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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染图书十八、十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978722012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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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001
章 新兴工商团体的历史现象/018
节 历史现象的出现/020
第二节 历史现象的特质/032
第二章 新兴工商团体的组织发展/048
节 组织发展的过程/053
第二节 组织发展的原因/073
第三章 新兴工商团体的权力运作/106
节 权力运作的概况/107
第二节 权力运作的检视/122
第四章 结论/159
参考文献/191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史系特聘教授。台湾地区大史学博士,1996-2018年曾任职于“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与香港中文大史系,2002-2003年为哈燕京学社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经济法制与物质文化史,并受到制度经济史与经济人类学影响,希望能藉由探究明清市场演化与商业法律等课题,更细致地理解近代中国历史变迁及其在优选史的意义。已出版《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当经济遇上法律: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两书,发表三十余篇。
一有关传统工商业团体的研究,以一九五○年代为界分为两大时期。前期大致以欧美与日本学者为主,后期则以中国学者为主。自一八六○年代开始,一些在中国旅游经商或是从事公务调查的欧美人士,渐渐注意到通商口岸上的工商业团体,开始对其着手调查。从此,直到一九二○年代左右,相关的调查研究纷纷出现。在这些研究作品里,大概以Macgowan(1886年),Morse(1909年)以及Burgess(1928年)的三部作品为人所熟知。早在1883年,The China Review便刊载了一份福州“广东会馆”的组织规章,英译者给它的标题便是:Chinese Guilds and Their Rules,可见当时欧美学者已以Guild来称呼当时中国的工商业团体。Macgowan在宁波、温州与上海等地继续搜集了许多相关资料,在1886年写下了大概是近代有关中国工商团体研究的篇学术专论。1909年,Morse更发表了 The Gilds of China一书。全书以比较十纪末年中国工商团体以及中世纪英国guild团体之间同异的研究取径写成。Morse的作品尝试对中西工商业团体做制度的比较,一方面认为二者都是一种“争取自身权益以及排阻他人竞争”的工商团体,另一方面则特别提出中国工商团体的经济特权比欧洲更严酷。严酷的理由则是由于双方在政策作为上的差异。Morse以为中国仅是收税与维持治安的组织,对于工商业法令素不重视,任令工商团体在经济事务上扩张势力;而欧洲的市政当局则不然,逐渐透过手段取消昔日让渡于Guild的经济特权,终于使得个人的创造力不再受到Guild的压制。Morse对于中国传统官府功能的评定很有问题,这连带影响到他对中国工商团体的经济特权估计过高。很不幸地,Morse的说法却发挥了不小的影响力,韦伯(MaxWeber)在形构有关中国社会结构的理论时,也受到了误导,以致 做出像是“中国工商业者若是不参加工商团体便可能有生命危险”之类的错误泛论。Burgess则以一九二○年代北京的工商团体为研究对象,他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于当时工商团体的组织与功能做了分析,可算是一部带有行为科学色彩的作品。大约自一八九○年代以后,日本人也开始投入调研工作,在此后的五六十年中,发表了为数可观的作品。这些调研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以研究二十世纪前期的工商团体为对象,一类则以研究十八世纪以前的工商团体为对象。前一类的研究学者,著名的有根岸佶、仁井田升、今堀诚二等人,他们都在中国本土从事实际的调查工作。1907年,《中国经济全书》第二册出版,搜罗有不少当时工商业团体的组织规章,主编即是日本人设于上海的一所调查机构——“同文书院”。与“同文书院”质类似的“上海出版协会调查部”,也在1925年刊行《同业组合と商惯习》,这是一部很翔实的调研作品。根岸佶与这些日本驻华的调查机构很有渊源,常年接触当时工商团体实调资料的结果,他陆续发表了三本专著:《ギルドの研究》(1932年);《上海のギルド》(1951年);《中国のギルド》(1953年)。仁井田升的调查工作则是于1942至1944年之间在北平所进行的,今堀诚二是他当时的手之一。他们对于北平五十余所取名“会馆”的工商团体进行了缜密的调查,包 括有碑文搜集、口头访谈以及建筑物摄像等工作。在这些调查的基础上,仁井田氏发表了多篇专论,并于1951年结集为《中国の社会とギルド》一书,皆以北平的工商团体为其立论基础。今堀诚二则在1944年远赴察哈尔与绥远,对当地的工商团体进行调查,陆续发表了一些。1955年,今堀氏将其有关的看法整纳入自己的专书:《中国封建社会の机构》。以上的作品,皆以二十世纪初期的工商团体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另一类日本学者的作品,则以十八世纪以前的工商团体为研究对象。这是由日本学者开启的研究领域,他们主要凭借着传统中国的文献史料做研究,而不是利用当时的实调资料。和田清在1922年发表了《会馆公所の起原に就いて》一文,引用了许多宋元明清的笔记小说资料,追溯了十六世纪北京的“会馆”以及十二世纪杭州的“团行”,将传统工商业团体的研究赋予了历史的纵深。1925年,加藤繁更试图追溯到纪之前中国都市特殊的市场管理制度(“坊市制”),提出了十二世纪的“行”即是渊源于纪前同业商店街区(“市肆”)的开创说法。姑且不论这种解释能否成立,这方面作品的出现,实是奠基在一些日本学者广博的汉学基础上,不是同时代那些欧美学者所能企望的。加藤氏也同时从事工商 团体的实调工作a,不过他有关宋代“行”团体的开创研究,则更深刻地影响到此后许多日本学者。一九五○年代之前,中国学者对于传统工商业团体的研究作品实在要比欧美日本学者少很多。鞠清远在《唐宋官私工业》(1934年)一书中,专章讨论了唐宋时代的手工业团体。鞠氏大体上承继了加藤繁有关宋代“行”团体起源问题的说法,同时并补充了加藤氏有关手工业团体讨论不足的地方。1935年,全汉升的《中国行会制度》在海出版。全汉升参了此欧美与日本学者许多的研究成果,并且尽力搜罗更多的传统历史文献,写就了这部中国传统工商团体的“通史”。他由西元前五世纪一直谈到二十世纪的三○年代,将这二千多年的工商团体发展史,浓缩在这本不到二百五十页的专论里。前三分之一讨论“会馆”“公所”兴起以前传统工商团体的大致情况,后三分之二则着眼于“会馆”“公所”以及所谓“苦力帮”的分析。大体上说,全汉升此书已经尽力利用了当时他所能凭借的文献与实调资料,由此架构出二千多年间传统工商团体的发展梗概,诚属不易。但书中有两个基本弱点,是未注意到十六世纪前后传统工商团体的本质变化,对于十六世纪前工商团体是由法律强迫组成的本质认识不够,因而模糊了宋代“行” 团体的本质;第二则是对十六世纪以后“会馆”“公所”这类新兴工商业团体的权力运作估计过高,忽略了法律在经济事务上的运作效率,因而扭曲了“会馆”“公所”的实际功能。全氏对传统工商团体的论点,基本上都受到一八六○年代以降外国学者研究作品的影响。好处是他有效地吸收了前人研究的成果,弱点则是未能察觉到那些作品对于传统工商团体的误解与扭曲。由一八六○年代至一九五○年代,此期间的研究作品似乎有着一个共同的结论,用清水盛光在1936年写成的《传统中国行会的势力》一文的话来说,中国传统工商团体的特征便是:“政治势力的弱小”以及“经济势力的强大”。传统工商团体一直没能向争取到种种法律保障的特权,团体不对其成员拥有合法的司法裁决权,更不具有专属的合法军事武力,这是所谓的“政治势力的弱小”。传统工商团体可以垄断种种经济上的特权,对外设立“进入障碍”,阻止团体成员以外的分子加入此行业;对内则执行“利益均沾”的原则,限制团体成员彼此的自由竞争,这便是所谓的“经济势力的强大”。清水盛光的这两句话,其实也就是当时绝大多数研究者一致的结论。至于像魏复古(Karl Wittfogel)那种因为强调传统中国的专制权力,而对于工商团体经济特权采取保留态度的学者,是属于罕见的观点与结论。然而,这类“政治势力弱小”而“经济势力强大”的结论,其实是很令人怀疑的。在统一的形态下,全国的军事武力与法律审判,皆在权力掌握之中。一个“政治势力弱小”的工商团体,如果没有法律授权,究竟如何能够强行设立“进入障碍”与强制成员遵从“利益均沾”的原则?传统工商团体在政治权力上不具特殊地位,这是明显的史实。在这种统一的形态下,工商团体的“经济势力强大”究竟是如何获致的呢?法律既未授予政治特权,究竟如何去落实其经济特权?这类理论的支持者,通常都对传统中国的角色有一种特殊的认定。他们认定传统虽然未在法律上给予工商团体经济特权,但却在事实上主动放弃了主管经济事务的权力。用步济时(J.S.Burgess)的话来说,就是:“传统的功能,只在于维持治安及征收税额。除了希望人民不反抗以外,对于与人民在公共事务上进行合作等相关事务,完全不感兴趣。”传统的功能只在维持治安与征收税额而已吗?其在经济事务上是采取一种放任不干涉的态度吗?这其实是大有问题的。由于这些学者脑海里根植着对中国功能的一种刻板印象,认为可以放任工商团体在经济事务上的垄断与强制行为,才毫不迟疑地提出中国工商团体“政治势力弱小”和“经济势力强大”的论断。然而,如果这种刻板印象经不起验,则根植其上的“经济势力强大”的论断便需要重新加以评估。另外,由加藤繁所提出的宋代“行”团体的起源问题,也是此期研究成果里影响重大的一项理论。宋代“行”团体的产生, 是源自纪前中国都市里“坊市制度”下同业商店街区的法律习惯,这是加藤氏的基本理论。在这个理论脉络下,加藤氏虽然承认“行”团体具有向官府提供商品的徭役质,但依然将其视为工商业者以利益结合的自愿社团,认为“行”团体是工商业者与官府进行利权交换的产物:工商团体答应替官府提供徭役,官府则允诺该团体的经济独占特权。这恐怕是对“行”团体本质的严重误解,基本上,“行”团体的本质不是“自发”,而是“强制”的。外国学者在二十世纪初年看到的“会馆”与“公所”之类的工商团体,其实是和宋代的“行”团体大不相同的。宋代的“行”,是官府强将工商业者编籍造册而产生的团体,根本谈不上什么利权交换,团体成员之间其实是种不得已的结合。二十世纪初的“会馆”与“公所”,才是一种“自发”的经济利益结社,虽然也不见得有与官府进行利权交换的质素,但的确是成员主动结社的产物。加藤氏没有真正看到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异。然而,在此种理论的误导之下,宋代“行”团体与十九、二十世纪的“会馆”和“公所”,二者便被简单地视作一种直线的承继关系,模糊了彼此间重大的本质差异。对传统工商团体的经济特权估计过高,以及模糊了十六世纪前后传统工商团体之间的本质变化,是此时期研究作品的共同弱点。
1.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工商团体研究的经典之作;2.深入考察了苏州新兴工商团体的历史现象、组织发展和权力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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