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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染图书曾志时法学文集97875197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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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引言
绪论
章 民法之观念
第二章 民法编纂之方式及沿革
第三章 民法之效力
第四章 民法之解释
第五章 民法上之权利
第六章 民法上之义务
本论
章 法例
节 民法之法源
第二节 文件作成之要件及解释
第二章 私权之主体
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三章 私权之客体
节 总说
第二节 物
第四章 私权之得丧变更
节 总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节 概说
第二节 计算之方法
第六章 消灭时效
节 概论
第二节 消减时效之期间
第三节 消减时效之中断
第四节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第五节 消灭时效之效力
第六节 时效期间之加减及时效利益之抛弃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节 概说
第二节 权力滥用之禁止
第三节 防卫行为
第四节 避难行为
第五节 自行为
民法债编
各论
章 买
第二节 买卖之种类
第三节 买卖之成立
第四节 买卖之效力
第五节 买回
第六节 特种买
第三章 交互计算
节 交互计算
第二节 交互计算之效力
第三节 交互计算之原因
第四章 赠与
节 赠与之质
第二节 赠与之效力
第三节 赠与之撤销及拒绝履行
第四节 特种之赠与
第五章 租赁
节 租赁之质
第二节 租赁之成立
第三节 租赁之效力
第四节 租赁之消灭
第六章 使用借贷之质
节 使用借贷之质
第二节 使用借贷之效力
第三节 使用借贷之消灭
第七章 消费借贷
节 消费借贷之质
第二节 消费借贷之效力
第八章 雇佣
节 雇佣之质
第二节 雇佣之效力
第三节 雇佣之消减
第九章 承揽
节 承揽之质
第二节 承揽之效力
第三节 承揽之消灭
第十章 出版
节 出版之质
第二节 出版之效力
第三节 出版之消灭
十章 委任
节 委任之质
第二节 委任之效力
第三节 委任之消灭
第十二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
节 经理人
第二节 代办商
第十三章 居间
节 居间之质
第二节 居间之效力
第三节 居间之消灭
第十四章 行纪
节 行纪之意义
第二节 行纪与相对交易人的关系
第三节 行纪与委托人之关系
第十五章 寄托
节 寄托之质
第二节 寄托之效力
第三节 寄托之消灭
第四节 消费寄托
第五节 场所主人之保管义务
第十六章 仓库
节 仓库营业人之意义
第二节 仓库契约之效力
第十七章 运送营业
节 总说
第二节 物品运送
第三节 旅客运送
第十八章 承揽运送之意义
节 承揽运送人之意义
第二节 承揽运送人之义务
第三节 承揽运送人之权利
第十九章 合伙
节 合伙之质
第二节 合伙之效力
第三节 合伙人之退伙及入伙
第四节 合伙之消灭
第二十章 隐名合伙
节 隐名合伙之质
第二节 隐名合伙之效力
第三节 隐名合伙之终止
第二十一章 指示券
节 总说
第二节 指示券之质
第三节 指示券之效力
第二十二章 无记名券
节 无记名券之质
第二节 无记名券之效力
第二十三章 终身定期金
节 终身定期金之质
第二节 终身定期金之效力
第三节 终身定期金之消灭
第四节 终身定期金规定之准用
第二十四章 和解
节 和解之质
第二节 和解之效力
第三节 和解之撤销
第二十五章 保
节 保之质
第二节 保之效力
曾志时(1903―1972),广西桂林人。1924年于朝阳大学,在学校的资之下又留学日本明治大学,专攻民法,回校任教后,因教学优异而蜚声校内外。1935年,曾志时就已被学生们认可为朝大的“台柱”。抗日战争胜利后,朝大复员。曾志时除襄理校务外,还担任了《民法总则》《民法债权》等主要业务课的教学工作。
致谢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和法学文库:点校出版、学术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的高度重视,2013年3月获评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度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经费60万元,由朝阳校友会、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发起并组织完成。本项目致力于点校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系列丛书和建设 “朝阳大学法学数据库”,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特别是中青年读者见面,希望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同时表达对先贤业绩的缅怀与纪念,实现“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本系列丛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朝阳大学校友会名誉会长、香港著名实业家、教育家、慈善家吕振万先生及其儿子吕荣义先生创立的“吕氏有限公司”资出版。在此,谨向他们致以由衷的感谢! 香港“吕氏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非营利慈善机构,宗旨为“扶贫济困、弘扬善举、奉献爱心、回馈社会”。遵照创人之念:将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作为企业建设发展的重要部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忘对慈善公益事业进行持续的投入,为推动民生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十几年来,吕氏在赈灾、扶老、幼、济困、学、医及支持中华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领域不遗余力,参与奉献,其善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嘉勉和肯定。 吕振万先生历年来捐资港币1.6亿多元,用于国内慈善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先后建造各类学校教学楼170余所,如华侨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教学楼、南星中学一系列科教楼,并协美化、绿化诸校园环境。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侨大学、泉州培元中学等多所学校设立奖教、奖学及学金;资出版《朝阳校友通讯》《朝阳律评》,设立厦门大学吕振万书籍出版;多次赞福建省为贫困中、小学校“捐书学献爱心”活动;捐资扩建福建南安海都医院,援建设厦门中山医院多功能医疗大楼等。在吕先生故乡,建设了南安水头体育馆、泉州游泳馆以及公园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种种善举,惠泽乡梓,造福社会。在香港地区,吕氏全力中乐团一系列活动,积极资保良局养计划、捐建播道会“儿童之家”新大楼及捐建广荫老人院与节日礼物,福建希望工程会建内地六所“希望工程”小学,并多年资香港福建中学贫困学生“启动工程”。 吕氏资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是认为朝阳大学先贤不仅留下了学术价值极高、具有创造意义的著述,而且留下了“法治救国”“宪政兴国”的崇高理念,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可使珍贵学术遗产得到广泛传播,法治精神能够薪火相承,意义深远。 慈善事业是阳光的事业,欣欣向荣,万古长青。吕氏是慈善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它将继续践行“达则兼济天下”的抱负,一如既往地履行安老孤、扶贫济困和襄文教的社会责任,努力促使大爱的阳光洒满天下,造福民众。 我们衷心祝愿吕氏声誉日隆、香浸人间。不仅为了纪念吕振万 序 1912年,民国初年,新兴的民主共和政体代替了已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专制制度。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先贤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兴学办教,集资创办了以教学和研究法学等为重心的私立大学,以“浚哲文明”为训,力图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奠定更坚实的基础。筚路蓝缕,艰难玉成,经仁人志士数十年努力,终于造就了“无朝(阳)不成(法)院”美誉,在中国法学教育写下了灿烂的篇章。在朝阳大学开办之际,由朝阳校友发起并主持,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再现朝阳学术辉煌 朝阳大学自创建之日起便注重延聘学有专长、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任教,也十分注重编辑出版师生的著述,因此留下了大量教学科研成果。不仅朝阳大学的《律评》历经世纪风雨从未间断,至今仍在出版,成为奇观,朝阳大学的讲义也曾成为了中国法科学生争相索取之物,一时洛阳纸贵,大致统计,曾经在朝阳大学任教的学者留下了数百著作与千篇文章,其中大量的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著述。但由于这些著述出版较早,印数较少,再加之历经十年兵战内乱,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朝阳大学被迫中断其近四十年办程后,由于意识形态差异而因人废言,大量曾担任司法机关职务与在司法实践一线的朝阳大学学者的著述无法再与读者见面,而只能保存于图书馆等极少数图书馆中,不仅一般读者很难一见,就是专门研究者也难以一睹真容,几近湮没。利用纪念朝阳大学开办的契机,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也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 (二)促进当代法学研究 朝阳大学是中国较早的法科大学,而且在变化莫测的混乱时世中勉力支持,为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而长期坚持私立办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品和特色,与具有西方教会办学背景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形成了南北鼎立之势,成就了中国法学教育史蔚为大观的“北朝阳南东吴”现象。朝阳的法学研究秉承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研析、重视司法实践的传统,形成了与东吴大学秉承的英美法系不同的学术研究风格。不同的学术流派与风格互相砥砺切磋、相互融汇吸收,是法系进步的不二法门,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迅速整理点教、编辑出版封存数十年的朝阳先贤的著述,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和读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与读者见面,有利于学术研究传统的继承与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中国法学教育。 (三)继续先贤未竟事业 朝阳大学以法学为主,其经济、政治等科亦名师众多,办学颇有成就,甚至国文、外文等公共通识类课程也尽其所能延聘名师,教师著述丰富,且多系开创研究。在其存续的数十年中,朝阳大学培养了众多的学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和研究领域又多有建树。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发展,当年朝阳大学的学生也将因为其成就而被后人尊为先贤。随着“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辑出版工作的推进,将来还会把他们的著述以及研究朝阳大学和朝阳先贤的著述收录其中。这样就会通过丛书的编辑出版,更多地汇集朝阳大学的师长、学生以及他们的子弟以及研究与关注者,朝阳凝聚力,传承朝阳精神。 21世纪已过去十余年,朝阳大学诞生亦已,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也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回到闭锁、专制的时代已不可能,是原地踏步、逡巡不前,还是披荆斩棘、奋力前行,建设一个更加开放、民主的社会?每到紧要关头,人们总是回望过去,从历史中获得前进的动力。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不仅是对先贤业绩的一种缅怀与纪念,更重要的是研究先贤们在已经过去的历史转折时期的所思、所想、所为,从历史中汲取营养与力量,践行“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是为序。吕振万2013年11月朝阳:历史的纪念与仰望——“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总序孙国华 序 作为中国早的法科高等学校,朝阳大学与中华民国同岁。创建伊始,即秉承“浚哲文明”校训,弘扬“理实并重”学风,汇聚才智,俊杰辈出,执民国法学教育之牛耳,尤其是司法官,成就“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北朝阳,南东吴”的佳话。1912~1949年,朝阳大学弦歌不断,法脉维系,共计培养出60名法科学生,占同时期法科学生总数40000人的七分之一多,为传播近代法律文化、培养法学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堪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摇篮。 1949年,北平解放,朝阳大学由人民接管,先叫“北平政法学院”,8月改称中国政法大学,由题写校牌,校址仍在海运仓旧址,设一、二、三学员部。其中,一部轮训在职干,陈守一负责;二部为法律专修科,王汝琪负责;三部为法律系,冀贡泉负责;各部均设三个学员班。11月,代表中央提出以华北大学、华北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为基础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1950年3月,一部学员直接分配工作,二部学生611名转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修科学习,三部316名学生转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期四年制生。五十年代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许多教学骨干和学生均为朝阳学子,全国各地法律院校亦有众多朝阳学子,他们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人才培养和新中国的法律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建立后,朝阳大学的风格和传统得到传承与发扬,承载着朝阳精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不断开拓进取,在新时代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全可以说,朝阳大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重要源头,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它见了民国法政教育由初兴到繁盛再至融入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历程,为中国法律事业的转型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抚今追昔、见贤思齐。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六十余年历程,站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点,的提出:“实各项工作法治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治理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学重要文件精神,纪念朝阳大学诞辰一周,我以为未来应该更加重视弘扬法治精神、改善法学教育、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的法律文化。法治和文化紧密联系。文化一般可理解为人类在科学、教育、艺术和社会精神领域获得成就的总和。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个涵盖法律领域多种现象和因素的综合范畴。高度的法律文化就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即法治文化,它体现了文明时代特别是近现代人类对法和法律的基本态度,是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法律文化。具体表现为人人学法、懂法、自觉守法、护法,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信仰甚至习惯,、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而且能进行法治思维,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各种矛盾。 第二,从思想渊源上看,有四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形成起过较为重要的影响。一是中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文化;二是在建国初期全面学习、借鉴苏联、东欧等法律文化;三是清末民初旧民主主义时期中国的人士学习西方法律文化,并在实践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而形成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四是改革开放以来获得广泛传播的西方现代、后现代法律文化。多年来,我们更加重视对前两种法律文化的研究和学习,改革开放后又较为重视第四种法律文化,在总体上对于清末民初中国分子通过学习德国、日本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重视不够。必须承认清末民初中国的知识分子,多数都怀着忧国忧民、振兴中华、变法图强的良好愿望,不少人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旧民主主义的道路虽然没有走通,但也为后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积累了经验、教训,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法律文化。正确认识和评价清末民初以朝阳法学先贤为代表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理应在政治上“脱敏”、法学上研究、思想上尊重和传承。 第三,未来我们要努力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以中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为核心,吸收、借鉴本国传统、西方、苏联和俄罗斯等国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融合而成的,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律文化。它坚持领导、发展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等基本原则;坚持弘扬法治精神,克服重政治、轻法律,重意志、轻文化的倾向,重视对世界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中国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分析、批判、扬弃;坚持贯彻“双百”方针,推动正常的、健康的学术争论,鼓励和培养追求真理,相互切磋,朴实真诚的学风;坚持在法学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中外古今经验相结合,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律话语体系和法学教育体制。 第四,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系列丛书的点校出版是一项前人从未做过的大工程,意义重大。它合乎把人民大学法学院建成世界法学院的需要,将显著提升法学研究和法律文化建设水平。传承朝阳法学教育的传统和声誉,展示中西法治文明兼容并蓄新貌,也有于传承和发展现代法治文明,扩大海峡两岸的法学流与作,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套丛书的出版不仅使朝阳老校友多年的梦想终于成真,而且通过团结带动一批中青年学者整理点校先贤文集,对朝阳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阐幽发微,以再续弦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适应和满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代需要。 衷心希望具体承担《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点校出版工作的中青年学者继承“凭着这朝气行健以自强,正气长昭日月光”的朝阳传统,不断努力、追求光明、薪火相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让法治进入每一位国人的心中,成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的一分。孙国华2013年12月总例 一、本套丛书是以个人文集形式,有选择地整理曾在朝阳大学任教老师的经典著作,内容以法学为主,但不仅限于法学。每位学者的著述也以某一主题的法学著述为主,相应命名为《某某X学文集》或者直接命名为《某某法学文集》,不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仅为适应现今作者的阅读习惯,作适当技术加工和形式方面的调整。 二、文集所选著述的版本,主要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馆所藏各版本中择优选择,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馆无藏或所藏版本有装订缺漏及页码残缺等情况时,则递选京、沪、汉等地重要图书馆收藏的版本加以弥补。每部文集的编辑尽可能地收集该著者的全部著述与出版情况,比较分析后选定文集主题并附加编校说明或点校者前言。著述包括作者的著作、译作、、讲义、序文等法学相关著述。 三、原书竖排版者,一律改为横排。原文“如左”“如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上”等。原文中用来补充说明的小字,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并加中括号区别。作为谦称的“不佞”等词的小字,仅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 四、原书繁体字、异体字,一律改为简体字、正体字,参照《新华字典》与《现代汉语词典》。个别若作改动会有损原意者,则予以保留,另加注说明。原著中表避讳、恭敬等的字体缩小及空格、空行等均按当今阅读编排习惯进行处理。原文中的双行小字夹注一律改为文中括号加注。 五、原书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一律代之以现在规范通行之标点符号。原著中缺漏或无法辨识之字,则以“□”标记之。原著行文中所用中文数字,一般不改为阿拉伯数字。但为编排方便,图表中的中文数字及数量单位加以适当变更。 六、原书无段落划分者,点校、勘校时作适当之段落划分。原著确有重复、遗漏等错误者,则据前后行文等加以相应改正;原著中的段落接排与个别过长段落,亦以不影响原著内容表达为原则略加修改;若干原著中的置于页眉等处的段落标题与标号、页码等,重新编排时亦加以适当处理。以上变动,均于首次处理时标注,在页下加以说明。 七、原书所用专有名称、专门术语今日有更通用统一提法者,酌加改动并注明。个别特别重要的著译,酌于书后附上新编之名词索引。原书所用国内外地名、人名等,如与当今通说不同以及随着时间推移有变化,则改今说,但首次出现时,以页下注方式注明。部分指向不明、原著又未提供英文的人名、地名、国名等专有名词,则保留之,供读者查。 八、为保留原书原貌,对原书所引用之事实、数字、书目、名称及材料确有错误者,在原文中不作改动,可加注说明。为便于读者理解,编纂者可能会对原著所涉及的若干重要人物、事件等,以页下注方式加以注释。所有原著注释均保留,并标明“原著注”。所有编者注,亦加以说明,以与原著注释相区别。 九、本丛书所选编之著述,均依相应出版规范与编辑惯例处理。“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委会冯玉军 谨识2014年 6月校者序曾志时(1903~1972年),广西桂林人。1924年于朝阳大学后,在学校的资之下又留学日本明治大学专攻民法,回校任教后,因教学优异而蜚声校内外。据学生们回忆:他上课从不带任何讲稿,但对民法的原则、法理以至具体条文却极为熟悉,而且能够围绕教材举出精选的案例,借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同学们将课堂上所记的笔记回去整理之后,会发现每一讲都是一篇条理清楚、中心明确、阐论透彻的好文章。1935年,曾志时就已被学生们为朝大的“台柱”。抗日战争胜利后,朝大复员。曾志时除襄理校务外,还担任了《民法总则》《民法债权》等主要业务课的教学工作。朝阳大学一个显著的教学特点就是教师们上课基本上以自己编纂的讲义为主,本书《民法总则》和《民法债编》就是由曾志时教授在朝阳学院讲授民法总则时的讲稿整理而来。《民法总则》分为绪论和本论两个部分。绪论有六章,介绍民法大观,梳理民法编纂之方式及沿革,分析民法的效力,梳理民法的解释方法,泛论民法的基本概念。本论共七章,主要内容包括私权之主体(自然人及法人)、私权之客体(物)、私权之变动(主要是法律行为)及权利之行使等。全书从抽象的概念出发,落实到具体的规则,构建了完整的民法体系和知识结构。《民法债编》共分为二十五章,可惜因原文材料遗失,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二款之后的内容未能在此文集中呈献给读者,是为遗憾。民国时期,、二次旧草案,皆曰民律,自新民法始更称为民法。本书立足于新民法,又不囿于条文,而是自法理分析,旁征博引,比较发达大陆法系民法规定,充分借鉴世界私法文明中的闪光点,开展民法的比较与借鉴,使整个民法总则的体系更为完整,逻辑更为成熟。尹飞 孙秋晓2017年8月20日校者说明本书《曾志时法学文集》是朝阳大学学者曾志时的著作。原作出版于民国。本着忠实于原著的要求,尽量少改动。必要的改动说明如下:1.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略微调整编排格式。标题的顺序是:编、章、节。要点的顺序是:、一、甲、(一)/(甲)、(A)、1、(1)、(a)。2.原著为竖排格式,故而其板式上所称的“左”“右”,改称横排本的“上”“下”。3.时移事迁,本书作者在民国时期发表的文章不一定符合当下我们所认可的学术观点,为了研究参考,我们予以保留,敬请读者明鉴。尹飞 孙秋晓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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