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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染图书剑桥古希腊法律指南9787567554
  • 正版全新
    • 作者: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著 |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编 |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译 |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绘
    •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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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著|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编|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译|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绘
    •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1-01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数:300000
    • 页数:536
    • 开本:32开
    • ISBN:9787567554238
    • 版权提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作者: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
    • 著:加加林(Michael Gagarin) 等 编;邹丽,叶友珍 等 译
    • 装帧:平装
    • 印次:1
    • 定价:88.00
    • ISBN:9787567554238
    •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开本:32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17-01-01
    • 页数:536
    • 外部编号:1201454021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中译本前言/1
    英文版前言(加加林)/1
    导论(科恩)/1

    部分雅典的法律/29
    1.论希腊法的统一(加加林)/31
    2.字、法律和成文法(托马斯)/45
    3.论法律与宗教(帕克)/68
    4.论古希腊早期的法律(加加林)/91

    第二部分雅典的法律(上):程序/107
    5.论雅典的法律与讲演术(托德)/109
    6.雅典法庭中的相关(兰尼)/126
    7.雅典法庭上不同的修辞策略(鲁宾斯坦)/145
    8.雅典法律中人的角色(特吕尔)/163
    9.处罚理论(科恩)/191
    10.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法律修辞(尤尼斯)/216

    第三部分雅典的法律(下):实体法/
    11.古雅典的犯罪、刑罚与法治(科恩)/
    12.、和法律(坎塔雷拉)/266
    13.家庭和财产法(马菲)/285
    14.雅典公民身份法(帕特森)/298
    15.商法(科恩)/325

    第四部分雅典之外的法律/339
    16.格尔蒂法典(戴维斯)/341
    17.外国背景下的希腊法律:延续与发展(鲁普雷希特)/370
    18.希腊化时期的希腊法律:家庭与婚姻(莫杰耶夫斯基)/389

    第五部分希腊法律的研究进路/403
    19.法律,阿提卡谐剧以及谐剧言辞的规约(华莱士)/405
    20.雅典的肃剧和法律(艾伦)/428
    21.法律和政治理论(奥柏)/453
    22.希腊思想中的法律与自然(朗格)/473

    参考文献/496

    加加林(MichaelGagarin),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教授,是古代希腊历史研究的资深专家,出版了《雅典法律中的讲演录》(SpeechesfromAthenianLaw)、《古代克里特岛的法律》(TheLawsofAncientCrete)、《早期希腊法律》(EarlyGreekLaw)、《安提丰讲演录》(Antiphon:TheSpeeches)等著作20余部,其中以《早期希腊法律》影响。
    邹丽,女,英语专业学士,法学硕士,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从事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研究,翻译了多本学术著作。
    叶友珍,女,陕西安康人。延安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硕士,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研究方向为理论语言学和翻译学。近年来发表科研十余篇,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参与省部级项目2项、社会科学项目1项。译有《新约是对荷马史诗的模仿吗?》(华夏出版社,即出);参与翻译《表演文化与雅典民主政制》(华夏出版社,2015)。

     

    中译本前言(程志敏) 现代世界的法律体系无疑是建立在罗马法之上,因而与古希腊法律相比,罗马法受关注的程度以及研究的深度都要好得多。人们甚至怀疑存在着“古希腊法律”这样的东西,就连古希腊法律研究的推动者都在反复地思考这个很容易被人质疑而且也的确不好回答的问题。本书的编者之一加加林20年前也曾对这个问题持否定的态度,他的理由是那时的规范还较为粗糙,不符合严格意义上成文的“强制”,不存在的法治,而且“古希腊”本身就是一个松散的集合概念,更不可能有统一而一贯的“古希腊法律”。 所有这些看法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随着古希腊研究的不断深入,新材料、新方法和新观点不断涌现,人们逐渐发现古希腊法律是整个古典思想研究必不可少甚至十分重要的一环。古代的思想形态肯定与当今大不相同,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古人,不唯显得无知和愚蠢,更显得滑稽和可笑,现代人的自负已经蒙蔽了自己越来越知识化也越来越被自己的知识浑浊化的双眼。于是,有识之士便开始编辑了这部文集。尽管这些编者和供稿人认识到这部文集的开拓作用,但不一定认识到了其开拓的意义早已超出了法律的范围。 单纯地就法律而言,古希腊人当然远远不如罗马人那么严谨和全面,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个伟大的民族和伟大的时代就有什么高下之分。一句看似持中平和的“各有千秋”并不能说明古希腊法律的确在严格的法学意义上无法望罗马法之项背的原因:分散而混乱的古希腊政治版图不需要、也无法产生出强有力的统一规范,除此之外,更加注重个人德和思想教化的古希腊人也必然不会太重视“伤恩薄厚”的杀伐决断。个人的德修养和社会的制度建设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选择,而是一个完美的社会都需要甚至不可或缺的两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但受二元对立思想影响的现代人似乎早已经把这两个方面割裂开来,他们对人的失望乃至绝望导致了法律和制度的畸形繁荣。他们与古代思想分道扬镳,看起来就弥补了人文教化的绵软和脆弱。的确,古希腊的法律和政制的确不够发达,但古希腊人一直都没有放弃过制度和规范的建设:从《格尔蒂法典》到《德拉古法律》,从梭伦到演说家的立论,从《荷马史诗》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从希罗多德笔下的政体辩论到柏拉图的“理想国”——仅仅从该书的正副标题即“政治制度”和“论正义”来看,古希腊的大思想家从来没有想到过单一的指导方略,这些探讨尽管在现代人眼中并不成功,我们却丝毫不能否认其巨大的历史价值,就算是“教训”,也值得我们细细揣摩。至少在政体和法律的形式、合理及其意义的全面讨论上,后世很难比得上辉煌的古希腊文明。“言必称希腊”当然是一种幼稚病,而简单地反对和拒斥古希腊的成果,也不见得有多成熟和“进步”。 罗马法的科学、逻辑和全面不仅为现代法律奠基,更造就了更为广泛的价值体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世界就是一个放大了很多倍的罗马世界,这个“利维坦”的根源就在于罗马法律和政制之中。但在这个伟大的文明之外,还有一种与之差异很大的文明形态,也许可以作为目前刚刚开始的新一轮规模远超上次的“文艺复兴”的有益补充。未来的世界不能缺了罗马文化的种子,更不能没有古希腊法律的影子。所以,我们过分地强调古希腊法律的意义并不是因为古希腊法律有多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而是因为我们过分地忽视了思想领域中一个不应该不受重视的维度。也许古希腊法律远远不如本书的作者们所认为的那样重,但在的确到了好好研究它们的时候,更何况其重要很可能远远超出了那些鄙视和忽略它们的少数现代人的想象。 据说,罗马人在军事上征服了希腊人,但在文化上却被自己征服了的民族所征服。这种似是而非的定论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至少罗马法就不是来自于古希腊。我们没有理由质疑这个钢铁一般的事实,但我们愿意举出一个更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孤”来唤起人们对古希腊法律的重视。 “古代罗马史学家中的法学家”李维(Titus Livius,59BC—17AD)说,大约在公元前450年前后,古罗马的贵族与平民之间发生了颇为严重的,双方“一致同意制定法律,但只是对法律制定人有分歧的情况下,派遣斯普里乌斯?波斯图弥乌斯?阿尔布斯、奥卢斯?曼利乌斯、普布利乌斯?苏尔皮基乌斯作为代表去雅典,让他们去抄录著名的梭伦法,熟悉希腊城邦的制度、习俗和法律”(《自建城以来》,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3页)。 中国早期的政治家和法学家王宠惠也说:“相传编订铜表之全权委员十人,曾亲历希腊调查法律,比较优劣,以定去取。”(见吴经熊编:《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1页)当然,王宠惠的说法必定直接来自西方一些现成的文献,其源头可能就是李维的判断,虽不能说是以讹传讹,至少同样不足采信。 对于这条不大靠得住的据,较为合理的看法是:“关于向雅典派遣使节的叙述,在现代人中产生了很多怀疑,这个叙述本身可能不真实;但是,意大利中部与意大利南部的那些希腊化的城市之间存在经济联系,因此也有文化上的联系,这是不容置疑的,并且埃特鲁里亚与希腊之间也有直接的贸易。因此,并非不可能,会考虑派一个使团至少去意大利的那些希腊化的城市,以了解当地现存的情况。更何况,这可能是某些人的一种缓兵之计,这些人因为关于未来者的阶级归属的争论,反对进行这种的想法。当然,承认派遣了一个使团前往希腊本土或意大利的那些希腊化的城市,并不意味着也一定要承认《十二表法》的编纂是受到希腊或梭法律的影响。因此,对那些偶然的相同之处的审查不具有决定的意义。很明显,这个使团的目的肯定不是将希腊的法律搬到罗马;它纯粹是政治的。这一点从它本身是一种拖延战术,并且使得推迟这些事实本身得到充分的说明。”(《罗马政制史》,薛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卷,第226—227页) 再次重申,我们引述这种不大靠谱的历史花边材料,不是要明古希腊法律的高明,只是让人们“同情”弱者:对于制度化和体系化的法律来说,古希腊法律的确远远比不上罗马法。但即便如此,我们也需要首先对古希腊法律有一种“同情的了解”。竟,与现代的法律不同,古希腊的法律不仅仅是法律,就像柏拉图的《法义》(Laws)不仅仅谈法律,甚至大部分内容都不是在谈狭义的“法律”。众所周知,在古希腊,被翻译作“法律”的nomos以及被翻译成“政体”的politeia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说不定我们一时半会儿还没有能力全面了解和把握它们的内涵,那么,我们就从这本《剑桥古希腊法律指南》开始吧。 本书的作者不都是法学家(更多的是古典学家),而本书的译者则更不是法律方面的研究者。我们知道,翻译必须以研究为基础,但如果没有时间、兴趣和能力阅读外语文献,那么,研究又需要以可靠的译本为前提条件——这酷似“蛋、鸡问题”。在这个两难的困境面前,我们选择了先干起来再说,因为古希腊法律的研究才刚刚开始(甚至在国内还没有开始),还找不到有足够研究基础的译者,但我们相信,随着法学家、史学家乃至哲学家的介入,这项初步而简陋的拓荒工作必然会成为未来丰收时的美好回忆。 译者分工如下: 邹丽:英文版前言、19至22章;校订了部分稿件,协中文版的编译工作。 李婷:导论、1至4章; 叶友珍:5至10章、16至18章; 廖欣:11章; 喻志:12至14章; 彭素红:15章(与喻志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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