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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染图书理与责任978730128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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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
部分结构理
导论
章信念行为
第二章行动自由
第三章行动结构
第四章行动原因
第五章合作
第六章交流
第七章结构意图
第八章意志薄弱和行动责任
第九章连贯和结构理
第二部分责任
第十章行动责任
十章信念责任
第十二章态度责任
第十三章责任和个人身份
第十四章后果责任
第十五章合作责任
第十六章法团责任
第十七章道德责任
译后记
朱利安·尼达-诺姆林,1954年生,德哲学。要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曾在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德国蒂宾根大学与哥廷根大学等高校任教。1994—1997年,任德国分析哲学学会。2001—2002年,任德国部长。2009—2011年,任德国哲学学会。现任慕尼黑大学哲学系教授。
中文版序哲学首先是关于理的理论。知识论澄清理论理的准则,伦理学解释的是实践理的标准。知识论和伦理学并非互不相干,因为理论理和实践理互依赖。哲学上关于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的划分,早在古希腊斯多葛派时期就已产生;这种区分原则上是充分的,只是今天其中优选一块的物理学被从哲学中抽取出来作为自然科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存在,哲学只保留了知识论,包括将科学哲学以及自然科学知识融合成一个连贯的世界观,这一任务同时代的哲学未能充分跟进。同样实践哲学中也抽出了各个学科,像政治科学或者社会学,而哲学保留了伦理学的三个领域:元伦理学研究道德表达的意义,研究道德信念正当化(Rechtfertigung)的可能;规范伦理学阐明正确行为的标准;应用伦理学致力于确定的人类行动领域,如生态伦理学处理的是人类同自然的交往。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从泛的意义上讲,同样可以算作伦理学。逻辑学致力于推理,研究推断和论的形式属。语言哲学和科学哲学可被纳入逻辑学范畴。本书处理的是有关实践哲学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些概念的产生并非历史的,而是系统地发展而来,对此并不需要预先准备专门的哲学基础知识。然而这项研究并非入门的,而是针对同期西方哲学中关于实践理和责任的主流观点提供了一项系统替代方案。主流观点理解人的行动在理条件下意愿化是在给定的认识论前提和责任下,这种责任仅仅是后果责任,因而是自己行为可以预见的后果所负的责任。这些有关人的实践理原子式的主观理解,导致了大量两难困境和似是而非。这些难题在同时期的博弈论(game theory)和集体选择(collective choice)的逻辑学中得到了详细解析。没有这些分析,的标准观点恐怕会有变化。我在早期的著作里详细地处理了这个标准看法的问题,而在本书中我将提出另外一种概念,它将实践原因(Gründe)[1]的客观主义与正当化的渐进主义(Graasmus)和整体论[Holismus,有人也会说实用主义(Pragmatismus)]联系起来。它不但反对标准观点的主观主义(Subjektivismus),还反对它的对手即理主义(Rationalismus)观点。这项构思可能表明与古代斯多葛学派的一致,同样也合于亚里士多德学派和儒家思想。没有这些思想传统,这里我也不能够进一步阐释这些概念。有时我用“结构理”来表达我的观点,它是为了阐明实践理必须考虑人的行为在时间和人际维度的结构面向。我赞同一个一般的实践,这一事实是我能为这一实践做出贡献的一个好的理由。康德在其关于命令(Kategorischen Imperativ)[2]的著作里引出了这一洞见,但却错误地将其作为先验原则进行理解,即所谓它与我们的目的内容并不相关,而是以逻辑学的形式规则起作用。对于康德而言,人类行为在道德与非道德领域有所脱节,在道德领域重视道德准则,而在道德领域以外则按自己的幸福行事(实用命令,pragmatische Imperative),这一二分法导致混乱。人的行为无论在个人内部还是人际之间,都构成一个统一单元;它是由动机的多样引导,而非单个行为动机,同样也不能将其简化为有关自我幸福的考虑。这些动机安置各种结构在我们不同的生活方式中,从而促成我们实践的内部连贯。朱利安·尼达-诺姆林写于那不勒斯,2014年8月[1]“Gründe”通常翻译成动机,而它还有原因的意思,一般也可以翻译为原因、理由、事由。为了统一前后认识,既照顾人们行动的内在考虑,同时考虑到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本书偶用动机翻译“Gründe”,而特指动机的词又包括“Motive”、“Motivation”等,偶尔会有重合,请读者注意。德语中的“Grund”原意为基础,兼有原因与动机之分,其实这在所谓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以及理主义等理论中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同样在现象学及现象学社会学解释中也有细致的划分,如胡塞尔、阿尔弗雷德·舒茨的理论,可参考舒茨《社会世界的现象学》(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 World)。作者文中类似 “Begründen”、“Begründung”,在德语中表示根据、建立基础、论之意,根据上下文酌情翻译,后面不一一介绍。——译注[2]又译作定言命令、定言令式,是康德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一书中所提出的哲学概念。具体可参见《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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