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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染图书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9787516191477
  • 正版全新
    • 作者: 刘文杰 著著 | 刘文杰 著编 | 刘文杰 著译 | 刘文杰 著绘
    •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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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刘文杰 著著| 刘文杰 著编| 刘文杰 著译| 刘文杰 著绘
    •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10-01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数:303千字
    • 页数:277
    • 开本:16开
    • ISBN:9787516191477
    • 版权提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作者:刘文杰 著
    • 著:刘文杰 著
    • 装帧:平装
    • 印次:1
    • 定价:69.00
    • ISBN:9787516191477
    •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16-10-01
    • 页数:277
    • 外部编号:1201475698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引言
    章 美国法上网络人格侵权的责任避风港——以《通讯端正法》第0条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
    节 从Stratton案判决到CDA第0条的
    一 传统的诽谤侵权责任
    二 CDA第0条前的两个重要判决
    三 CDA第0条的
    第二节 有关CDA第0条的主流判决
    一 奠基判决:Zeran v. AOL
    二 信息容提者的界定:Blumenthal v.Drudge
    三 “用于互联网发表的意图”:Batzel v.Smith案
    四 “中工具”说
    第三节 否定CDA责任豁免的司法判决
    一 添加标题和编者按构成内容创建:MCW.Inc.v.Badbusinessbureau.corn
    二 CDA第0条未排除发行者责任:Barrett v.Rosenthal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Jane Doe .4 v.Internet Brands,Inc.,DBA Modelmayhem.com
    第四节 对CDA第0条及相关司法判决的评价
    一 Zeran案判决对CDA第0条的解释所存在的问题
    二 重新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和活动管理人
    第二章 美国法上网络版权侵权的责任避风港——以《千禧年数字版权法》52节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
    节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之前的帮侵权与替代侵权责任
    一 美国版权法上帮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二 判例法中的替代侵权责任
    三 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判决
    第二节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规定与理由
    一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次草案及说明i
    二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草案及说明
    三 众议院的草案
    四 对DMCA避风港规则的简要评析
    第三节 美国判例法中的避风港规则
    一 判例中的避风港规则一般规定
    二 DMCA下的帮侵权与“红旗”标准
    三 替代责任与“控制加直接经济利益”标准
    四 对避风港规则相关判例的评价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与第37条之内在关联
    节 作为注意义务代各词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 德国侵权法上的“Verkehrspnichten”
    二 德国法院创设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
    三 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位置之惑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 域外安全保障义务的本土化
    二 合理注意的标准与思考路径
    三 安全保障义务与保护法律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 问题与方案
    二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
    结语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中介人责任的双轨制:妨害人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节 责任避风港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协调
    一 传统侵权法中的防范第三人侵权义务
    二 责任避风港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防范侵权义务的影响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特征
    一 可期待的合理注意
    二 注意程度与具体场合的侵权危险称
    三 安全保障义务蕴含组织制度要求
    第三节 妨害人责任视角下的“通知―取下”程序
    一 “通知―取下”程序的适用
    二 妨害人责任与过错侵权责任的分工配合
    三 “通知―取下”责任避风港的功其限度
    四 反通知程序的必要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刘文杰,先后就读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和院,获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学领域及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曾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环球律评》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和《现代传播》《新闻与传播研究》等新闻传播类核心期刊上发表二十余篇,承担社科青年项目一项,参著《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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