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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2本套装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7版)+刑法一本通(第16版)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无著 | 无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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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无编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页数:无
    • 装帧:套装
    • ISBN:9787519781767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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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店存在书、古旧书、收藏书、二手书等特殊商品,因受采购成本限制,可能高于定价销售,明码标价,介意者勿拍!

    1.书籍因稀缺可能导致售价高于定价,图书实际定价参见下方详情内基本信息,请买家看清楚且明确后再拍,避免价格争议!

    2.店铺无纸质均开具电子,请联系客服开具电子版

     


    商品参数

    书号:9787519781767 书名: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17版) 作者: 刘志伟 魏昌东 吴江编
    定价:88.00 出版时间:2023-9 页码 : 958 字数:947千
    重量:760克 成本尺寸:A5 版次:17
    装帧:平装    


    书号:9787519769277 书名: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2022(第十六版) 作者:李立众编
    定价:79.00 出版时间:2022-09 页码: 998
    重量:828g 成本尺寸:A5 字数:1026千
    装帧:平装 用纸:胶版纸 版次:16




    内容介绍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6个版本。本次第17版修订时,增加了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脚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

    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

    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

    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刑法一本通》(第十六版)全新升级:

    一、内容全面增新扩充

    ? 增补了本书第十五版出版以来至今新发布的 19 件司法解释、 5 个批次的指导性案例;

    ? 补充了 28 件*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的研究意见、 65 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禁毒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增补了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 一改以往抽象介绍刑法修订情况的做法,详细梳理了 1997 年刑法条文的修订情况,以便读者对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问题能够进行更为精准的判断。

    ? 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解释之间不一致的梳理工作,确保读者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二、推出「刑法壹本通」小程序上线

    完整将《刑法一本通》全新十六版内容装入手机小程序中,不但省却了携带纸书查阅的不便,更支持在不同使用场景下随时随地检索查阅并笔记备忘的使用需求!小程序支持任意条文及关联内容的检索、复制、分享以及收藏!并增添全部相关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文件全文查阅!开通一年期服务仅需39.9元!


    三、新增镭射防伪标记

    本书连年销售火爆、盗版频出,为方便读者识别正版,保障自身权益,本版新增镭射防伪标记,请读者认准封底正版标识


    四、延续采用锁线裸脊装帧

    应上一版广大读者的强烈使用好评,本次装帧依然采用锁线裸脊装帧,可180度平摊方便阅读


    五、5重索引便捷查阅 类型化标注梳理文件

    强大的检索查阅功能 本书支持5重检索方式:「目录检索」、「词条检索」、「页边检索」、「页眉检索」、「名录检索」

    各类文件层次分明 本书在每一法条下依次类型化标注:「刑法修订」「相关法律」「立法解释」「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指导案例」「量刑指导」内容


    六、附赠书签、公众号服务

    本书配套公众号「刑法一本通」服务,可及时查阅更新的相关刑事法律内容


    小程序场景:

    ? 「电子版一本通」版块为纸书同步内容

    ? 「刑法文件查询」版块为新增相关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文件查阅

    ? 编-章-节-法条依次展开查阅,点击法条即可查阅该法条下设相关内容

    ? 每一法条内依次类型化标注:「刑法修订」「相关法律」「立法解释」「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指导案例」「量刑指导」内容

    ? 可「全部展开」研读或「全部收起」统览,也可局部内容展开查阅

    ? 支持任意条文及关联内容的检索、复制、分享以及收藏

    ? 可输入关键词检索查阅,如输入:贪污 ,即可定位到相关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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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16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7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19条职能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高法院管辖

    第24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5条地域管辖

    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9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1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3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第34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5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制度

    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8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40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41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3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7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50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3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4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6条*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7条对*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处理

    第58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9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法证据的处理

    第61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4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5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2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3条保证金*还

    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第75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8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80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81条逮捕的条件

    第82条拘留的条件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4条扭送

    第85条拘留的程序

    第86条拘留后的处理

    第87条提请逮捕

    第88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9条批捕权

    第90条审查批捕

    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的程序

    第94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5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6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7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8条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

    第99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100条审查批捕中的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2条财产保全

    第103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6条期间恢复

    第107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109条立案的机关

    第110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112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113条立案监督

    第114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5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第116条预审

    第117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8条讯问的主体

    第119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第120条讯问的程序

    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2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123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个别询问原则

    第125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8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129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第130条执行勘验、检查

    第131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第132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134条复验、复查

    第135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6条搜查的对象

    第137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138条搜查证

    第139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40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第145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第146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第147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第151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153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第154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第155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2条侦查终结

    第163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4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第166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7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168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9条公诉权

    第170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3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174条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

    第175条补充侦查

    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第177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182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183条合议庭组成

    第184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185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186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7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188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9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90条开庭

    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第191条法庭调查

    第192条出庭作证

    第193条强制出庭作证

    第194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195条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

    第196条休庭调查

    第197条调取新证据

    第198条法庭辩论和*后陈述

    第199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200条评议、判决

    第201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第202条宣告判决

    第203条判决书

    第204条延期审理

    第205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6条中止审理

    第207条法庭笔录

    第208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9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12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13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15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7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8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9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20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21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222条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

    第223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条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

    第225条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

    第226条审理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处理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27条上诉的提起

    第228条抗诉的提起

    第229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30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31条上诉的方式

    第232条抗诉的方式

    第233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34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35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36条二审后处理

    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8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39条重审

    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41条重审审限

    第242条二审程序

    第243条二审审限

    第244条二审效力

    第2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46条死刑核准权

    第247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248条死缓核准权

    第249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第250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51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52条申诉的提出

    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54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255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第256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257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58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259条执行的依据

    第260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262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263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264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265条监外执行

    第266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267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68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9条社区矫正

    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71条罚金的执行

    第272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73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释的处理

    第274条对减刑、*释的监督

    第275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76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 别 程 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第278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279条情况调查

    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第28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8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第284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285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286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第287条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88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289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290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291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

    第292条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第293条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

    第294条上诉、抗诉

    第295条重新审理的条件

    第296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

    第297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298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第299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300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第301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302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303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第304条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305条强制医疗的审限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第306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307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附则

    第308条军队、海上、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

    附录

    晚近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总名录



    刑法一本通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5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3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28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28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31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38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38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43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50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52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54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60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63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66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68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72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85

    第三节 自首和*功(第67~68条)86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98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103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109

    第七节 *释(第81~86条)125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131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135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142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142

    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142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43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43

    第106条 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143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43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143

    第109条 叛逃罪144

    第110条 间谍罪144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45

    第112条 资敌罪147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14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148

    第114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8

    第115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50

    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152

    第117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152

    第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4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7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组织罪158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活动罪161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活动罪163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活动罪163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64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65

    第120条之六 *法持有宣扬恐*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66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167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67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67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67

    第125条 *法制造、买*、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 *法制造、买*、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70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支罪182

    第127条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罪183

    第128条 *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 *法出租、出借*支罪184

    第129条 丢失*支不报罪186

    第130条 *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87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189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89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190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193

    第133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197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97

    第134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205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6

    第135条之一 大型*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07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207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9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10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211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12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214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214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15

    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药罪221

    第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227

    第142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229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31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36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42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44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45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47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248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48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248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52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262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64

    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69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270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271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271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272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272

    第159条 虚*出资、抽逃出资罪274

    第160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275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76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278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78

    第162条之二 虚*破产罪279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80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84

    第165条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86

    第166条 为亲友*法牟利罪286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86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87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88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8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291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291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币、以*币换取货币罪29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币罪29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296

    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97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298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8

    第176条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00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11

    第177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法提*信用卡信息罪315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17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17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318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证券、期货合约罪328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329

    第183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337

    第184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337

    第185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338

    第185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338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339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341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343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45

    第190条 逃汇罪345

    第191条 洗钱罪34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353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354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359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360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361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362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366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366

    第199条 367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36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368

    第201条 逃税罪368

    第202条 抗税罪371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372

    第204条 骗取出口*税罪372

    第205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74

    第205条之一 *发票罪378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78

    第207条 *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79

    第208条 *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80

    第209条 *法制造、出售*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制造、出售*法制造的发票罪 *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出*发票罪381

    第210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理384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85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385

    第212条 涉税犯罪优先追缴税款、出口*税款38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386

    第213条 *冒注册商标罪389

    第214条 销售*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94

    第215条 *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95

    第216条 *冒专利罪396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397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03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404

    第219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商业秘密罪411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1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411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411

    第222条 虚*广告罪412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413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414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17

    第225条 *法经营罪420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450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451

    第228条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452

    第229条 提供虚*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454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456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5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458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458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467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467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471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472

    第236条 强奸罪472

    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475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476

    第238条 *法拘禁罪477

    第239条 绑架罪478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479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485

    第242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88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488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488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489

    第245条 *法搜查罪 *法侵入住宅罪490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490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495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496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96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497

    第251条 *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497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497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497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97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504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505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505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505

    第258条 重婚罪505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505

    第260条 虐待罪506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08

    第261条 遗弃罪508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509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509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50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510

    第263条 抢劫罪510

    第264条 盗窃罪520

    第265条 盗窃罪527

    第266条 诈骗罪527

    第267条 抢夺罪544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546

    第269条 抢劫罪547

    第270条 侵占罪548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548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552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555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556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559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559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6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56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563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袭*罪563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565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566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身份证件罪566

    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570

    第280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570

    第281条 *法生产、买*警用装备罪571

    第282条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571

    第283条 *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72

    第284条 *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73

    第284条之一 组织考试*罪 *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考试罪573

    第285条 *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576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80

    第286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584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588

    第287条之一 *法利用信息网络罪588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90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594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的处理597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法聚集罪597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601

    第291条之一 投放虚*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恐*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信息罪602

    第291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605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605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606

    第293条之一 催收*法债务罪613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罪613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651

    第296条 *法集会、游行、示威罪652

    第297条 *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652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652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653

    第299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653

    第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655

    第301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660

    第302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660

    第303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661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67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672

    第305条 伪证罪672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672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672

    第307条之一 虚*诉讼罪672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677

    第308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678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678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678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680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81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88

    第314条 *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693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693

    第316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694

    第317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69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694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97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699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700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01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702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70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703

    第324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704

    第325条 *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707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707

    第327条 *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708

    第328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708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708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709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709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711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712

    第333条 *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713

    第334条 *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713

    第334条之一 *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717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718

    第336条 *法行医罪 *法进行节育手术罪718

    第336条之一 *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721

    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72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722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722

    第339条 *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734

    第340条 *法捕捞水产品罪735

    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狩猎罪 *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742

    第342条 *法占用农用地罪752

    第342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756

    第343条 *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756

    第344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762

    第344条之一 *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763

    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764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76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768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89

    第348条 *法持有毒品罪802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804

    第350条 *法生产、买*、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806

    第351条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12

    第352条 *法买*、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814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814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815

    第355条 *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816

    第355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818

    第356条 毒品再犯的处罚818

    第357条 毒品的含义与数量计算818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819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819

    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823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824

    第361条 旅馆业等服务单位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825

    第362条 旅馆业等服务单位人员在查处卖淫、*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理82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826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826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835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838

    第36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838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含义83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840

    第368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840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840

    第370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842

    第371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843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844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844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844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法生产、买*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法提供、*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845

    第376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848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敌情罪848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848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848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849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849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850

    第382条 贪污罪853

    第383条 对贪污罪的处罚858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862

    第385条 受贿罪867

    第386条 对受贿罪的处罚873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873

    第388条 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874

    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874

    第389条 行贿罪874

    第390条 对行贿罪的处罚876

    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79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879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880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880

    第394条 贪污罪881

    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881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883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884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887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893

    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894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897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897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释、暂予监外执行罪898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898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899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900

    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发票、抵扣税款、出口*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税凭证罪901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902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902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903

    第408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903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905

    第410条 *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907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911

    第412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912

    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913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913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旅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914

    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915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916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916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91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918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919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919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传军令罪919

    第423条 投降罪920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920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921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21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922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922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923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923

    第431条 *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军事秘密罪924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925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926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926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926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927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927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928

    第439条 *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928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929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929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929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930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930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931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931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931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932

    第449条 战时缓刑932

    第450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932

    第451条 战时的含义932

    附  则(第452条)

    第452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933

    附  录

    Ⅰ 单行刑法935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法买*外汇犯罪的决定935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937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938

    Ⅱ 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940

    Ⅲ 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944

    Ⅳ 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947

    V 索引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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