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苏宁会员
购物车 0
易付宝
手机苏宁

服务体验

店铺评分与同行业相比

用户评价:----

物流时效:----

售后服务:----

  • 服务承诺: 正品保障
  • 公司名称:
  • 所 在 地:
本店所有商品

  • 醉染图书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9787562098379
  • 正版全新
    • 作者: 朱明勇著 | 朱明勇编 | 朱明勇译 | 朱明勇绘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5-20
    送至
  • 由""直接销售和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 加入购物车 购买电子书
    服务

    看了又看

    商品预定流程:

    查看大图
    /
    ×

    苏宁商家

    商家:
    醉染图书旗舰店
    联系:
    • 商品

    • 服务

    • 物流

    搜索店内商品

    商品分类

    商品参数
    • 作者: 朱明勇著| 朱明勇编| 朱明勇译| 朱明勇绘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5-20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数:250000
    • 页数:336
    • 开本:大32开
    • ISBN:9787562098379
    • 版权提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作者:朱明勇
    • 著:朱明勇
    • 装帧:平装-胶订
    • 印次:1
    • 定价:66.00
    • ISBN:9787562098379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开本:大32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21-05-20
    • 页数:336
    • 外部编号:1202388609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目 录

    缪氏五口身陷囹圄十四年终昭雪

    ——福建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等四人包庇案 | 001

    上海滩风云再起煮豆燃萁家族之争

    ——上海丁小红诈骗案 | 039

    被禁锢的十五年如何寻回原本的自由

    ——新疆伊宁周远故意伤害、强制案 | 071

    四年后真凶落网无妄之灾谁来补偿

    ——云南卢荣新、故意杀人案 | 107

    吉林“黑社会典型”八年后再审被告人当庭释放

    ——吉林孙氏三兄弟涉黑案 | 138

    重复抵押担保与诈骗的“一步之遥”

    ——黑龙江许立华诈骗案 | 186

    男幼师卷入四岁女童案漩涡

    ——河北邯郸孔成杰儿童案 | 214

    十六年前案两判死缓终无罪

    ——河北沧州杨有军案 | 243

    一桩因农民收购玉米引发的刑事案件

    ——内蒙古非法经营案 | 268

    医药代表的“挂靠”经营

    ——河北石家庄夏宜荣、吴恒、刘瑞君等人虚案 | 296


    【免费在线读】

    该组据明确显示顺通公司注册资金虽然来源于丁钢管理的浦鼎公司,但并非浦鼎公司自有资金,而是通过浦鼎公司和鼎兴公司过桥,*初来源于由丁育一手创立的巴鼎公司。

    我在庭审中表扬诉讼代理人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出示了本案关键据,实顺通公司注册资金并非顺通公司自有,也不是浦鼎公司财产,更不是丁钢提供,而是来源于丁育创办的巴鼎公司。至此,所有的诉讼实体障碍解决,我们泰然自若地迎接丁小红诈骗案的*后一战。

    我们本来顾虑江宪大律师曾全程参与了之前香港法院审理的丁氏家族财产纠纷案,掌握的据资源比我们多,更有优势,然而关于顺通公司财产来源和归属,除了之前出示的顺通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图及相关附件外,并没有充分组织相关据。他们自己也认为顺通公司注册资金*初来源于巴鼎公司,但巴鼎公司究竟属于谁,并没有提供充分据实。对我们递交的关于巴鼎公司财产归属于丁育的大量据,他们要么避而不谈,要么转移话题,要么随意解释。


    庭审中,对方的据是机关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他们想要以此实顺通公司系丁钢设立。

    但这份所谓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上海市宝山分局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委托事项是顺通公司的“股东、股权和实际控制人”,这一委托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9条,司法会计鉴定系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和鉴对会计凭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及对象仅是“财务状况”,指一定时期的企业经营动现在财务上的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情况,而企业股东及经营主体的归属不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在我国,经济动主常由工商管理机关的审查、经济仲裁机构的裁定和的民事裁判来确定。

    因此,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不具有据效力,其不仅未能成为支撑丁小红诈骗案的“救命”稻草,反而显漏出侦查机关、会计师事务所违法操作、炮制案的嫌疑。


    法庭上,对方另一个撒手锏据是丁小红签字的支付申请书及其相关的公。但公档案显示,该起公的明对象是支付申请书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而公内容却成了丁小红在公上签字的真实,完全偷换概念,转移了公对象。而且,现有据足以实丁小红在这份支付申请书上签字时,公人员并未在场。公支付申请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公支付申请书当事人签字属实,质完全不同。质过程中,我对该据的荒谬提出了异议。


    好事多磨

    两次庭审顺利结束,但一年过去了,宣判仍遥遥无期……我对承办法官及一审法院的信任开始动摇。这是我十分不情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02条款规定:“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批准。”

    一审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申请延期,辩护人等来的是*一张又一张延期审理批准决定书。万般无奈之际,我一次又一次冒昧拨通主审法官的电话询问情况,语气中夹带着不满。可徐法官总是委婉、耐心又小心翼翼地向我解释。作为承办法官,她也一样着急,可案件已经逐级上报至*。

    经*7次延期,庭审两年多后,2017年3月6日,上海市宝山区通知辩护人丁小红诈骗案将于3月9日公开宣判。

    案结事未了

    2017年3月9日,遭遇自己亲人的构陷,锒铛入狱的丁小红被宣告无罪,走出了看守所,这场令人痛心的煮豆燃萁之诉终于落下了帷幕。身后那座外方内圆,象征着法律的庄严和肃穆,但室内几乎见不到阳光的看守所,囚禁无辜的丁小红共计1321天。走出高墙的丁小红,已是满头白发……

    就在丁小红获得自由的当天,我和李肖霖律师兴奋之余在酒店创作了小文《丁小红诈骗案遇到中国*棒的法官》,简述丁小红案无罪判决情况,由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创办的“为你辩护网”代发;10天后,我撰写《一位法官的坚守——上海丁小红诈骗案速写》一文,赞扬丁小红案主办法官和上海市宝山区,发表于本人的。

    一个月后,丁钢分别在上海市静安区和浦东新区就上述两篇文章对我和李肖霖律师以及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我和李肖霖律师以及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等,要求法院判令我本人支付诉讼费等经济损失40余万元。案件正在审理中。

    丁小红恢复自由,原来因刑事案件暂时中止的多起关于丁氏家族的财产纠纷,相继恢复审理。

    对于我和李肖霖律师来说,帮被告人赢了官司,自己却因此成为被告;对于丁小红来说,刚刚从刑事诉讼漩涡中解脱,又陷入民事诉讼的泥潭,而且泥潭深不可测……好在,丁小红活着出来了。

    2017年3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以此案“事实认定、定及适法律均有错误”为由抗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经二审开庭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丁小红无罪的判决。

    生命和自由重于泰山,金钱和财富轻若鸿毛,就如那座耸立在陆家嘴、象征丁氏家族财富帝国的花旗集团大厦,无论其价值几许,任凭在谁的名下,都只不过是地球上一个钢筋水泥的堆砌物,与任何人的生命及自由都无关,日后谁也带不走一砖一瓦。

    祝丁小红好运,愿这起煮豆燃萁的家族之争早终……


    武于2018年6月8日


    ■ 评议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家族财产争夺案,从根本上讲就是一个标准的民事确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典型案由,应由民事法庭审理。刑事法庭不能够代行民事法庭的职责,进行复杂的民事确权的审理,因为无论从程序法还是从实体法上讲,刑民法律都有重大的区别,刑事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在法律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现有据只能实被告人丁小红与丁育、丁钢系同胞姐弟关系,丁育曾以房地产的名义向丁钢借款被拒,后丁小红为丁育向丁钢实际控制经营的顺通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借款手续。顺通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小红归还借款100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丁小红通过委托的律师向法院提供伪造的据,逃避债务。经查,该款主要用于还债、、划入丁育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律师代理费和西澳公司管理费、差旅费等。

    虽然该款并未像丁育先前说的用于房地产,但此1000万元借款是丁小红所借,现有据并不能明她借款时有欺骗丁钢并将该1000万元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诈骗罪在本案中并不能成立。

    本案中,抗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认为,丁小红和丁育借款时虚构事实,借款后用于用途,且在民事诉讼中伪造据否认借款事实,企图将1000万元非法占有,即成立诈骗罪。事实上这是混淆了刑事诈骗和民事确权纠纷的界限。

    丁钢和丁育的母亲方美华向法庭出示了这样一份书面言:


    面对着我的两个亲生儿子,我内心的痛楚和煎熬,外人是难以想象和感觉到的。但即使如此,我仍然十分坚定地要求向法庭作,我要向法庭陈述事实,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将告白于天下。我也希望,能够用我的母爱和亲情唤回丁钢的良知,同时,也用事实劝诫丁钢如何做人,立足社会。

    我是一个家弟子,多年来信奉行善积德,慈悲为怀。现在为了我的两个亲生儿子,不得不在我80岁高龄的时候,将过去我所经历的一些事说出来。我也犹豫过,因为手心手背都是肉。无论*终的结局如何,对我来说都是一件痛心的事。但是,外人在不了解事情经过的情况下,编造故事欺骗公众,如果我再不说出一些事情的,对不住我一直坚守的信仰和良心。

    不管是还是,都是讲事实的!事物都讲因果报应,做人也应该知恩图报,我相信公道自有人心。我真切地希望能在我有生之年看到他们两兄弟和好如初。


    可以说,作为抚养二人长大的亲生母亲,在丁育和丁钢两兄弟之间发生的财产争夺诉讼当中,方美华的词效力非凡。

    不可否认的是,本案的审理有一个较为复杂的背景,从一审庭审结束后经*七次延期,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才予以宣判就可以看出。但令人欣慰的是,本案一审的徐敏芳法官在该案拖延不决的时候,面对辩护人一次又一次的催促,总是耐心解释,并直言从来没有接到领导对这个案件的任何指示,并向辩护人保,只要是她签字的判决书,就一定是经其内心确信依法公正的。一个法官敢于向辩护人作出这样令人信服的承诺,无疑是值得钦佩的。

    终于,一审无罪判决于2017年3月9日正式到来,但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于3月17日抗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面对这样一份经得起检验的无罪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经开庭审理很快作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无罪判决的终审裁定。


    “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这是英哲学培根著名论断。该原则的关键在于,一次犯罪仅仅是一次犯罪,而一次错判必将动摇法律以及道德的准星,模糊人们的是非观念,从而留下严重的后遗症,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后果。它牺牲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生命,还有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仰。这个代价是无法估量的。

    万幸的是,丁小红案并未遭遇错误的判决,被有良知的法官和敢于坚守的律师挡住了。所以,辩护律师拯救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自由或生命,还有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案漫长的诉讼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恰恰说明依法治国的道路还很长,刑辩律师肩上的责任很重。

    被禁锢的十五年如何寻回原本的自由

    ——新疆伊宁周远故意伤害、强制案


    【作者简介】

    三、庭审现场

    2017年6月9日,黑龙江省级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老许的案件。本案由黑龙江省级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树江同志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由黑龙江法院网进行现场直播,要求全省法院系统的员额制法官同时在线观看。这么大的场面给我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但更激起了我的斗志。我深知本案要做无罪辩护的困难点很多,主要包括:①老许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2日被捕,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168天;②一审法院是哈尔滨市中级,级别较高,且以诈骗罪判处许立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③老许确实存在将在建工程多次“抵押”的行为,且暂时无力清偿巨额债务。虽然面对诸多现实困难,但我有信心通过老许的案件为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

    庭审的过程紧张有序,我的辩护要点主要有:①本案涉及的相关借款行为及事实属于老许的民间借贷行为,且系职务行为;②老许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有合法的授权;③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依法不应采信;④采取签订在建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款提供担保的“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并不符合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的行为要件;⑤诈骗的“受害人”在破产案件中进行债权申报的行为说明涉案的相关借贷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⑥相关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欠款系民间借贷,而非诈骗犯罪。

    本案采取了以法律辩护为基础,以道德辩护为补充的辩护策略。首先,从法律辩护的视角指出本案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初步动摇了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确信。其次,运用道德辩护的方式,从被害人(权利义务相对人)和人存在道德瑕疵、刑事追诉给所有利益相关方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违背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辩护。

    庭审中戏剧的一幕发生在主审法官对人(被害人)的询问环节:人(被害人)当场承认自己是被另一位被害人胁迫才向机关报的案,自己和老许之间是真实的民间借贷,老许并没有欺骗自己。(另一名被害人则因发放高利贷,勒索敲诈他人被人击毙。)

    庭审结束时,法庭外大雨滂沱,稍解郁闷之气。

    四、忽如一夜春风来

    我对庭审过程较为满意,深信二审法官在本案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较大瑕疵的情况下,一定会充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做出公正判决。但是,我也深知老许的案件很复杂,不像“真凶出现”“死者复生”类无罪案件那样顺理成章,内心还是有些惴惴不安。为了使辩护更加扎实有力,按照合议庭的要求,我在庭审结束后又进一步补充细化了关键据。庭审结束后的十几天,接到了可以为老许取保候审的通知,真是忽如一夜春风来,这个喜讯令我精神一振。

    2017年6月27日,我为老许了取保候审。当我取保手续的时候,看守所通知老许整理个人物品,他拎着一个袋子出来的时候看到我,显得很惊讶。他本以为自己又要被转到另外的看守所关押,正心里七上八下地犯嘀咕,却惊闻被取保候审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1 168天之后重获自由,意外、惊愕、兴奋、感动……真是五味杂陈,难以言表。

    五、千树万树梨花开

    黑龙江省级民法院通知我要公开宣判,让我通知老许去一趟。我没敢直接告诉他要宣判,而是找了个到法院继续开庭、核实几个问题的借口通知他来一趟。2017年7月20日,法院当庭宣读了老许无罪的终审判决。

    黑龙江省级民法院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据不足。辩护人提出许立华的借款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一审据以定案的两个鉴定意见,明意义不强,且与据相矛盾,二审已经未予采信,故辩护人提出该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当审判宣告许无罪时,老许一下瘫坐在椅子上,久久没有站起来。随后老许给自己的女儿打电话,把判决书用发给女儿,叫她给自己念念,但始终不敢相信,恍如梦中。老许说,被释放之后20多天还不敢关灯睡觉。得到无罪判决之后的一段时间,老许每天都给我打两三个电话咨询,产生了严重的依赖感和不安全感。

    老许继续找我代理他的赔偿申请。本案属于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哈尔滨市中级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2条,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老许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我们请求1168天的违法羁押赔偿金,按2016年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应为30 3.52元。同时,老许被违法羁押近四年,给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应认定造成了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据此,我们申请赔偿老许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7年12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作出赔偿决定书,同意了我们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申请,即30 3.52元,并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赔偿老许精神损害抚慰金45 000元。

    六、余音不绝

    老许虽然无罪释放了,但是其被羁押1168天,导致很多诉讼权利无法主张,多起案件因缺席审判而败诉。老许的绝大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众多纠纷等待解决。大庆市中级对老许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了破产裁定,但是由于涉案人员众多,状况复杂,破产案件被搁置,无法进行清算。在此期间,众多购房者、债权人、施工方到黑龙江省信访局、大庆市中级、肇源县进行,引发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黑龙江省对本案的无罪判决进行了多次研讨,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罪之间的边界进行明确规范,尤其是对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反思,规范了办案思路和程序。老许本人在得到无罪判决后对律师表示感谢,坚信中国法治进步进程里不能没有律师。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可是,不公正的司法对公民个体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对受害人家庭的伤害也是无以复加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任重道远,需要我辈律师不畏艰辛、砥砺前行!



    关于作者

    朱明勇,著名刑辩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2013年被《南风窗》评为年度人物,2014年被《南方周末》评为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成功案例:河南马廷新灭门血案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致人死亡)案改判无罪;安徽张云、张虎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福清长贪污案二审改判无罪;贵州黎氏家族黑社会案(媒体称之为小河案)改判无罪;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二审改判;常熟菜刀队案二审改判免除处罚等。



    关于本书

    本书以每年进行的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为基础,收集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供法学学者、学生、律师研习之用。本书收集的案例有*指定再审案件,如内蒙古非法经营案;*提审案件,如吉林孙氏三兄弟故意伤害案;河北省级民法院、云南省级民法院等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如杨有军案、卢荣新故意杀人案等。本书以这些案件的生效判决为标准,以个案为落脚点,分析每个案件中涉及的实体法及程序法知识,通过法理解读、辩护技术分析,见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激发法治社会正能量。


    【内容简介】


    本书收集的案例以2017年1月1日至1月1日期间做出的生效判决为标准,以个案为落脚点,分析每个案件中涉及的实体法及程序法知识,通过法理解读,辩护技术分析,见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激发法治社会正能量。本书收集的案例在无罪辩护方有代表,如新疆伊宁周远故意伤害、强制案,河北沧州杨有军案,内蒙古非法经营案,上海丁小红诈骗案,有于律师从中分析办案思路,进一步提升辩护技能;对于法律爱好者,本书亦会成为他们了解刑事程序的一个帮手。


    售后保障

    最近浏览

    猜你喜欢

    该商品在当前城市正在进行 促销

    注:参加抢购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活动

    x
    您已成功将商品加入收藏夹

    查看我的收藏夹

    确定

    非常抱歉,您前期未参加预订活动,
    无法支付尾款哦!

    关闭

    抱歉,您暂无任性付资格

    此时为正式期SUPER会员专享抢购期,普通会员暂不可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