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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染图书物权法通义9787100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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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财产法
(二)物权法为固有法,具有本土
(三)物权法为强行法
二、物权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三、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四、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
五、物权法的发展
本论
编 总则
章 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意义
(一)维护基本经济制度
(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二、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二)物权的概念
(三)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法的社会基础
五、物权平等原则
六、物权法定原则
七、物权公示原则
八、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规则
九、物权法与相关法律的适用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含义与种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的统一
四、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义务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和行为规制
(一)登记机构的职责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为规制
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七、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八、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九、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东招远的一个小乡村。1966年值高中之际,“”爆发,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务农。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在农村中学任民办老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于1982年1月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和解决“两地分居”,调人烟台大学。
1982年获法学士学(北京大学),1995年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晋升讲师,1988年晋升副教授,1992年晋升教授。曾任烟台大学校长。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现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山东大学特聘为人文社科一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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