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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染图书商标与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9787519746698
  • 正版全新
    • 作者: 钟鸣编著著 | 钟鸣编著编 | 钟鸣编著译 | 钟鸣编著绘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出版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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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钟鸣编著著| 钟鸣编著编| 钟鸣编著译| 钟鸣编著绘
    •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出版时间:2020-09-01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数:640000
    • 页数:572
    • 开本:其他
    • ISBN:9787519746698
    • 版权提供: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钟鸣编著
    • 著:钟鸣编著
    • 装帧:平装
    • 印次:1
    • 定价:158.00
    • ISBN:9787519746698
    •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开本:其他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20-09-01
    • 页数:572
    • 外部编号:1202136946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目录部分商标裁判规则章条款节禁用条款1.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名但整体与之不相同不近似,若可能有损尊严则属不良影响2.含外文商标构成禁用的外国国名,应基于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确定3.商标标志有无宗教含义而有不良影响,除考察官方含义外还要考察宗教人士的认知4.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已注册并经使用达到程度的,也不因此获得注册的合法5商标标志与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相同近似致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的为欺骗标志第二节禁注条款6.申请注册时不是但在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的不能注册为指定商品上的普通商标7.认定约定俗成通用名称不能仅依据某一特定主体的使用而应考虑相关公众普遍认知8.某一商标将具有集体商标质而由某一团体成员使用时不应作为普通商品商标注册9.诉争商标整体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能以其识别商品来源,不再认定属于描述标志10.商标驳回复审诉讼中当事人提交其商标经使用产生或显著特征的据应予考虑11.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应对声音商标及新类型非传统商标的审查予以特殊对待12.对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商标标志的审查须遵循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定化的审查原则13.商品部分外观三维形状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应明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来源识别标志14.商标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构成及商品与诉争商标不同且未经司法审查的不予参考15.商品包装容器外观三维立体商标显著应审查其固有显著和经使用获得的显著16商标可注册审查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17.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前已被同行业广泛使用的,应认定该形状不具有显著1.明商标注册要达到的显著标准应当与普通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标准一致19.商标虽含有描述因素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但因使用有来源指向的具备显著第三节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20.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不正当手段21.无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22.将同一权利人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可认定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申请及异议程序中可类推适用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24.申请地理标志明商标时未如实主动说明产区等争议的,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第二章相对条款节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与混淆25.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会相应变化26.类似商品判断时须考虑来源混淆可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为参考而非依据27.在非类似但关联商品上恶意申请与有一定知名度引商标基本相同商标的不应准许28.类似商品判断中考虑商品用途时应以主要用途为主,并以注意程度较低的消费者为准29.混淆可能或商标近似判断中须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意图和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30.因在先外文商标的显著和知名度使人误认为在后中文商标与之含义对应的,两者为近似商标31.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和知名度的,在后商标申请人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32.对违背诚信和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恶意申请商标并使用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不予承认33.判断商标近似时,诉争商标的使用状况和知名度等情况也属于需要考虑的因素34.同一主体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辐,从而其在后商标注册有正当35商标声誉可在不同载体上转移延续但只有根据商标法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才是正当的第二节商标共存36.引商标注册人同意诉争商标的注册且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尊重37.因特定历史原因诉争商标的申请无恶意且与在先客观共存超过5年的,不予撤销38.诉争商标应予注册应根据本国法判断,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的判断39.共有人之一将约定共有商标抢先注册并在同意共有人另行注册后反悔的不支持40.商标客观共存需有特殊情形且须考虑在先权利人意愿及客观上形成市场区分等因素41.中外文商标有稳定对应关系的易导致混淆,市场区分应指客观上不存在混淆的事实42.不同主体因历史原因分别拥有相同文字的商标且形成稳定区分格局的不允许再靠近第三节在先权益43.保护三要件之间无适用顺序要求,不符合要件的无须就驰名作出认定44.主张引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前驰名的,应明当时情形对其熟知45.引商标的知名度较高且其驰名的主张未被明确反对的,可适当减轻驰名举责任46.认定是对全部据的综合判断,对某据不能孤立看待或机械地要求提供47.非类似商品上和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的叠加保护应强于仅有48.延续在先注册而申请的诉争商标不宜认定构成对他人非类似商品上的摹仿49.淡化中的减弱显著、贬损市场声誉强调对的客观影响50.反淡化保护中的不正当利用市场声誉主要强调诉争商标注册人的主观状态51.客观上达到弱化或丑化的程度且主观上有不正当利用声誉目的则构成淡化52.只要诉争商标的部分相关公众联想到即构成不正当利用市场声誉第四节在先未注册商标权益53.明知或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的,推定有占用他人商誉的意图54.在不相关领域分别使用同一商标均有较高知名度后进入对方领域注册的也构成抢注55.经公众使用产生一定知名度并指向特定主体的商业标志可以作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56.在中国法域内定牌加但出和宣传在域外的不构成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57.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志不构成在先权利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商标58.特殊情况下商标申请人不具有抢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誉恶意的,可以注册59.原私营企业后人不再对公私合营收归国有的商标享有权益,其之后使用不产生权益第五节特定关系人的在先商标权益60.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注册的不属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的商标,应予准许注册61.代理人控制的公司申请被代理人的商标的,推定公司与该代理构成恶意串通的抢注62.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不要求在我国已经使用63.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人的近亲属抢注该商标的亦属特定关系抢注64.商标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间身份关系明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委托调查令的方式查第六节在先地理标志相关权益65.禁止将地理标志中显著识别部分作为普通商标构成要素申请注册以免产生来源混淆66.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名称可以作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保护第七节在先权益67.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须满足有一定知名度、指代关系和稳定对应关系三要件68.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可识别,无可识别体貌特征的人物剪影不构成受保护的肖像69.在后著作权登记与在先商标注册可作为明该在先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初步据70.将不同审级中提交的明在先著作权的据结合能够明著作权归属的,应予认定71.将通用名称作为字号登记并使用后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固有含义的,不应予以禁止72.国外公司在中国控股的公司将国外公司商号的中文译名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并产生一定知名度的,国外公司可以作为中文译名商号的利害关系人主张保护73.在中国境内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文字号及其惯用音译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74.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商品名称可作为《商标法》第32条的在先权利受到保护75.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被列入地方标准的药品通用名称,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76.标志符号取得声誉后拥有者进行商业使能带来经济利益可作为在先法益保护77.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可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利益保护不再认定构成商品化权益第三章不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78.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使用应当是在该注册商标核定而非类似商品上使用79.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举使用的商品与核定商品有种属关系的认定系注册商标的使用80.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部分伪造据应对其所有据从严审查81.仅仅是为了维持诉争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象征使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82.使用商标的行为明确违反商标法或法律禁止规定的可认定不构成商标的使用83.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境内定牌加工后直接出口的不构成连续三年未使用84.商标申请注册时核定商品含义不确定,商标注册后一直在固定商品上使用的应维持85.在他人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能区分真实来源的不构成维持商标有效的使用86.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实际使用在服务上,并非维持有效的使用87.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诉争商标恶意抢注不是对使用据从严审查的依据88.诉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针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仍有必要继续审理第四章侵害商标权节商标权范围89.颜色组合商标保护范围除依商标注册外还应结合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档案等确定90.注册商标错误注销后又恢复的视为一直存续,非善意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91.商标权共有人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如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92.超许可范围突出使用被许可商标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部分易致混淆的构成侵权93.侵害地理标志明商标权的被诉侵权商品,应以不符合该商标标示的特定品质为判断标准,而非混淆第二节侵权行为94.在定牌加工的产品上使用商标标志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就属于商标使用行为95.侵权商品出口且可能回流国内的,相关公众包括中国的消费者、运输者和出国旅游者96.中国境内主体取得在外国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不能据此抗辩不侵害中国注册商标权97.受委托定牌加工行为并非商标使行为,因此无须认定混淆即可认定不侵权98.定牌加工并非商标使用,加工人已尽合理注意未造成商标注册人实质损害的不构成侵权99.通过体育赛事冠名方式使用自己商标的,不属于在体育赛事服务上使用商标的行为100.商标经异议复审裁定准予注册后至核准公告发布前,他人的使用行为亦侵权须担责101.与商标注册人商品明显不符且经商标注册人鉴别非其授权生产的应认定为侵权商品102.销售行为无法认定侵权,在上对所售商品商标的使用附属于销售也不侵权103.作品图样被他人合法在先注册为商标,著作权人对作品行使权利时应避让该商标权第三节混淆可能104.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混淆误认包括将来自商标注册人的商品误认为来自被诉侵权人105.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看不到的商品外观和包装不构成商标使用,此时不混淆的不构成侵权106.售前混淆会使商标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且商标法并未限定混淆时机故其应属商标侵权107.替他人推销不包括经营者自己的销售,但包括商场超市为他人销售提供服务的行为108.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在线电商服务在服务功能和消费对象上接近,应认定为类似服务109.以婚恋交友为题材的电视节目名称经使用后与婚姻交友的服务商标能区分的不构成类似服务110.持续地对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使观众能想到该电视节目及其提供者的系商标使用111.使用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电视节目名称,无过错且未造成混淆的不构成侵权112.通过公众号提供的信息宣传以及中介等服务属于广告、营销以及信息传送服务113.应用软件通过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互联网服务或软件商品不当然类似114.手机应用软件名称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且两者提供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构成侵权115.商标使用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构成侵权应考虑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应固守区分表116.应基于商标标志及所涉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从整体或要部判断构成混淆近似117.商标近似除考虑构成要素近似程度外还应考虑侵权人主观意图及商标使用历史现状等118.图文商标文字显著弱非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仅与该文字相同或近似的非近似商标119.图形文字与三维形状组合商标中形状的识别力更强,他人仅使用该形状的亦属近似120.将他人注册商标完整包含在自己相同商品的商标标志中使用易致混淆的,构成侵权121.擅自在商标权人商品包装上添加自己的商标并标为经销商和生产商的,构成商标侵权122.回收带有他人商标的容器作为自己相同商品的容器且使用近似装潢的,易造成混淆1.将权利人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进行遮挡并换上其另一注册商标后再出售的亦为侵权124.被许可人在商品上同时使用被许可商标和自有商标使人误认为来源相同的构成侵权125.消费者不会将被诉侵权标志与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相联系并混淆的,不构成侵权第四节“权利”126.老字号历史传承人将老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也未造成误认的,不构成侵权127.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但将相同近似文字注册商标并以老字号历史宣传的,系虚宣传28.转型改制企业因历史传承以老字号为其企业名称字号的可与他人注册商标善意共存129.药品销售服务开放注册前,药品销售商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注册商标是为了在药品销售服务上使用130.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被诉侵权人善意且有历史传承的不构成侵权131.突出使用字号易与商标混淆的为商标侵权,未突出使用仍易致混淆的为不正当竞争132.明知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仍将与之相同的姓名作为字号突出使用的,构成侵权133.企业名称登记不违法仅突出使用字号侵害商标权的,应判令规范使用而非停止或变更134.商标注册后未使用且无知名度,他人在相同领域登记并使用相同字号的不构成侵权135.技术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企业名称简称导致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与技术许可人无关136.民办非企业名称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未突出使用且不易致混淆的,不构成侵权137.明知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仍将与之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属于恶意侵权138.楼盘名称侵害商标权,如影响物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不判停止使用楼盘名称139.已登记楼盘名称侵害商标权的,考虑销售入住以及拆除成本等因素后仍可令停止使用140.农作物品种名称与注册商标但无恶意的,应在农作物出产商品上规范标注来源141.将在先有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包装元素申请外观设计并实施的构成侵权第五节保护142.弱化包括减弱与特定商品的对应关系及减弱与所有人的对应关系143.构成弱化需考虑显著和知名度、相关公众重合程度及相关众知水平144.跨类保护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宜单纯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获利为计算基础145.明知是侵权商品仍提供宣传的属于为侵害商标权提供便利条件的帮侵权行为146.将他人作为自己商品风味名称使用,属于减弱显著的淡化行为147.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可构成对在先已注册权利的侵害14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虽未突出使用也侵害权益149.惩罚赔偿的算基仅为损失、获利与许可费倍数而不包括法定赔偿和合理开支150.惩罚赔偿要求的恶意系明知即故意而为,一般情况下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仅为过错151.虽有相同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也可依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的给予保护152.请求保护的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的据并非认定商标驰名须具的条件153.审查受保护记录要确定的是商标处于驰名状态时间而非有权机关认定时间154.恶意攀附的声誉,在被起诉后仍持续侵权且恶意囤积商标的,应当从重赔偿155.商标异议至获准注册期间已达到程度的,他人此期间的使用构成侵权应予赔偿156.恶意受让未使用商标后,又注册多个近似商标、字号摹仿他人的,构成侵权157.在商标驰名前注册的商标与标志不近似也不会混淆的,应允许其规范使用第五章侵权责任158.从销售商品的市场持续获得利益的推定为市场管理者,应对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59.为侵权商品销售商提供场地租赁结算的并非帮侵权,因管理关系可承担补充责任160.侵害商标权中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基于被侵权商标数量而非被侵权商品种类数量161.一人公司股东利用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且公司与其财产混同的,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162.自然人设立公司恶意持续侵害有知名度商标字号的应与公司连带承担加重赔偿责任16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晓网店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为帮侵权164.销售商未与制造者构成共同侵权的仅就其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赔偿权利人所有损失165.明知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仍销售的,计算赔偿可依商标知名度、经营情况和经营者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确定166.销售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进冒商品不能明来源合法且有明显过错的应予赔偿167.因侵害商标权所受损失可依据平均利润损失、受影响商品利润下降幅度等因素酌定168.侵权人应提交能提交而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财务资料的可依其宣传内容确定赔偿数额169.基于侵权获利的赔偿需考虑主张保护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人及其商品等因素170.计算侵权赔偿应遵循比例原则,侵权人获利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不能以之赔偿171.主张在先使用应明其使用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且使用致其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172.侵权获利等于被诉侵权营业收入与行业平均利润率、被侵权商标品牌贡献率的乘积173.侵权人与权利人合作终止后大量实施侵权在被警告后仍不停止的可适用惩罚赔偿174.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包括因价格侵蚀致销售利润损失、未来应获利润和商誉损害等175.侵害商标权恶意明显、侵权行为及商品多样的可依侵权获利在法定限额上酌定176.使用被诉侵权商标而无在先权益的,不具有正当,因使用产生的市场份额不保护177.虽难明侵权损失或获利但能明已超过诉讼请求额的可支持超法定限额请求178.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的可构成侵权并可依据违约金计算侵权损害赔偿179.商标注册后未使用致未形成商誉的,后被他人使用且未造成损失亦无利用商誉可能的,使用人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80.侵害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也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开支但可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181.商标注册人在侵权发生前三年未使用其商标,侵权人仅需支付侵权诉讼的合理开支182.商标注册人在其将商标独占许可之后可提起侵权诉讼,但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六章不侵权抗辩节正当使用183.在必要范围内为说明商品特点而非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是不致混淆的构成正当使用184.商标标志着有地域特点的原料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为指代特定商品原料而正当使用185.仅描述使景观名称的文字未攀附他人商誉也未混淆的,不侵害景观图文商标权186.电影名称用以说明其主题及内容而非区分来源的属于描述使,不构成侵害商标权187.因地理环境等因素形成的产区特定的通用名称不会与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188.将公有领域的菜式名称注册为商标的,无权禁止他人在餐馆及菜式名称上正当使用189.经营和使用的具有商品名称和商标混合属的文字不应认定为该商品通用名称190.图书书名可脱离其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予独立保护191.具有产品名称和品牌混合属的图书名称有指示商品来源意义的不能认定通用名称第二节指示使192.为说明商品销售代理人发生变更而提及原代理人的商标且不致混淆的,不构成侵权193.为销售商标注册人的商品而指示使该商标未造成混淆或损害的不构成侵权194.授权经销商为指明身份、宣传推广而善意使用商标且未造成混淆的,不构成侵权195.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为彰显其成员身份在经营中合理规范地使用集团标志不构成侵权196.对首次售出的带有他人商标的商品进行改装后再次销售的,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197.回收二手零部件后进行组装并销售且未主动显示原商标权人商标的,不构成侵权198.更换正品包装并使用正品商标后致损害该商标信誉承载功能的,系对该商标权的损害199.转售正品不受该正品商标权人控制,但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商标权人有特定关系的,属不正当竞争200.销售正品的宣传使人误认其销售服务指向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权人的,构成侵害服务商标权201.平行进口属指示使,正牌商品经合法销售后商标权已用尽再进口销售的不侵权202.经跨境商务进口至中的商之上的商标不属于中国商标注册人的,则可能侵权203.对商品来源合法的审查程度取决于其所获利益要求审查商品交易信息204.销售商进口带国外商标商品后加贴与他人在中国中文商标相同近似标识的,构成侵权205.在进口的正品上加贴商标权人仅在进口国拥有的注册商标则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害206.在进口正品上加贴中文标签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合理怀疑的,不适用权利用尽抗辩207.磨去进口正品的产品识别码致消费者怀疑商品来源并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构成侵权208.商标获准注册前,相同国外品牌的商品进口商知悉该申请仍进口并经销的构成侵权第三节在先使用209.在先使用抗辩权应由在先使用人自行提出,人无论经过其同意均无权提出210.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在先使用、相同类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标、一定影响、原有范围五要件211.满足在先使用抗辩要求的原有范围应为在先使用人使用其商标形成商誉所及的范围212.原有范围应主要考量商标使用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式,产能与规模等可作为个案考量213.在先使用抗辩要求在先标志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存在并持续使用且有一定影响214.被诉侵权商标使用人虽晚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但使用系善意的亦可成立在先使用抗辩215.原有范围的商标限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不延未使用过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16.原有范围内的继续使用不受限制,但限于在先使用人自身经营规模且不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217.在先使用抗辩中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可参考对一定知名度商品名称保护的相关规则218.原有范围的使用主体应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得许可的人219.原有范围中经营地域限于在先未注册商标实际利益产生的范围,包括服务覆盖范围220.商标系经商标注册人及其前身授权使用而非使用人独立所有的,不成立在先使用抗辩221.主张在先使用的主体与主体有承继关系的,应以早主体使用商标的时间为准第四节“权利”滥用222.恶意取得商标权并主张善意在先使用人侵权的,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利滥用2.违反诚实信用恶意注册商标并借司法资源以该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予保护224.以违反诚信恶意取得注册的商标起诉他人正常使用行为的属于权利滥用,不应支持225.将他人善意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贴注册为商标后起诉该他人的,不予支持226.商标注册人攀附知名度较高的被诉侵权商标,后者的使用能区分商品来源的不侵权第二部分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章原则条款节基本规则227.适用原则条款需有法律无特别规定、竞争者合法权益受损和竞争行为不正当三要件228.适用原则条款应以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的商业道德为判断关键和重点229.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体为的商业道德,应以经济人的商业伦理标准评判0.商业机会具有开放和不确定,只有违反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手段攫取时才被禁止1.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2.竞争优势概念的内涵外延不确定,将其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缺乏依据.职工筹划离职后设立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但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不具有不正当4.职工在工作中掌握的知识经验技能除属于商业秘密外,在离职后可以自由自主利用5.用在原单位掌握的知识经验技能与之竞争但未侵害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的不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有直接竞争关系也不要求相同行业.经营者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不受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超经营范围的影响.确定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告主体资格不能仅依系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来判断.为攀附有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而登记、使用企业字号的构成不正当竞争240.广告中出现他人商标如非商标使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241.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经营者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242.以保障计算机安全为名变更或诱导变更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243.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运行的干扰应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244.安全软件干预用户及服务提供者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须为前提,即特权原则245.在网址导航站搜索框中设置指向自身网页的下拉提示词获取更多流量系不正当竞争246.安全软件缺乏正当、合理基础对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实施干扰的,系不正当竞争247.互联网行业惯常商业模式不违反竞争原则和禁止规定的,他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干扰248.通过破坏合法商业模式方式不浏览广告又享受免费服务的,并非可受保护的用户利益249.公正客观且不违反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行业从业规范可作为明商业道德的渊源250.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系不正当竞争251.技术进步属于应受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须从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等角度判断252.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是构成商业诋毁的要件253.片面陈述真实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或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的,亦属商业诋毁254.免费视频加广告的经营模式属于合法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55.竞争关系的构成取决于被诉经营行为有损人利己的可能而非同业竞争或直接竞争256.明知应知经营行为会破坏他人合法经营模式仍不当利用其经营利益的系不正当竞争257.以技术手段跳过广告观看视频、破坏他人“广告+免费视频”经营模式的,系不正当竞争258.直播平台的挖脚行为损害竞争者利益未促进市场效率又扰乱竞争秩序有损行业发展259.未经许可对他人并组织运营的网络游戏赛事进行直播损人利己的,系不正当竞争260.平台运营者对基于平台的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权益,他人不当获取、使用、泄露的构成侵权261.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数据的,属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第二章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节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262.长期中断使用的老字号商品名称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排斥他人商标注册263.描述商品功能用途的商品名称需明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264.不当利用他人系列电影名称的开拓成果增加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的系不正当竞争265.故意利用与电影内容无关的知名游戏名称作为电影名称并易混淆的,属不正当竞争266.对同一行为可以主张不同权利的属于请求权竞合,满足其中一项请求权即消灭267.已经实际上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特定产品型号可以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268.具有高知名度、高商业价值的特定人群称谓用作商品名称时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269.根据称谓为仅有,所指人物或商品来源特定,以及使用文学上的比较手法等因素判断“行业(或商品)+姓氏”之称谓通用270.菜品通用名称在特定地域内使用并属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他人突出使用系不正当竞争271.再审中发现原判有错误但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的,可在准予撤回裁定中对错误进行认定272.我国对国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以其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知悉为前提273.选择一系列公有领域要素进行组合设计并具有独特且与功能无关的,包装属于特有包装274.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应以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知悉为必要,国外知名度可参考275.一种客体可同时受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其中一种权利的终止不当然致权利失效276.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在知识产权法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某些民事权益提供有限的、附加的补充保护277.商品形状构造类装潢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且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保护278.外观设计权虽终止但符合特定条件的,该外观仍可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279.主张失效的外观设计仍受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的,应明其尚未进入公有领域280.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应当可以转让和承继281.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图书,其名称装潢能够区分来源的可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282.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特有并非新颖或,而是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283.司法解释对认定商品知名所列因素仅系指引,具体应依个案情形考虑无须全部具备284.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应结合被诉行为考虑其合目的、必要和均衡并符合比例原则285.当附加区别标识不足以避免混淆时,应判令停止使用侵权的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286.知名商品与包装、装潢不可割裂,脱离包装、装潢依附的具体商品不具有法律评价意义287.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既要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尊重客观形成的商品来源指向认知288.同一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各自独立发挥其识别作用的,可分属于不同主体289.通常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被许可使用商标上所积累的商誉应归还给许可人290.含被许可商标的包装、装潢经许可人使用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同时建立联系的应共有291.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被申请注册为商标后,通常他人不得再对该包装装潢享有权益292.历近似装潢与商标分属不同主体长期共存且装潢有较高知名度的,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293.有一定知名度酒店的装修装饰有明显个的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以禁止他人模仿294.在核定商品上规范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不构成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害第二节企业名称、姓名、域名等295.将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登记为字号并从事相关经营易致混淆的,为不正当竞争296.长期使用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视为企业名称297.将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竞价排名关键词显使致初始混淆系不正当竞争298.隐使他人注册商标为竞价排名关键词未损害他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非不正当竞争299.隐使他人注册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属于违反一般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00.搜索服务提供者对关键词的选择和搜索结果生成无过错的,不承担帮侵权责任301.有紧密关联的企业共用同样的字号和服务名称的,该字号和名称的商誉可相互传导302.对外贸易中使用的与中文名称对应且具识别作用的英文名称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303.擅自在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英文企业名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304.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损失可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305.侵权人非以侵权为业的一般按营业利润计算,在销售利润的基础上扣除税费及附加306.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志属于财产权益可以承继307.将在先使用有一定知名度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并使用足以导致混淆的为不正当竞争308.将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登记为字号使用并经营类似商品足以导致混淆的为不正当竞争309.有一定知名度、为公众熟知并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特定简称可视为企业名称310.将同地域他人有一定知名度企业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字号使用易致误认的应停止使用311.为商品提供品牌代言服务的明星属于广告市场经营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求312.未经许可使用明星姓名肖像为其产品进行宣传系不正当竞争且侵害姓名权肖像权313.将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创办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并进行宣传销售的,系不正当竞争314.企业及其创办人均有一定知名度且联系紧密,对侵害创办人姓名的行为可共同起诉315.在先注册域名与在后域名、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近似的可不停止使用但须加区别标记316.同村经营者均将村名作为字号登记但企业名称有别且无恶意不混淆的,非不正当竞争第三章商业秘密317.应由主张保护商业秘密的一方明确、固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318.只要不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即不构成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319.考虑权利人取难度,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普遍采取“接触加相似排除合法来源”的据规则320.因明标准差异,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认定不能当然作为侵害商业秘密罪的依据321.标书内容中的标底降幅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封存标书即属采取保密措施32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竞争特指市场竞争,仅有岗位竞争优势的信息并非商业秘密3.商业秘密内容形成或获取手段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具有违法的,不应保护324.与权利人有稳定交易关系且能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并保密的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325.仅包含一个特定客户深度信息的单一客户名单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认定构成商业秘密326.工作人员离职后立即与原单位特定客户交易推定利用该客户深度信息侵害商业秘密327.客户名单通常包括区别于公共信息的客户名册或长期稳定交易的特定深度客户信息328.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保守秘密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构成作为积极行为的保密措施329.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330.当事人主张商业秘密系共有的应明所有共有人均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才能得到保护331.秘密在解密前应不为公众所知悉,整体技术或经营信息之部分公开不能认定整体为公众知悉332.有掌握商业秘密的可能和条件并为他人生产相关产品、不能明独立研发的推定为披露333.违反公司规定将技术秘密文件转存至个人设备中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第四章虚宣传334.构成虚宣传需满足有竞争关系、足以造成误解、对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害3个条件335.虚宣传的误导和损害系因公众受误导导致经营者受损的,该损害应由经营者明336.非法经营行为仅当造成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时才须确定违反竞争法的民事责任337.产品宣传中使用非通用术语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配置能等产生误解的构成虚宣传338.在宣传内容已足够翔实且容易引人误解的情况下仅凭概括责提示不能避免误解339.将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商品作为宣传销售自己商品的赠品引人误解的为虚宣传第五章商业诋毁340.向公众或同行业者散布虚构或歪曲事实故意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构成商业诋毁341.他人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已被法院认定并获得救济的不应再进行同态复仇诋毁他人342.网络安全软件评价软件时缺乏事实依据造成后者声誉贬损的,属于商业诋毁343.只要被诋毁对象可辨别且虚构的事实损害其商誉即属商业诋毁,并不限制语言和对象344.编辑修改消协等相关主体已发布信息并选择特定时间推送虚构对竞争对手不利内容损害商誉的为商业诋毁345.宣称自己为商标合法持有人而致影响该商标长期共同使用人商誉的为商业诋毁346.商业维权中未经有权机关认定即散布对竞争对手的否定言论可构成商业诋毁347.经营者员工采用不正当说法贬低竞争对手商誉为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属商业诋毁

    钟鸣,男,1975年9月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不错顾问,知识产权法学博士。2002年~2016年供职于北京市不错知识产权审判庭,历任书记员、理审判员、审判长等。目前兼任中知识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鉴定中心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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