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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染图书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一本通9787519715083
  • 正版全新
    • 作者: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著 |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编 |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译 |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绘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出版时间: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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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著|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编|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译|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绘
    •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出版时间:2017-11-01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数:562千字
    • 页数:284
    • 开本:16开
    • ISBN:9787519715083
    • 版权提供: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
    • 著: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
    • 装帧:平装
    • 印次:1
    • 定价:45.00
    • ISBN:9787519715083
    •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17-11-01
    • 页数:284
    • 外部编号:1201608655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 总则(~106条)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17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安全职权】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0条【两审终审】
    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2条【法院统一定罪】
    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二章 管辖(8~27条)
    8条【职能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三章 回避(第28~31条)
    第28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3条【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第32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4条【旨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责任】
    第36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8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9条【辩护人权利】
    第40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1条【律师调查取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4条【诉讼代理】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 据(第48~63条)
    第48条【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49条【举责任】
    第50条【依法定程序收集据】
    第52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据】
    第53条【明标准】
    第54条【非法据排除】
    第56条【法庭对非法据的调查核实】
    第57条【对据收集合法的明】
    第58条【非法据排除的据标准】
    第60条【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2条【保护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64~98条)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人的条件】
    第68条【保人的义务】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78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79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程序】
    第84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6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8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89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9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3条【对羁押必要的审查】
    第94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00条【保全措施】
    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03~105条)
    03条【期间及其计算】
    04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05条【送达】
    第九章 规定(06条)
    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07~177条)
    章 立案(07~112条)
    08条【立案材料来源】
    10条【立案程序】
    11条【立案监督】
    12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 侦查(13~166条)
    16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17条【讯问地点、期间】
    18条【讯问程序】
    20条【讯问笔录】
    21条【全程录音录像】
    22条【询问人的地点、方式】
    30条【人身检查】
    33条【侦查实验】
    36条【搜查与无搜查】
    39条【查封、扣押物的范围】
    42条【查询、冻结财产】
    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48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49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50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51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52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53条【通缉】
    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61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65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三章 提起公诉(67~177条)
    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71条【补充侦查】
    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73条【不起诉的条件】
    75条【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 审判(78~247条)
    章 审判组织(78~180条)
    78条【合议庭组成】
    80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 审程序(81~215条)
    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82条【开庭前准备】
    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87条【人鉴定人出庭作】
    88条【强制人出庭作及例外】
    92条【调取新据】
    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95条【评议、判决】
    96条【宣告判决】
    98条【延期审理】
    99条【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2条【公诉案件审限】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第207条【反诉】
    第208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0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支持公诉】
    条【审理程序简化】
    24条【审理期限】
    25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26.4条)
    26条【上诉的主体】
    27条【抗诉的主体】
    2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2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程序】
    22条【抗诉的程序】
    第222条【全面审查】
    第2条【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条【二审期限】
    第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5~240条)
    第5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条【死缓核准权】
    第条【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241~247条)
    第241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244条【再审法院】
    第245条【再审的审理】
    第246条【再审案件的强制措施、可以中止执行】
    第247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 执行(第248~265条)
    第248条【执行根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25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252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254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2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释】
    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266~289条)
    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社会调查】
    第269条【限制逮捕措施】
    第270条【法定代理人和人员在场制度】
    第27l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第273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
    第275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79条)
    第277条【适用和解的条件】
    第279条【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
    第280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启动】
    28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和程序】
    第286条【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异议】
    附则(第290条)

    变的是形式,不变的是内容——写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元年的前言从2002年开考的司法在走过16个春秋后谢幕,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在2018年登上历史舞台。法律职业资格的真容尚未显露,其内容、题型、试题风格等均无考,只有《关于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描绘了法律职业资格的初步轮廓。该《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内容”部分规定,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着重考查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从《意见》的“改革法律职业资格内容”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资格与司法相比,确实会有一些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要大于当时律师资格转为司法时的变化。但是,如果由此认为法律职业资格是一个全新的,司法的复习方法和经验对于准备法律职业资格没有多少借鉴意义的想法则有失偏颇。实际上,法律职业资格与司法有诸多共同之处,如二者的测试质一致(都是法律实务从业者的资格)、测试目标一致(都是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测试依据一致(都是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二者的测试标准也基本一致,即大部分试题有相对统一的,完全开放的试题只是很少数,那种认为法律职业资格以案例为主,就是完全开放的观点并不正确。在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例题的必然是相对明确、标准的,只是每个学生的答题思路和论方法具体表述会有所不同。完全开放的试题并不适用于这种测试标准相对统一的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与司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试题的类型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意见》已指出,法律职业资格以案例为主,而司法主要以客观的选择题为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难度会加大,因为,司法中的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难度实际上要大于案例题;第二,部分的说理有所不同。法律职业资格要求所有参考者必须要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这实际上就是提高了参考者的律理水平要求。所以,法律职业资格的说理要求必须会有所提高。当然,这种说理并不是脱离法律,而是结合法律及法律背后的知识来展开说理分析。既然,法律职业资格相对于司法,变化的多是形式,不变的是内容,因此,我们不能坐等法律职业资格的到来,不能等到其庐山真面目显露出来才开始准备,更好的方法应当是先在朦胧中爬到接近山顶的地方,这样才能在日出来临之时比别人更早地登顶成功。准备法律职业资格,从现在开始。《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一本通》的前身《司法一本通》连续出版14年,帮很多人成功通过司考,相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一本通》能再接再厉,帮更多的考友圆梦。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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