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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染图书刑事对抗制的起源978720817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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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序言
自序与致谢
导言
一、内容概要
二、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
章 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审判
节 法庭上的争吵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一、没有辩诉交易
二、被告是有罪信息的来源
三、陪审团合议案件的速度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出庭的规则
一、法庭充当辩护律师
二、明的标准
三、被告的优势
四、被告成为信息来源
五、与轻罪的比较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审判
一、审前羁押
二、对辩方人的
三、禁止辩方人
四、尚未成熟的明责任
五、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
六、宽赦制度
七、被告没有反对自其罪的特权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二、历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主教阴谋案
二、菲茨哈里斯案和科莱奇案
三、拉伊住宅阴谋案
四、血腥巡回审判案
五、补充:七主教案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的批判
一、法官不中立
二、审前准备
三、禁止辩护律师出庭
第三节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条款
一、序言:无罪推定和控辩平等
二、控诉状的开示
三、审前阶段的律师帮
四、出庭律师
五、事务律师
六、辩方人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一、控辨双方不平等
二、法官存在偏见
三、叛逆罪审判很复杂
四、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五、控辩双方逐渐平等
第五节 贵族和贫民:叛逆罪留给刑事对抗制的遗产
一、财富效应
二、争斗效应
第三章 控辩平等的产物:辩护律师
节 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二、控方事务律师
三、重罪起诉协会
四、纽盖特事务律师
五、控方出庭律师
第二节 控方伪
一、赏金制度
二、污点人的控告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第四节 辩护律师进入重罪审判
一、保留“被告陈述式”审判
二、控辨的平衡
三、以司法为基础的推动
第四章 刑事据法
节 以《审判实录》为视角
一、偏重于伦敦
二、出版物的系列演变
三、范围和可靠
第二节 品格据规则
一、老贝利的做法
二、反驳例外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法官
第三节 补强规则
一、排除规则抑或警示规则
二、共犯作资格禁止规则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补强规则的削弱
第四节 口供规则
一、污点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毒树问题”
三、对口供政策的质疑
第五节 尚在发展中的规则:传闻规则
一、“不是据”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三、以交叉询问为判决理由
第六节 平衡点的探索:排除据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的转变
节 悄然转变
第二节 被告沉默
一、据提交的责任:控方主张(的明责任)
二、说服责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五、反对强迫自其罪的特权
第三节 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二、自我约束的义务
第四节 辩护律师
一、交叉询问
二、规避
三、精通法律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转化
四、对抗的风气
第五节 法官的消极
一、超然事外
二、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
第六节 陪审团审判
一、陪审团噤声
二、陪审团控制方式的转变
第七节 的缺失
一、只是副产品
二、死刑的影响
三、未选择的道路: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索引
译后记
约翰·朗本(John H.Langbein)
耶鲁大学法学院“斯特林讲席教授”(Sterling Professor)。1941年出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文学学士、哈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剑桥剑桥大学法学学士和哲学博士(欧洲法律史),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早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90年起正式任教于耶鲁大学法学院。
朗本教授在欧洲法律史和普通法史研究领域享有盛誉,既是一位比较法学者,又是一位普通法的历史学家。他在剑桥的博士出版为著作《文艺复兴时代的控告犯罪:英格兰、德国和法国》(Prosecuting Crime in the Renais-sance:England,Germany,France)(哈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获剑桥大学约克奖;《刑讯和据法:古代的欧洲与英格兰》(Torture andthe Law of Proof: Europe and England in theAncient Regime)(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其诸多论著已被国内学者广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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