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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染正版]正版 国际私法学的新发展 9787500496731 沈涓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法律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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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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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ISBN:9789390598785
    • 版权提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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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书名:  国际私法学的新发展
    作者:  沈涓主编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1-04-01
    版次:  1
    ISBN:  9787500496731
    市场价:  40.0
    目录
    上编

    第一章 法院地法适用的新发展

    第一节 法院地法在实体问题中适用的新发展

    第二节 法院地法在物权关系中适用的新发展

    第三节 法院地法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新发展

    第四节 法院地法在侵权行为之债关系中适用的新发展

    第五节 法院地法在婚姻关系中适用的新发展

    第六节 法院地法在家庭关系中适用的新发展

    第七节 法院地法在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新发展

    第二章 亚洲国际私法在合同领域的新发展

    第一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 切联系原则

    第三节 合同准据法确定中的反致制度

    第三章 韩国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第一节 韩国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节 韩国新国际私法主要内容

    第四章 美国法律选择中的新发展——《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的法律选择

    第一节 《裁判规则法》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指引

    第二节 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第三节 诉因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节 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国际法的适用与内容的查明

    小结

    下编

    第五章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发展的表现

    第二节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理论的发展

    第三节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立法工作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概说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自治

    第七章 晚近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新发展

    第一节 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存废

    第八章 欧盟关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作为起点的《布鲁塞尔公约》

    第二节 相互承认原则和坦佩雷决议

    第三节 《布鲁塞尔条例》

    第四节 《无争议债权的欧洲执行名义条例》

    第五节 欧盟统一法成功的主要原因

    第九章 欧美国际民事诉讼中国家豁免的强行法例外

    第一节 美国的实践

    第二节 英国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第三节 意大利的实践——Ferrini案

    第四节 希腊的实践——Voiotia案

    小结

    第十章 美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新发展——《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的管辖权

    第一节 对人管辖权

    第二节 事项管辖权

    第三节 审判地

    第四节 《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与普遍民事管辖权

    小结

    第十一章 中国内地与港澳之间民商判决承认与执行新进展——浅析三个地区之间的两个“安排”

    第一节 内地与港澳民商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现状

    第二节 内地与港澳民商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立法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民商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协调
    内容介绍
    《国际私法学的新发展》由沈娟主编,选取了若干国际私法新发展的表现,试图展示国际私法新发展的细致和广阔。

      困则思变。对法律适用结果无力关照,解决民商法律冲突时又产生了冲突规范之间的次生冲突,判决因为被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这些都使国际私法对国际民商关系的调整捉襟见肘,国际私法走人山重水复的困境。处此境地,各国国际私法都在寻求或接受着国际私法的新出路。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一经产生和形成,便迅速为其他国家关注。经过重新认识和改善,各国都将自己的国际私法发展出了一番新意。
    在线试读
    二、法院地法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动产的可移动性构成动产的典型特征,“动产的空问位置是不固定的,动产与动产所在地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牢固联系。但是动产的可移动性并不意味着动产必须时时刻刻不停地处于移动状态,动产也可能在某一地域停留一段时间或相当长时间”。①那么动产就以两种状态存在--相对静止状态和运动状态。所以,根据以上对动产的分类,可分别研究法院地法在相对静止动产与运动中动产物权中的适用问题。

      (一)相对静止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1.相对静止的动产物权适用“动产所在地法”

      通过对现有各国、各地区国际私法立法及国际公约的分析已知,现行立法对物权的研究目前仅从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两方面展开,少有涉及“相对静止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②但早有学者对“相对静止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研究,③由此从理论研究的周延性角度考虑,可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相对静止的动产(如家具、图书、美术品)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它们可能在房屋中停留很长时间。比如说当事人把以上动产搬到新居,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不再更换居所,从而使居所内的动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与该居所地具有较紧密的且相对稳定的联系。在这种意义上,相对静止的动产就具有了与不动产相似的特点,即物之所在地是相对唯一且确定的,因此既然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合理的,那么相对静止的动产物权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就具有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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