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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染图书《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导读与释义978757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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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前言
上篇 《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本
下篇 《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本导读与释义
条 【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职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经费保障】
第九条 【社会监督】
第十条 【国土规划和详细规划】
十条 【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二条 【规划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宅基地规划面积标准】
第十四条 【层高和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选址】
第十六条 【农村设计图集】
第十七条 【宅基地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宅基地批准书】
第十九条 【规划许可】
第二十条 【办结】
第二十一条 【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许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规划验线和竣工核实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住房建设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新拆旧并退还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宅基地收回】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退出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尊重相邻权】
第三十一条 【禁止城镇居民非法买卖宅基地】
第三十二条 【巡查机制】
第三十三条 【监管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规划建房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引】
第三十七条 【农村住房概念界定】
第三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
第三十九条 【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施行时间】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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