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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染图书刑总——理论 实务 案例(第二版)9787562068198
  • 正版全新
    • 作者: 严励主编著 | 严励主编编 | 严励主编译 | 严励主编绘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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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严励主编著| 严励主编编| 严励主编译| 严励主编绘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3-01
    • 版次:2
    • 印次:1
    • 字数:503000
    • 页数:388
    • 开本:16开
    • ISBN:9787562068198
    • 版权提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作者:严励主编
    • 著:严励主编
    • 装帧:平装-胶订
    • 印次:1
    • 定价:49.00
    • ISBN:9787562068198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17-03-01
    • 页数:388
    • 外部编号:1201665330
    • 版次:2
    • 成品尺寸:暂无


    严励,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律师,享受特殊津贴专家。主要学术成果有:出版《犯罪文化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研究》《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的实践研究》《茅盾与化解: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及其改进的研究》等论著(编著)20余部。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司法探论》《“严打”刑事政策的理审读》《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的探索》等120余篇。自“六五”社科规划以来,已主持完成多项、省部级社科规划项目。
    【书摘与插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意伤害罪直接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罪侵害的是妇女的的自主权利,因而,受故意伤害罪、罪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即这两种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质的重要因素。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这种犯罪或那种犯罪,归根结底是由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的。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的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凭借客体借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为研究和应用方便,理论上可以也有必要对犯罪的直接客体作进一步分类。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客体的单复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可以根据客体具备物质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客体与非物质客体。(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犯罪现象是复杂的存在,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某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但是,有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以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只危害公私财物所有权,故意伤害罪只侵害他人健康权。简单客体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大量存在。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例如,罪,不仅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权,也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不仅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如《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不仅直接侵犯了他人的通讯自由,而且妨害了邮政部门的正常活动。在复杂客体中,各种社会关系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侵害的程度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例如,把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害多种客体的犯罪时,应从犯罪的主要客体入手。犯罪的主要客体一旦确定,犯罪质就可以得到大体明确。所以,对主要客体的理解有于正确认识某一犯罪的质。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客体。它是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也要同时予以保护的另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对于具有复杂客体的犯罪来说,除主要客体外,次要客体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量刑也有决定作用。例如,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罪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又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二)物质犯罪客体与非物质犯罪客体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为物质的为标准,可将直接客体分为物质犯罪客体和非物质犯罪客体。对物质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的损害或威胁,可能成为物质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等;对非物质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在现代社会中,物质犯罪客体还可以分为实体物质犯罪客体和虚拟物质犯罪客体,对于后者,刑理与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人们对行为构成犯罪的过程,往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的感知,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质。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和可知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客观实在表现为它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为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任何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对象方面留下其作用的痕迹与影响,从而忠实、准确地反映了犯罪行为对其作用时的实际情况。这一特点,使犯罪对象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提供据和检验据的双重功能。犯罪对象的可知,表现为尽管其纷繁复杂,但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犯罪对象的基本涵义是: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或物,具有客观实在,但在人或物未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某人或某物时,具体的人或物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因此,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否则便不是犯罪对象。据此,可以将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区分开来。犯罪所得之物,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财产或物品;犯罪所用之物指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工具或物品,这些都不能认定为犯罪对象。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而往往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因此,刑法条文或者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者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物,用以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质。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质。例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某甲盗窃的是修配厂里处于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某乙盗窃的是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前者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后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一是侵害公共安全。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328条款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便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脱逃罪,偷越国境边境罪,非法、游行、罪等,则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是这些犯罪都具有犯罪客体。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盗窃犯罪人将他人的财物窃走,侵犯了原财物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把犯罪所得之物妥善保存,以便自用或销赃。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


    本书原则上是按刑法学的理论框架和现行刑法体系撰写的,内容主要涉及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和犯罪构成、正当行为、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刑罚裁量、刑罚的执行制度和消灭等,详细地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在编写体例上,每一章都包括了本章概要、学习目标、理论知识、案例分析示范、学术视野、理论思考、案例分析实训等几大部分,这种体例安排可以使学生更加准确、全面地学习相关知识。本书吸收了刑法实践和*的科研成果,是一本的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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