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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染图书捕获法978756209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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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中译者序言
英译本序言
英译者说明
章 引言:[案件]概述与【论述的]划分、方法及顺序
一、简介
二、[案件]概述
三、[论述的]划分
四、论述方法
五、论述顺序
第二章 导论:九条规则与十三项法律
一 、条规则
二、项法律与第二项法律
三、第二条规则
四、第三项法律与第四项法律
五、第五项法律与第六项法律
六、第三条规则
七、第七项法律与第八项法律
八、第四条规则
九、第五条规则与第九项法律
十、第十项法律与十项法律
十一、第六条规则、第七条规则与第八条规则
十二、第十二项法律与第九条规则
十三、第十三项法律
第三章 组问题:关于战争的正义
一、概述
二、战争是正义的
三、基督教徒的战争是正义的
四、基督教徒对基督教徒的战争是正义的
五、从所有法律的角度看,基督教徒对基督教徒的战争是正义的
第四章 第二组问题:关于捕获战利品或捕获物的正义
一、捕获战利品或捕获物是正义的
二、基督教徒捕获战利品或捕获物是正义的
三、基督教徒从基督教徒手中捕获战利品或捕获物是正义的
四、从所有法律的角度看,基督教徒从基督教徒手中捕获战利品或捕获物是正义的
第五章 第三个和第四个问题:关于捕获战利品或捕获物与发动战争具有正义的情形
一、第三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捕获战利品或捕获物具有正义
二、第四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发动战争具有正义
第六章 第五组问题:关于发动战争的有效的原因
一、什么是发动私战的正当有效的原因
二、什么是发动公战的正当有效的原因
第七章 第六组问题:关于战争的主题——发动正义战争的原因与对象
一、对主动发动战争的责任人而言,什么构成发动正义战争的原因
二、对主动发动战争的责任人而言,谁是发动正义战争的对象
三、对臣民而言,什么构成发动正义战争的原因
四、对臣民而言,谁是发动正义战争的对象
五、本组问题之引申问题:可能存在对双方均为正义的战争
第八章 第七组问题:关于发动与进行战争应遵循的形式
一、什么构成发动私战的正当形式
二、什么构成发动公战的正当形式
三、对主动发动战争的责任人而言,什么构成进行战争的正当形式(一)
四、引申问题一:在什么范围内允许对敌国臣民采取攻击行动
五、对主动发动战争的责任人而言,什么构成进行战争的正当形式(二)
六、对臣民而言,什么构成进行战争的正当形式
七、引申问题二:对双方臣民而言,捕获战利品和捕获物可能都是正当的吗?如果是,在什么范围内可能如此
八、引申问题三:对双方臣民而言,[]取得战利品和捕获物可能都是正当的吗?如果是,在什么范围内可能如此
第九章 第八组问题:关于战争的目的
一、对主动发动战争的责任人而言,什么构成战争的正当目的
二、对臣民而言,什么构成战争的正当目的
第十章 第九组问题:关于取得捕获物或战利品的主体
一、概述
二、在私战中谁可以取得捕获物或战利品
三、在公战中谁可以取得捕获物或战利品
四、本组问题之引申问题
十章 历史分析
部分 关于下列事件的一般阐述
一、荷兰对阿尔瓦公爵、西班牙人及腓力二世等开战的原因
二、荷兰在战争中给予西班牙人的礼让
三、荷兰对葡萄牙开战的原因
四、荷兰给予葡萄牙人的礼让
五、葡萄牙人在葡萄牙境内对荷兰人的伤害
六、葡萄牙人在广大地区对荷兰人的伤害
七、葡萄牙人伤害荷兰人的借口是后者要为商业目的进入属于前者的地区
八、葡萄牙人尤其是在东印度群岛地区伤害荷兰人的相同借口
第二部分 关于东印度群岛有关事件的阐述
九、葡萄牙人对荷兰人的不实指控
十、受葡萄牙人教唆的敌人反对荷兰人的行为
十一、葡萄牙人对荷兰人的欺诈和背信弃义行为
十二、葡萄牙人首先对荷兰人发动的战争
十三、葡萄牙人对荷兰人的盟友发动的战争
第十二章 关于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群岛贸易的权利
一、任何人均可进入任何,这并非仅来源于许可,更来源于万国法的命令
二、无论是基于发现、教皇的授予或战争的理由,均不能仅因为某些人属于异教徒而剥夺他们的公共或私人的所有权
三、无论是基于占有、教皇的授予或时效(即习惯),海洋本身与海上航行权均不能被特定一方所独占
四、无论是基于占有、教皇的授予或时效(即习惯),与他国进行贸易的权利均不能被特定一方所独占
第十三章 荷兰的战争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取得系争捕获物是正义的
部分对主动发动战争的责任人[荷兰及联省共和国]总督与议会而言,荷兰的战争与取得系争捕获物是正义的
一、一个有组织的政治共同体或其内部各省,即使在一位的统治下,仍然有权进行公战
二、维护对有拘束力的世代相传的法律是进行反对的战争的正当理由
、对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现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靠前法专业,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靠前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靠前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靠前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亚太地区人权构》等著作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发表十余篇英文。专著《靠前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靠前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分获第七届和十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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