-1)
    (二)建筑(4-33)
    (三)公路运输(4-60)
    (四)邮电、信息(4-73)
    (五)市场监管(4-105)
    (六)外商投资(4-195)
    社 会 法
    (一)社会保障(5-1)
    (二)特殊保障(5-38)
    (三)劳动用工(5-84)
    (四)安全保护(5-113)
    刑 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一)刑事诉讼(7-1)
    (二)民事诉讼(7-96)
    (三)行政诉讼(7-186)
    (四)非诉讼程序(7-223)

    目  录[本目录中的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或最后一次修正、修订的时间。]
     拼音索引(1)
    及相关法
    (一)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1-)
     (2018年3月11日修正)
    (二)国家机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
     (2021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
     规定(1-)
     (1983年3月5日)
    ☆[文件名称前加☆表示2021年11月以后修改的法律文件,加△表示2021年11月以后新公布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
     (2022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1-)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
     (2020年6月20日)
    (三)立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
     (2015年3月15日修正)
    (四)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
     (2015年7月1日)
    反分裂国家法(1-)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1-)
     (2021年6月10日)(五)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
     (2001年2月28日修正)
    (六)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
     (2011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1-)
     (2021年3月24日)
    民法商法
    (一)总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
     (202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目,
     参见民法商法(五)侵权责任][为便于查询,同时与几个主题相关的法律文件,本目录中均设置了存目条。] (2-173)
    (二)物 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
     (2020年12月31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目,参见行政法(十二)房地产](3-37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存目,参见行政法(十二)房地产](3-35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存目,参见行政法(十二)房地产](3-3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目,参见
     行政法(十二)房地产](3-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
     (202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存目,参见诉讼及非诉讼
     程序法(四)非诉讼程序](7-2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存目,参见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四)非诉讼程序](7-242)
    (三)合 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
     (2017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
     (2019年3月2日修订)
    (四)婚姻家庭、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存目,参见社会法(二)特殊保障](5-74)
    婚姻登记条例(2-)
     (2003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
     (2020年12月29日)
    ……
    (一)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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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录264个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前言

    Preface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尊严、保证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国体】[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全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法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基本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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